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的法律规定"
不需要预交,由被执行人承担。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
(一)项、第
(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上述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费用的规定
二、法院执行利率的新规定
法院执行利率,实际是指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是被执行人因未按生效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其他义务时;
由人民法院裁定,由被执行人交纳用以弥补申请人损失,同时惩诫被执行人违法行为的款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三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三、"如何申请执行银行利率高于法院判决的利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能够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本地区的事实上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出银行同类借贷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息金不予保护。因此,民间借贷合同中商定的利率是能够高过银行利率的,但最高不得超出银行同类借贷利率的四倍。超出该限度的息金,不受法律保护。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六条
四、"强制执行费用法定标准"
法律规定的执行费标准是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
5%元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
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
1%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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