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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来源:法否网 2025-08-07 23:23:25 4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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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物权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一、权利质权一种权利的保证、抵押或保全方式

一、权利质权是指以所有权以外具有财产权性质的民事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即债务人本人或
第三人作为出质人,将该权利的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进行适当登记,担保债务人债务的履行,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据规定以该权利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权利质权的特征权利质权是我国现行立法承认的两种质权类型之一,与动产质权相比,权利质权具有如下特征

1.权利客体不同。动产质权以有体动产为客体,而权利质权的客体则为无体财产权。这里的财产权利是指除所有权和用益物权以外的其他所有可让与的财产权,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理解
第一,这里的权利应为财产权;财产权之外的其他民事权利由于不具有经济价值,不能成为质权的客体。
第二,这里的权利应具有可让与性;法律禁止让与的权利之上不能设定质权。
第三,这里的权利须适于设定质权。对此,各国法律规定并不一致。由于日本民法承认不动产质权,因此,不动产物权(如地上权)也可成为权利质权的标的。依照我国规定,可以设定质权的权利,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等。由于规定了“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这就意味着,在我国,可以设定质权的权利并不以现行法例举者为限,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可以设定质权的权利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另外,“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可以出质。以权利作为担保物权的客体,不仅拓宽了物权的客体范围,而且也使得物的交易趋于多元。

2.公示方法不同。动产质权以有形占有的移转作为公示方法,权利质权则以移转权利凭证的占有或履行登记作为公示方法。因此,动产质权的公示方法是外在的、有形的,而权利质权的公示方法则是观念的、抽象的。权利质权人基于这种抽象的方法取得的对质物的占有,又称为准占有。

3.权利的实现方式不同。动产质权主要是通过拍卖、变卖和折价的方式实现质权,而权利质权除了这些方式之外,还允许质权人代位向出质权利的义务人行使该出质权利的方式行使。

二、著作权中的精神权利的特征特点、特征、法律规定

著作权的精神权利包括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其他权利。著作权是属于著作权人的个人权利,任何人在没有获得著作权人同意之下,不得对其进行侵犯。一旦有他人进行侵犯,将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物权的法律特征包括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和消灭权"

物权的法律特征有

1.物权是支配权,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

2.物权是绝对权,权利人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

3.物权是财产权,物权是具有物质的、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权利;

4.物权具有排他性,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他行使物权的干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四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五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六条

四、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分为专有性(独占性),地域性,时间性1、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力、多边协定外,依一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只能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

2、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独占性),即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行使其权利。

3、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一定期限,期满后则权利自动终止。

五、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法律特征

一、主体广泛性住房(住宅小区或楼宇)是城市化及人民生活的基本物质条件,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都要与房地产物业管理发生各种联系,并通过这种联系形成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因此,可以说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和义务是非常广泛的。二、权属基础性物业管理的对象主要是房地产。房地产是不动产,但不动产的转移并非实际物体发生位移,而是权利的主体发生变动。房屋的出售、租赁实际上是权利的交易和转让。因此,物业管理的法律规范是一个以权属为基础的法律规范。三、国家干预性房地产是不动产,它对国家、法人和公民来说都是一笔很重要的财富;同样,房地产的物业管理涉及政府、法人和公民的各方面利益,它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国家对这一领域的行政干预显著,国家建设部专门成立了建设与房地产业司来指导物业管理工作的开展。

六、商业秘密权的法律特征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依此可以知道,它的法律特征包括四点,即

1、不为公众知悉;这个知悉是客观的知悉,只要公众不知道就好。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例如客户信息、技术信息,就是的。举个反例老板的私人信息,就不是。呵呵3、权利人对其采取保密措施。这点很重要,但保密措施不要求太严格。只要使其不易泄漏即可。

