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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的细则是什么房产税率暂行细则

来源:法否网 2025-11-09 15:33:55 24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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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的细则是什么房产税率暂行细则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的细则是什么房产税率暂行细则

一、"房产税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

1、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2、第二条 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征收
1城市按市行政区域(含郊区)的区域范围;
2县城按县城镇行政区域(含镇郊)的区域范围;
3建制镇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4工矿区指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非农业人口达二千人以上,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工矿区。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税务局批准。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二、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的细则是什么?

1.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征收
城市按市行政区域(含郊区)的区域范围;
县城按县城镇行政区域(含镇郊)的区域范围;
建制镇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工矿区指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非农业人口达二千人以上,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工矿区。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税务局批准。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三、房产税暂行条例

以下是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总结如下 第2条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征收 一、城市按市行政区域(含郊区)的区域范围; 二、县城按县城镇行政区域(含镇郊)的区域范围;三、建制镇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四、工矿区指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非农业人口达二千人以上,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工矿区。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税务局批准。 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记载的房产原值。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 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

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一条
[2]《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二条
[3]《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三条
[4]《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四条
[5]《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五条
[6]《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六条
[7]《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五条
[8]《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七条
[9]《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八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一条

六、"江苏省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七条主要是什么?"

江苏省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七条 个别纳税人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临时性减税或免税照顾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七、房产税的纳税期限是多少?

从价计征的计算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

1-扣除比例)×年税率1.

2%从租计征的计算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

12%没有从价计征的换算问题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其余均从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征收之房产税纳税期限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房产税如何征收之房产税纳税申报房产税的纳税人应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并如实填写《房产税纳税申报表》。

九、房产税暂行条例全文(2011修订)第十条房产税的征收范围和计税依据。

房产税暂行条例全文(

2011修订)第十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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