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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的特征有哪些?有法律规定吗?

来源:法否网 2025-10-14 15:50:50 2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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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的特征有哪些?有法律规定吗?
债权转让的特征有哪些?有法律规定吗?

一、债权转让的特征及法律保护

法律分析
债权转让的特征具体包括

1、转让的是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

2、可以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

3、可以转让金钱债权,也可以转让非金钱债权;

4、转让债权需要通知债务人,才会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七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八条

二、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不同国家、不同法律中债权转让的方式和

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法律定义债权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关系之,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与第三人的一种行为,其中原债权人称作让与人,接受债权的人称为受让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的设立就是为了满足交易者的需求,资产的有效再配置需要在市场交易中实现,债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在商业社会中其价值日益凸显,在脱离开农业社会以道德观眼光看待债权的实质后,“债权”通过流转关系成为“商品”的一部分。同时法律也逾加尊重权利人的权利行使方式,赋予其自由的空间,并成为当今社会一基本和共同遵循的制度。但这种发展态势,却使债权转让法律制度受到更加重要严峻的挑战,我们看到,债权转让产生了较复杂的法律关系,即

三、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一条明确了我国在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生效的问题上采用的是通知原则,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1、 履行通知义务的时间债权转让一旦在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合意即有效成立,债权即移转于受让人。债务人不是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债务人对合同债权的转让同意与否,并不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否通知债务人只决定债权转让对债务人有无法律约束力,而不能决定债权转让有无效力。因此即使没有通知,在债权转让达成合意后,受让人即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而成为债权人。受让人因受让债权而具有原告资格。如果一味强求通知义务要在诉讼之前完成,并且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以此为由驳回受让人的诉讼请求,则违背了合同法设立债权转让的立法本意——及时解决经济纠纷,鼓励交易、促进经济的正常流转;同时又曲解了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的立法本意,该条规定通知义务意在一方面尊重债权人对其权利的行使,另一方面维护经济秩序的相对稳定,以债务人得到债权转让的通知的时间为分界点,确认债务人应当履行其偿债义务的对象.

2、 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限定,笔者认为可以以口头方式(如果债务人不予认可,则需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人来证明).

3、履行通知义务的主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来理解,“通知”的履行主体是债权人,受让人并没有义务履行通知义务,但是,债权人是否履行通知义务却直接关系到受让债权能否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合同法》 第八十条
[2]《合同法》 第八十条

四、"法律规定如何转让债权及其效力"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转让有哪些法律性质1、支付转让型企业在采购时,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债权作为货款支付给销货方,销货方销售货物收到的是应收账款,但是对方债务人不是购货方,而是第三方即原来与购货方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一方。

2、债务重组转让持有债权债务的各方通过协议或者其他途径协商债权转让的行为。与上一种类型不同的是,发生债权债务的交易活动在重组前已经完成,或者债权转让时并不同时发生交易行为,进一步说,重组后发生的交易仅仅是执行重组的,比如以非货币性资产偿还债务等。这样转让的会计处理,可以比照《债务重组准则》进行处理。

3、伴随非货币易的转让企业进行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中,含有部分应收款项,此时,应当计算应收账款占非货币性资产的比例,以便确认是非货币易还是货币易。

4、形成或有负债的转让转让应收账款时,转让方对未来应收账款的实现与否负有连带责任的转让行为。比如,用应收账款作抵押而进行的融资,表面上应收账款转让给了贷款方,但是,应收款项到期是否能够收回,在融资时是不确定的,所以,对于转让方而言,是一项或有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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