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条件和行为表现
一、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条件有哪些犯罪性的信用卡恶意透支有下列条件构成1、主体要件。仅限于合法持卡人。骗领信用卡人和其他非经申办程序而基于诸如借用、拾取、收买、盗窃、抢劫等行为持有信用卡的人员,不能成为恶意透支的主体。原因前文已述,此处不赘。
2、主观要件。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是故意,包括对规定限额、规定期限的明知和非法占有目的。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有下列行为,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持卡人巨额透支后携款逃跑的;透支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透支款项无法归还的;将透支款项用于挥霍、购买奢侈品,大大超过其实际支付能力的。
3、客观要件。犯罪性的恶意透支的客观方面有两种表现。一是,超过规定限额透支,经催收不还,此称为超限额的犯罪性恶意透支。另一是超过规定期限的透支,经催收不还的,此称为超期限的犯罪性恶意透支。
4、透支款还款主体不仅限于持卡人,而且还包括担保人。拒不归还的处理原则是持卡人本人拒不归还。因此,发卡行直接向持卡人催收遭拒的,即可认定犯罪,因为持卡人拒不归还时,其非法占有目的就可推定,符合全部犯罪构成要件。至于其担保人为其归还了透支款,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发卡行直接向担保人催收的,担保人归还的,持卡人不成立犯罪;担保人拒不归还,但持卡人并不知情的,不构成犯罪,持卡人知情并拒不归还的,构成犯罪。还应当注意的是,在超限额的犯罪性恶意透支中,透支犯罪数额是指全部透支金额,而非超过限额部分;透支犯罪数额是指透支金额本身,而不包括利息和罚息。
二、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行为表现《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包括以下六种情形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恶意透支信用卡的犯罪主体
一、恶意透支信用卡的犯罪主体恶意透支的主体是持卡人,而使用型犯罪则并不限于持卡人。所谓持卡人,是指直接向银行申办并核准领取信用卡的人,也就是享有该信用卡资格的人。反之,不是经申办程序从银行领取信用卡的人,均不属持卡人,例如因盗窃、抢劫、侵占、拾取、收赃购买等行为非法取得他人的信用卡或者非法持有某种假卡、废卡的人。这些人虽手头也持有信用卡,但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持卡人。这类持卡人如果利用手中的信用卡实施诈骗犯罪,造成了大量透支,实质上是刑法所规定的使用型犯罪以及盗窃信用卡诈骗等行为,而不应以透支型犯罪论处。凡使用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冒名使用拾得或窃得的信用卡进行透支(实乃诈骗或盗窃)的行为人和持卡人不是合法持卡人,不能成为恶意透支的主体。在犯罪主体上,恶意透支必须是合法持卡人本人或伙同他人所为;非合法持卡人通过购入、拾得、骗取、涂改等非法途径取得信用卡后所为的,则不属于恶意透支,而是其他非法使用信用卡的行为。
二、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表现形式恶意透支表现为故意违反信用卡章程和领信用卡协议中限额限期透支的规定,在明知信用卡帐户中没有存款或存款不足的情况下仍继续透支,并且主观上还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此,行为人如主观上不是出于故意,而是因过失而造成透支的,就不构成恶意透支;如果虽出于故意,但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例如为了治病、救灾等一时之急需,短期透支借用,事后积极设法归还的,也不构成恶意透支。在新刑法制定颁布前,有关司法解释将恶意透支的主观要件规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明知无力偿还”;而新刑法仅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者表述方式虽有所不同,但实质并无变化。因为“明知无力偿还”而大量透支,正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现形式之一,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囊括。其实质要件还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否规定“明知无力偿还”,则并不重要。
三、"信用卡诈骗罪中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情节"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了四种情形,包括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其中“冒用他人信用卡”不仅是针对持卡人本人,同时也针对发卡银行。未经持卡人同意,如拾得或骗取他人信用卡而使用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他人信用卡后进行恶意刷卡透支,即使被告经持卡人同意而使用,但对于发卡银行而言,此时行为人也是一种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另外,行为人先行行为具有犯罪目的性,合法持卡人交付信用卡的行为本质上是违背其意志的,行为人具有信用卡诈骗的犯罪故意与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所以应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中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被告骗取他人信用卡后恶意透支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四、信用卡诈骗中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问题解析】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了四种情形,包括(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其中“冒用他人信用卡”不仅是针对持卡人本人,同时也针对发卡银行。未经持卡人同意,如拾得或骗取他人信用卡而使用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他人信用卡后进行恶意刷卡透支,即使被告经持卡人同意而使用,但对于发卡银行而言,此时行为人也是一种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另外,行为人先行行为具有犯罪目的性,合法持卡人交付信用卡的行为本质上是违背其意志的,行为人具有信用卡诈骗的犯罪故意与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所以应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中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被告骗取他人信用卡后恶意透支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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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1]《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2]《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五、信用卡诈骗罪中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情节是否包括骗取他人信用卡?
【问题解析】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了四种情形,包括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
其中“冒用他人信用卡”不仅是针对持卡人本人,同时也针对发卡银行。
未经持卡人同意,如拾得或骗取他人信用卡而使用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
骗取他人信用卡后进行恶意刷卡透支,即使被告经持卡人同意而使用,但对于发卡银行而言,此时行为人也是一种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
另外,行为人先行行为具有犯罪目的性,合法持卡人交付信用卡的行为本质上是违背其意志的,行为人具有信用卡诈骗的犯罪故意与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所以应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中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被告骗取他人信用卡后恶意透支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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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1]《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七、恶意透支信用卡一种违反法律的行为
信用卡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后果1、产生不良信用记录;
2、产生滞纳金和利息;
3、银行会起诉;
4、自还清欠款日起5年内无法在银行办理信贷类业务。
八、恶意透支的定义和法律依据恶意透支行为的界定及法律依据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l、构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只有主观上具备诈骗的故意,客观上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2、分清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正确认定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的。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就在于行为人具有不同的主观故意。
3、如果存在下列情形可以证明行为人没有诈骗故意的,不能以犯罪论处1不知使用的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的。一般来说,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大多可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诈骗故意,因为行为人自已是否拥有信用卡其本人应该是清楚的。
十、恶意透支是指恶意透漏信用卡金额,拖欠债务的行为是否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按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不归还”是指在“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仍不归还”;如果行为人未经催收自动归还或者在催收后归还透支款项的,不以犯罪处理,构成不当透支,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如果构成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十二、"信用卡恶意透支会受到什么处罚?"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l、构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只有主观上具备诈骗的故意,客观上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2、分清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正确认定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的信用卡诈骗罪。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就在于行为人具有不同的主观故意。
3、如果存在下列情形可以证明行为人没有诈骗故意的,不能以犯罪论处1不知使用的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的。一般来说,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大多可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诈骗故意,因为行为人自已是否拥有信用卡其本人应该是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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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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