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申请劳动仲裁,可以撤销仲裁裁决吗
您好!你问的劳动仲裁裁决可以申请撤销吗,一裁终局的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用人单位不得就同一争议事项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救济权利,《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 该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的劳动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劳动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主要是指1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错误的。这里并不包括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2适用已失效或尚未生效的法律法规的;3援引法条错误的;4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案件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3.违反法定程序的。主要是指1劳动仲裁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2违反了有关回避规定的;3违反了有关期间规定的;4审理程序违法等。
4.裁决所的证据是伪造的。伪造证据,是指制造虚假的证据,对证据进行篡改,使其与真实不符。如制造虚假的、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等。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包括证明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证明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据等。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受贿是指仲裁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索贿是受贿人以公开或暗示的方法,主动向行贿人索取贿赂,有的甚至是公然以要挟的方式,迫使当事人行贿;徇私舞弊是指仲裁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枉法裁决是指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对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的事实不予以认定;二是对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事实予以认定;三是伪造、毁灭证据。仲裁员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
引用法规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49条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47条
二、申请撤销部分仲裁裁决可以吗,有哪些法律规定
申请撤销部分仲裁裁决可以。这是属于当事人所拥有的一种权利,所以完全是属于可以的。当国内的一些仲裁的裁决出现没有仲裁协议的或者是仲裁裁决当中所约定的事项,并不是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那么也是可以申请撤销的。
三、撤销裁决,案外人可否申请撤消仲裁裁决
仲裁的司法审查在理论上包括撤销仲裁裁决以及对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各国的立法与实践中,对外国仲裁裁决的监督,法院地国不能作出撤销仲裁裁决的处理,只能是承认与执行或者拒绝承认与执行。案外人可否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在启动司法审查的主体上,仲裁裁决的当事人自然能够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而案外第三人能否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在理论与实务中存在一定的争议。在强调仲裁机构独立性与仲裁裁决终局性的前提下,权衡当事人意思自治与保护案外人的利益甚至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其实也能生动地反映司法与仲裁之间关系的变化状况。
四、申请仲裁撤销,还能申请仲裁吗
但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以后,这一处理方式发生了根本改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因此从目前的劳动仲裁实践看,仲裁委对此不予受理是有法律依据的。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五项关于"对判决、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第144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上述规定,劳动者对仲裁委的不予处理决定向法院起诉,符合法院对民事诉讼的处理原则。因此法院应当受理此类劳动争议案件,并应依法进行审理。以上是申请仲裁撤销吗这个问题的回答
引用法规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 第三十八条
[1《民事诉讼法》 第111条
[1《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44条
五、仲裁法条申请撤销后,仲裁法院有权撤销申请吗
这些就是申请撤销仲裁法条的有关规定由于仲裁采取的是一裁终局制,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但仲裁也难免会有不公正、不合法的裁决,这个时候能采取的救济方式就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1.仲裁裁决撤销申请的受理法院 《仲裁法》第58条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2.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7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另外,可申请撤销涉外仲裁的情形是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分别是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不符的;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时效问题 《仲裁法》第59条规定,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第60条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4.处理 对撤销仲裁的申请,人民法院有以下三种处理方式 1驳回申请。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裁决不符合法定撤销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 2撤销裁决。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裁决符合法定撤销情形之一的,可作出撤销裁决的裁定; 3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5.特别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能否部分撤销问题的批复》中答复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如果裁决事项超出当事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或者不属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并且上述事项与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的其他事项是可分的,人民法院可以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在查清事实后裁定撤销该超裁部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对人民法院撤销我国涉外仲裁裁决建立报告制度,要求凡一方当事人按照仲裁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我国涉外仲裁裁决,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涉外仲裁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裁定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重新仲裁之前,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引用法规
[1《仲裁法》 第58条
[2《仲裁法》 第260条
[1《仲裁法》 第59条
[2《仲裁法》 第60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二百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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