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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包括什么?

来源:法否网 2025-07-27 05:04:12 9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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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包括什么?
滥用职权包括什么?

一、滥用职权及其罪名

1.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是指不法行使职务上的权限的行为,即就形式上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职务权限的事项,以不当目的或者以不法方法,实施违反职务行为宗旨的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二、滥用职权是指违反法定职责或程序,滥用权力、滥用资源、滥用法律和行政权力的行为。

1、滥用职权包括超越职权、乱作为和不作为等行为。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三、滥用职权罪什么是滥用职权,量刑标准是什么?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滥用职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可以点击“咨询我”在线咨询,律师为您解决法律问题。

四、滥用职权个人损失包括哪些?

一、滥用职权罪如何认定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间接故意和过失。

  (三)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为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即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对社会各领域的管理活动。

  (四)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五、国有企业滥用职权的界定与处理方法

就算是国有企业也不算是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滥用职权罪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六、滥用职权包括哪些罪名

法律分析滥用职权的罪名包括,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办理偷越国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律师提示以上是对“滥用职权包括哪些罪名”的问题解答。遇到类似问题不用担心,及时委托听律网专业律师为您核查案件情况,避免造成更严重的后果。相关补充1刑事案件律师有什么作用刑事案件中,律师作为辩护人的责任是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委托辩护人,但是否委托犯罪嫌疑人的意愿确定。相关补充2请律师需要准备多少钱结合具体案件,标的多少、复杂程度、律师资深度等和律师协商确定。刑事案件代理费要具体看情形,一般要考虑案件所在地方、涉嫌罪名、案件难易程度、律师办案花费时间、律师名气大小等,案件不同、情况不同,收费也不一样,从几万到几十万不等,具体要与律师协商。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七、"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主体包括哪些海关工作人员?"

一、滥用职权罪的概念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意逾越职权,违背法律决定、处置其无权决定、处置的事项,或者违背限定处置公务,招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到重大损失的做法。二、滥用职权罪的法律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滥用职权,招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到重大损失的做法。本罪以做法人具有肯定的职权为前提,如果做法人不具有某种职权,就谈不到滥用职权的问题。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本罪在主观上是有意,即做法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做法会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导致重大损失,而希望或放任这一的发生。三、滥用职权罪导致的损失 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8月6日通过的《立案准则(试行)》的有关限定,滥用职权罪的重大损失通常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导致丧命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3、导致有关公司、公司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导致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招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5、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八、滥用职权罪中的徇私舞弊什么是徇私?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罪中的认定“徇私”是指为了私情、私利而做不合法的事;“舞弊”是用欺骗的方法做违法的事情。从前述立法本意来看,“”这一词语在罪中的重点或落脚点在于“徇私”而不在于“舞弊”。正是由于司法实践中徇私往往随着舞弊,所以才约定俗成地形成了这一词汇。从司法实践来看,所谓徇私,包括徇私情、谋私利两种情形,前者包括顺从亲戚、朋友、同学、同乡,上下级、仇敌、竞争对手等私人关系、感情;后者包括第三人平时小恩小惠、请客送礼、许诺日后给予好处(包括非物质的好处)或行为人为保住自己不应有之利益等。不论徇私情或谋私利,均是能够给行为人或其亲友带来利益或使其对手失去应有利益,且这种利益之增减与行为人之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就不能认定为徇私。也就是说,徇私情或谋私利均落脚于特定对象的利益之增减。比如某财务人员,在办理经本单位领导介绍的第三人提供的凭证时,抱着领导介绍的人不会错的心理,未认真审核凭证,致使单位被该第三人骗去数十万元无法追回。的在特定情况下应定罪。在某种特殊的情况下,比如行为人事先已经明知亲友或赠送私利者要实施有损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但出于徇私的动机,对于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不予履行,造成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损失。在具备情节时,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一般的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比较明显。其本质区别在于前者是故意犯罪,后者是过失犯罪。但在具备情节时,两者之间的差别变得模糊,有时甚至容易引起混淆。但前述两者的本质区别仍然是存在的,并且是区别这两种罪的主要标准。同时,这两种罪中情节的含义也有不同。对于罪,徇私是犯罪的动机,徇私的正是行为人积极追求的,行为人正是为了得到这种私利或使其亲友得到不应得到的利益而;对于玩忽职守罪而言,徇私仅仅是犯罪的原因,犯罪人因为徇私而未履行法定职责。通俗地讲,前者是“为了私利或私情而故意”,后者是“因为私利或私情而过失地不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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