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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欠债人死了继承人有还债义务吗

来源:法否网 2025-10-22 02:43:09 8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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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欠债人死了继承人有还债义务吗
2023年欠债人死了继承人有还债义务吗

一、2023年欠债人去世,继承人是否有还债义务?

继承人不一定有还债义务,要看继承人是否继承欠债人的财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因此,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欠债人的遗产,继承人就没有还债义务。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二、"欠债人死了遗产继承是否承担偿还债务义务"

继承人不一定有还债义务,要看继承人是否继承欠债人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因此,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欠债人的遗产,继承人就没有还债义务。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三、代位继承债务人死亡后,继承人是否需要偿还债务?

1、债务人死亡的,其所欠债务还是有效的,你的债权可以通过债务人的遗产来偿还。如果债务人的继承人继承了债务人的遗产,那么你可以要求对方偿还,作为继承人要在其继承范围内对于该债务承担偿还的责任,如果对方不偿还的,你可以去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没有继承财产,那么则不可以要求对方偿还。

2、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四、2023年债权人死亡还需要还钱吗?

需要的,债权人死亡后债务不因当事人死亡而消灭。现实生活中,一方由于各种原因借钱给另一方是常事,双方也就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债权债务关系不会因借贷的一方死亡而消灭。《民典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典法》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2]《民典法》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五、借款人失踪死亡,继承人需偿还债务吗?

其实借款人到期不还钱玩失踪死亡的,那么出借人现在可以接着找其继承人还钱。
不过找继承人还钱的,不能要求其全部还清欠款,而是要其以借款人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的部分就不能要求其继续还。
当然,要是借款人的继承人自愿承担剩下的欠款的,那么出借人现在是可以接着找其继承人还钱。
另外,如果这是夫妻债务的,那么现在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但也要注意,夫妻之间另有规定是个人财产的除外。
按规定能够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如下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的。
所以债权人要在三年内向法院起诉追讨债权,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债务人有抗辩权。

六、"如何处置已死亡债务人的财产"

你好,你们当时案件时终止执行还是中止执行。

七、"债权人有权继承父母财产吗?"

原则上债务人死亡后,债务消灭。如果债务人有遗产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继承债务人的债务。此时可以在遗产继承范围内追偿。法律依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继承法》 第三十三条

八、债务人死亡后,继承人仍不偿还债务,担保人是否能够要求其偿还债务

你好,

1、债务人死亡的情况下,银行可以债务人的法定继承人和担保人(如果有担保人的情况下);

2、债务人的法定继承人在遗产继承的份额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担保人在担保的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3、如果债务的金额超出了遗产的价值,继承人没有义务偿还,但如果愿意偿还的话,也会支持;

4、法律依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与清偿债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继承法》 第三十三条

九、债权人有权以债务人的继承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吗?

这要看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继承人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我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岀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按照上述规定,继承人承认继承,并不以接受继承的明确的意思表示为要件,因此关于遗产的法律地位应理解为,自继承开始(债务人死亡),遗产即归属继承人,继承人为数人时,各继承人共同继承,对遗产共同共有,也就是说继承人是遗产的共同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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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承法》 第二条

十、无法追讨人死亡债务,遗产诉讼2年仍未结束

一是原告和被告的主体资格问题。  债务人丧命后,债权人有无权直接以债务人的继承人为被告提诉讼讼,即原、被告的主体资格可否适格的问题?这要看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继承人之间可否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我国《继承法》第二条限定“继承从被继承人丧命时开始”。二十五条限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置前,作岀放弃继承的表示。无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按照上述限定,继承人认同继承,并不以接受继承的明确的意思表示为要件,因此关于遗产的法律地位应理解为,自继承开始(债务人丧命),遗产即归属继承人,继承人为数人时,各继承人共有继承,对遗产共有共有,也就是说继承人是遗产的共有共有人。而遗产是债务人(被继承人)全部财产上的权利、义务,由于债务人的债务未清偿,自债务人丧命开始,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继承人之间就存在着权利、义务的冲突关系,即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因此,债权人有权诉讼被继承人,要求继承人以遗产的事实上价值为限偿付债务。  综上所述,原、被告的主体资格是适格的。如甲向乙借债10万元,立有借券,两方商定息金及还钱时限。还钱时限到后,甲无还钱,不久甲即丧命,遗有个人财产一批。甲去世后为久,乙以甲的继承人为被告诉讼,要求其偿还甲的债务。此种情况,法院应予以立案受理。  二是继承人在诉讼前表示放弃继承权,债权人能不能把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列为被告提诉讼讼的问题。  在债权人诉讼前,继承人放弃继承的,通常只是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向其他继承人作出明确表示,债权人通常是不知道的。另一方面,依照法律限定,在遗产处置前,继承人对放弃继承能够翻悔,那么在遗产处置前可否放弃继承,还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因而在遗产事实上处置前,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与债权人之间仍存在权利、义务的冲突关系。即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据此,笔者认为,债权人仍有权把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列为被告提诉讼讼。当然,在诉讼前,如果债权人明确知道债务人的遗产已被处置完毕,也明确知道有部分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就无权把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列为共有被告提起。  三是在诉讼经过中,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也不愿参加诉讼的,可否继续把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列为被告,进行实体审理的问题。  如前所述,债权人享有流程意义上的诉权,因此在诉讼中,继承人即使表示放弃继承,也能够继续把其列为被告,至于可否继续进行实体审理,要分别分别情况处置。  

1、被继承人(债务人)有遗产,则继续进行审理实体。依照我国法律限定,债权人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  由于债务人(被继承人)有遗产,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就应依法受到清偿,因此在诉讼中,继承人即使表示放弃继承,也能够继续把其列为被告,进行实体审理,在依法确认债权人债权的前提下裁判债务人丧命诉讼继承人用债务人的遗产偿偿还务。有的观点认为,继承人放弃继承也不愿参加诉讼的,应终结诉讼,遗产作为无主财产处置后,由债权人另行诉讼。笔者认为,如果遗产作为无主财产后,应收国家或集体所有,债权人诉讼,必须以承受这些财产的国家单位或集体单位为被告提诉讼讼,虽然能够同样达到请求偿偿还务的目的,但导致了当事人的诉累。如果直接进行实体审理,对债权依法进行确认,直接裁判用债务人(被继承人)的遗产来偿偿还务,即可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可避免当事人的诉累。  

2、被继承人(债务人)无遗产,也无应当承受义务的人,应终结诉讼。  继承法限定,死者的债务应由他的遗产来清偿,债权人以债务人的继承人为被告诉讼,目的就是要求继承人以遗产的事实上价值为限偿偿还务,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则直接用遗产来清偿。无遗产,也无应当承当承受义务的人,对债权人来讲,已不能实现其诉讼请求,诉讼继续进行也无意义,因而应当终结诉讼。  

3、被继承人(债务人)无遗产,但有应当承受义务的人,不能终结诉讼,而应当将其追加为被告,继续进行审理。  如此债务属合伙债务,而其中一个合伙人丧命,且无遗产,此时不能终结诉讼,而应追加其他合伙人为共有被告,进行审理,由其他合伙人承受偿偿还务的职责。

听律网引用法规
[1]《继承法》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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