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调解后行政复议能否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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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条
二、行政复议法是怎么制定的,具体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专业分析1、行政复议法制定依据是宪法来制定的,在行政复议法的条款中就有体现。
2、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
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宪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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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法》 第一条
三、"法律上为什么不要求行政复议案件调解?"
专业分析1、就法律规定方面来说,《行政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行政法的基本理论,不适用调解原则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同样有效。不适用调解原则曾被视为一项独立的复议原则,列于原《行政复议条例》第8条,但《行政复议法》对此条原则却没有明确规定。
2、行政复议不应当适用调解在《行政复议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行政复议法》未授予复议机关调解的职权,就意味着复议机关只能按《行政复议法》规定作出有限的几种复议决定,不能进行调解,也不能以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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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法》 第50条
[1]《行政复议条例》 第8条
四、行政处罚法终止调查的法定条件是什么,法律上的具体规定
行政处罚终止调查的法定条件主要包括当事人经查证核实不具备违法事实证据的,或者违法行为的发起已经超出诉讼追究时效,以及违法嫌疑人死亡的情形,此外,如果经有关部门认定存在终止调查的特殊情形,也可以依法提出终止调查的决定。
五、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吗?
行政机构进行行政诉讼活动时,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也可以采取强制手段对证据进行保全,行政机构的强制措施有很多种,可以是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也可以是行政拘留。
六、行政执法回避制度的主要与规定
行政执法回避制度的规定的,是包括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的法定情形以及执法人员回避的程序等事项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出现了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需要回避的情形的,那么此时就是必须要回避的。
七、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来的具体行政做法,向法院诉讼原具体行政办法人的法律是什么?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行政做法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流程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借口不成立的,人民法院裁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驳回诉讼请求就是维持了行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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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
八、"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2条规定行政复议条款是什么?"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五)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十、《行政复议法》规定哪些情形可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十一、环境行政复议管辖的范围与
环境行政复议管辖的特点,可将复议管辖分为一般管辖和特殊管辖两大类。1.一般管辖指环境行政复议案件一般由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这是《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13条第1款、第14条的规定得出的结论。一般管辖的具体包括
1、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环境行政机关管辖。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环境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申请,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管辖。
3、对国务院环境行政机关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环境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申请,由作出该具体行为的国务院环境行政机关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管辖。
4、对国务院环境行政机关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作出的环境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终局裁决申请,由国务院管辖。
2.特殊管辖指因作出具体环境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特殊性,《行政复议法》对复议机关作出特别规定的管辖。《行政复议法》第13条第2款、第15条规定了以下6种特殊管辖
1、对省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环境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申请,由该派出机关管辖。
2、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环境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管辖。
3、对政府环境行政机关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环境行政行为不服的,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环境行政机关或者该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管辖。
4、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环境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申请,分别由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的环境行政机关或者由国务院环境行政机关管辖。授权是指有关机关通过法律、法规把某种环境行政职权授予非行政机关的组织,由该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该项职权。接受此项环境行政职权的非行政机关的组织,就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种情况在环境立法中尚未发现。
5、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环境行政行为的另一种情况,同属于某地人民政府的两个以上不同系统的环境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例如某市环境保护局和水利局对企业违反水资源保护法规造成饮用水污染或枯竭的违法行为,联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该企业不服申请的复议,应由这两个不同部门的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管辖。
6、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环境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申请,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在此,需要说明的是,为体现环境行政复议的便民原则,方便行政相对人提出环境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2款规定,上述2~6项所列情形,均可由环境行政相对人向具体环境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行政复议申请,再由县级人民政府向有权机关移送管辖。综上所述,环境行政复议管辖能够保证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法制化,环境行政复议管辖能够使复议受案的范围具体化,同时也落实了相对人复议申请的管理,环境行政复议管辖的规定也促使了复议机关对复议案件的审查得到更加合理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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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法》 第12条
[2]《行政复议法》 第13条
[3]《行政复议法》 第14条
[1]《行政复议法》 第13条
[2]《行政复议法》 第15条
[1]《行政复议法》 第15条
十二、"哪些行政复审决定一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是没有对行政复议决定书范围做出区分的,即所有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关于行政复议的范围,按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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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调解之后能否进行行政复议具体法律规定是什么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行政诉讼对保障一个国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确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利免受行政权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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