4、商业秘密指的是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点其实和第二点应该合并来理解。

七、"知识产权特征如何使知识产权成为价值资产"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知识产权,也称其为“知识财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财产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据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MrkLemley教授,广泛使用该术语“知识产权”是一个在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后出现的。  财产属性特点如下  主体地位平等  从主体的地位上说,有的财产关系的主体地位是不平等的,相互之间有隶属关系;有的财产关系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相互间并无隶属关系。前者如财政税收关系,俗称为纵向经济关系;后者如借款关系,俗称为横向经济关系。只有主体地位平等的财产关系,才是民法的调整对象。  当事人自愿发生  财产关系,有的是主体自己的意愿发生的,有的并不是主体自愿发生的,因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因此这种财产关系一般是主体在自愿基础上确立的。  受价值规律支配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因大多是当事人基于自己的利益需要按照自己的意愿设立的,因此一般遵循价值规律。正因为如此,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多是等价有偿的。

八、"物权法规定的业主权利有哪些?"

业主的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有权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7、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8、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账目;

9、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10、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1、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九、房屋合同的法律特征法律效力、合同行为、合同履行、合同终止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一)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中,出卖人的房屋所有权因出卖而消灭,买受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因买受而发生。(二)房屋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不允许任何一方有限制和强迫对方的行为。(三)房屋买卖合同是有偿的,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房屋,买受人应向出卖人交付约定价金。(四)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必须意思表示一致,双方意思表示不一致,合同就不能成立。房屋买卖合同的(一)合同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法人应写全称并注明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及所在地址;(二)被买卖房屋的坐落地点、数量、结构、质量,及附属设施和使用面积等。如是砖瓦、土灰、平房还是楼房等;(三)房屋买卖价款数额,价格的确定,一般是由买卖双方议定,经房管部门评议批准,但国家有统一规定的不能超过该法定标准;(四)付款日期和房屋腾交日期均应具体写明;(五)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及有关手续的约定。

十、"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知识产权的概念、构成、权利归属、保护方式、侵权处罚"

主要特征

1、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

2、知识产权具备专有性的特点。

3、知识产权具备时间性的特点。

4、知识产权具备地域性的特点。

5、大部分知识产权的获得需要法定的程序,比如,商标权的获得需要经过登记注册。法律特征从法律上讲,知识产权具有三种最明显的法律特征

1、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力、多边协定外,依一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只能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

2、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即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行使其权利。

3、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一定期限,期满后则权利自动终止。法律依据《著作权法》、《商标法》。

十一、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一览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一)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知识产权都有法定的保护期限,有效期限一旦届满,权利就自行终止或消灭,相关智力成果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二)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地域性指依据一国法律所取得知识产权仅在该国范围内有效,在其他国家不发生效力。就此而言,知识产权有别于有别于财产权。(三)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智力成果可以同时为多个主体所使用,因此大多数的知识产权具有法律授予的独占权,它的排他性使对同一项智力成果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人。(四)知识产权须经法律直接确认。知识产权没有形体,不占有空间,难以实际控制。因此,虽然法律规定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并不意味着每个公民对自己头脑中的知识和聪明才智享有民事权利。法律仅承认该种民事权利的客体是智力成果,而非智力本身。因而,知识产权的承认与保护通常需要法律上的直接具体的规定。(五)知识产权的客体属无形财产。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客体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和特征,也是该项权利与有形财产所有权相区别的最根本的标志。与所有权的区别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的综合性和技术性特征十分明显,在知识产权法中,既有私法规范,也有公法规范;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但从法律部门的归属上讲,知识产权法仍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大多适用于知识产权,并且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都是为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这一私权服务的,不占主导地位。所有权对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等权利,属于物权法范畴由于全球科技、经济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范围和的不断扩大和深化,不断给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研究提出崭课题。而知识产权的概念是有关知识产权立法活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基础,是一个必须明确的问题。因此,知识产权不但仍旧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和迫切需要深化研究的领域,我们对知识产权概念的研究十分必要,而且随着对它及其他问题的研究将不断澄清知识产权领域的一系列理论问题,并指导知识产权立。

十二、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他方;一方权利的实现要依靠他方履行义务。2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最终达到双方意思表示的一致。3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当事人签订合同,从而形成、变更、终止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具体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4合同一经成立生效后必须共同遵守,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合同都要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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