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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罚款是否符合破产债权条件?

来源:法否网 2025-11-28 05:11:55 17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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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罚款是否符合破产债权条件?
行政罚款是否符合破产债权条件?

一、"行政罚款在破产中是否被认定为债权?"

【问题解析】
行政罚款不是破产债权。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应当进行登记,但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范围之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
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三)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四)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五)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六)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八)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上述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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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二、"行政罚款不属于破产债权吗?"

【问题解析】
行政罚款不属于破产债权。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明文规定,进行破产清算时,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不属于破产债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
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三)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四)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五)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六)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八)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上述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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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三、行政罚款可以被视为破产债权吗?

首先,破产债权是指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了优先受偿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由是,破产债权的成立条件应当具备

1、具有债权请求权性质;

2、可以强制执行;

3、债权成立时间在破产宣告前;

4、无财产担保或者放弃财产担保。
其次,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司法解释将惩罚性债权解释为不属于破产债权的除外债权,显然是为了减少对有限的破产财产的瓜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四、行政罚款是否是破产债权?

行政罚款不属于破产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我国法律规定,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不属于破产债权。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七条,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四条
[1]《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六条
[1]《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七条

五、行政罚款能否成为破产债权?

律师解答
行政罚款不是破产债权。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应当进行登记,但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范围之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
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三)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四)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五)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六)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八)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上述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七、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法条是什么?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其依据的法条是《公司破产法》第二条和第七条第二款。rn《公司破产法》rn第二条公司法人不能清偿到时债务,并且资产不够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本领的,依照本法限定清理债务。rn第七条第二款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时债务,债权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议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破产法》 第二条和第七条
[1]《公司破产法》 第二条
[2]《公司破产法》 第七条

八、无执法证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效吗?非公务员而非事业人员作出的罚款是否合法?

超出时限作出的行政处罚无效。 感谢您的询问,能够电话详尽询问以便于给您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的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九、违反破产法的罚金能否被确认为破产债权?

法律分析罚金不可以确认为破产债权。罚金,是指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属于财产刑的一种。在中国刑法中是一种附加刑。中国刑法没有具体规定罚金的数额,只有原则性的规定。法律依据《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律师提示以上是为大家整理的“罚金能够确认为破产债权吗”相关。如果您也有类似情况,联系听律网专业律师,一站式服务平台为您快速制定解决方案。相关补充1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怎么解决如果债权人和破产债务人对债权债务纠纷约定了仲裁,那么当管理人对该债权不予确认登记时,债权人就应当向仲裁委提出债权确认申请,受理破产的法院没有管辖权。相关补充2破产企业债权人是否能够查账?不可以。进入破产程序后,公司的账目资料由法院控制,债权人无权查阅,但可以委托律师去查阅。人民法院已经确认的债权分配给债权人的,由清算组向破产债权人出具债权分配书,债权人可以凭债权分配书向债务人要求履行,债务人拒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五十二条
[2]《刑法》 第五十三条

十、破产申请债权人不能抵扣的债务认定

一、破产债权如何确认破产法对市场经济的调整作用有直接与间接两个方面。破产法的直接作用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决定市场经济能否正常运转的信用关系的法律形式——债,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的最终公平实现,维护全体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利益,保障正常的经济秩序。破产作为一种特殊诉讼程序,其产生和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资源重新配置要求做到公平和有序化,而且,公平清偿是破产偿债过程中所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可见,对于破产债权的确认和公平价值的实现息息相关。我院近年来审理的多起破产案件中不难得出结论,能否做好对破产债权的确认是办好破产案件的关键和基础。本文仅就我国破产法及其解释中有关破产债权确认的规定结合近年来我院办理破产案件过程中对此方面总结的一些经验谈谈在审判实践中在此问题上容易产生的问题和应该注意的事项。二、破产申请债权人不得主张抵消的情形我国《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消

1、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企业破产法》 第40条

十二、破产清算中的税务债权如何表决?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处理方式不一样,但是立法的大思路是一致的——都认,但不一样!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第56条):在人民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第92条):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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