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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权利买卖契约中出卖人的义务

来源:法否网 2025-07-31 10:42:03 2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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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权利买卖契约中出卖人的义务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权利买卖契约中出卖人的义务

一、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权利和义务。

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并移转其所有权,这是出卖人和主合同义务、基本义务,这在各国或者地区的民法中都是一致的。该项义务由两方面的组成其一为交付标的物其二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2、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
出卖人应当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主要是提单、仓单,是对标的物占有权利的体现,可以由出卖人交付给买受人作为拟制交付以代替实际交付。对于这些单证和资料,如果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出卖人交付的义务或者是按照交易的习惯,出卖人应当交付,则出卖人就有义务在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以外,向买受人交付这些单证和资料。该项义务系属出卖人在买卖合同中所负担的从合同义务,该项义务辅助主合同义务实现买受人的交易目的。对此,我国法律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3、质量瑕疵担保义务
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其质量标准(存在质量瑕疵),按照法律规定,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一责任的基础是出卖人的质量瑕疵担保义务。质量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应当保证其所交付的标的物不存在质量瑕疵。所谓质量瑕疵,又称为品质瑕疵、物的瑕疵,是指标的物的质量没有达到出卖人声称的标准,或者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或者没有达到一个诚信善意的买受人所应当合理期待的标准。

4、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应当保证对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第三人不会就该标的物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根本目标在于标的物所有权的转让,因此,出卖人必须保证其对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比如所有权或处分权),这也是出卖人的一项基本的法定义务,即使当事人未在合同中作此约定,出卖人也负有此项义务。
具体而言,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包括

1、出卖人对出卖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2、出卖人应当保证标的物上不存在他人可以主张的权利(如抵押权、租赁权等)

3、出卖人应当保证标的物没有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5、其他义务
除负担前述主合同义务和从合同义务外,出卖人还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等,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以及相应的不真正义务等法定义务。

二、买受人在买卖合同中需要承担的法律义务

【问题解析】
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需要承担的法律义务有
支付价款的义务。如果有约定价款的支付方式,按照约定来,没有约定的,一般都是货到付款;
接受标的物并对其进行检验的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第六百二十七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是,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第六百二十八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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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六百二十六条
[2]《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3]《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一条
[4]《民法典》 第六百二十七条
[5]《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6]《民法典》 第六百二十八条
[7]《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三、买卖合同中约定利息如何主张,法律依据是什么。

买卖合同中关于利息的规定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的除外。
一、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和利息能同时主张吗
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和利息能同时主张。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同时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的,则逾期付款时可以同时主张违约金和利息;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则同时主张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
二、拖欠货款跑路怎么处理
对方应按同类银行贷款利息支付原告逾期利息。原被告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责任,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故本案被告应按同类银行贷款利息支付原告逾期利息。
三、合同超期违约金的条款是什么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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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同执行义务法律依据与合同履行方式

律师解答
合同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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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2]《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1]《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1]《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五、"权利和义务在买卖合同中的作用"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所谓买受人拒收标的物,是指买受人对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拒绝接收或不予认可的意思表示。它包括两层涵义一是买受人对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在客观上拒收的行为二是出卖人已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于买受人,但因标的物存在法定的或约定的买受人主观上不予认可的事由而拒绝接受。对此,各国法律都作出了取消买卖或解除合同的规定。在买卖合同的履行中,出卖人交付货物不符合约定的情况经常发生,例如所交付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提前交货、多交货或少交货等。对出卖人的前述行为,法律允许买受人采取多种补救措施,如退货、修理、更换、要求出卖人实际履行、减少价款和报酬、赔偿损失甚至解除合同等,而这些补救措施的前期行为往往表现为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所以拒收标的物是买受人实现违约救济的一项基本权利。

七、合同中的债权,债务人和卖方理解为买方和卖方向卖方支付价款。

1、合同法中的债权人,债务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通俗理解为买方和卖方。

2、合同即契约,双方当事人基于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一般原则就某一服务或者物品(包括虚拟)的交换对权利义务进行释明,督促双方按着既定方向发展。

3、提供服务或者物品方可以理解为卖方,接受服务或者商品方可以理解为买方,达到既定目的后合同解除。

4、但是并非所有的对象都适用买卖。个人观点是,常见的各种服务或者商品基本上均可以折价,把合同法中的债权人,债务人理解为欠钱方和还钱方更容易理解。

八、合同法中的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否可以被理解为买方和卖方?

1、合同法中的债权人,债务人在肯定程度上能够通俗理解为买方和卖方。rn2、合同即契约,两方当事人基于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通常原则就某一服务或者物品(包括虚拟)的交换对权利义务进行释明,督促两方按着既定方向发展。rn3、提供服务或者物品方能够理解为卖方,接受服务或者商品方能够理解为买方,达到既定目的后合同解除。rn4、但是并非所有的爱人都适用买卖。个人观点是,常见的各种服务或者商品基本上均能够折价,把合同法中的债权人,债务人理解为欠款方和还钱方更容易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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