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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转让是否是一种赠与相关规定有哪些?

来源:法否网 2025-09-05 09:13:03 7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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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转让是否是一种赠与相关规定有哪些?
无偿转让是否是一种赠与相关规定有哪些?

一、无偿转让是否是赠与合同的适用条件?

无偿转让是赠与合同。订立赠与合同时应由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的送给受赠人,受赠人需要表示同意接受,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赠与合同成立。

二、无偿转让属于赠与吗?法律上有哪些规定?

无偿转让与不属于赠与,无偿转让是双方法律行为,不以获利为目的,把自己的东西或合法利益或权利让给他人,不一定要经过法律程序完成,双方意思达成一致才可以履行;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一般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完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条

三、无偿转让股权如何交税相关法律规定

无偿转让股权需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应纳税所得额为股权转让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但直系亲属之间继承和赠与股权的,不需要纳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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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四、无偿转让赠与合同法规定的生效条件有哪些?

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缔约能力,才能成为合格的合同主体。若主体不合格,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合同的合法,即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及其指向的对象即标的等,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二是合同的目的合法,即当事人缔约的原因合法,并且是直接的内心原因合法,不存在以合法的方式达到非法目的等规避法律的事实。

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

五、无偿的赠与合同与转让合同是否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1,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赠与行为一般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完成,即签订赠与合同(也有口头合同和其它形势)。法律术语称这种合同为诺成性合同,顾名思义就是只要“承诺”就可以“成立”。基于该合同的诺成性,赠与人做出意思表示时虽未实际取得但将来可以取得的财产,也可成为赠与合同的“标的”。赠与,是指既不需要付息也不需要还本,是“标的”单方面转移。

2,无偿转让是不以获利为目的,把自己的东西或合法利益或权利让给他人。包括财产、物品和各种权利。无偿转让不一定要经过法律程序完成,晚上的法律程序并不是必要条件。但转让是双方的行为,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双方达成一致才可以履行,标的由出让方出让,受让方接受的形式。

六、无偿转让是否为赠予合同

已经办理过户手续,说明赠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一般是不能撤销的。但是,如果有《合同法》第192、

193条规定的情形的,赠与人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赠与。《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2]《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3]《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4]《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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