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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案件审查回避的规定

来源:法否网 2025-05-05 23:33:25 15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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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案件审查回避的规定
民事再审案件审查回避的规定

一、民事再审案件审查回避的规定是什么?

民事再审案件审查回避的规定是,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不得使用原审判程序的合议庭。为了保证诉讼案件的公平公正,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有专门有一项关于回避制度的规定。

三、刑事申诉或再审的申请条件

(一)有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四、"申请办案民警回避的必要性及程序"

法律限定,嫌疑人如果认为办案民警与该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与其它涉案人员有其它亲属关系等可能影响办案公正的,能够要求这个办案人员不参与解决案件,这就是回避。

五、"关于再审案件的流程和"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再审案件,应分别不同情形进行

1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先由申请再审人陈述再审请求及理由,后由被申请人答辩及其他原审当事人发表意见;2因人民检察院抗诉裁定再审的,先由抗诉机关宣读抗诉书,再由申请抗诉的当事人陈述,后由被申请人答辩及其他原审当事人发表意见;3人民法院依职权裁定再审的,当事人按照其在原审中的诉讼地位依次发表意见。

六、"被回避调查的审判、检查、侦查人员能否继续调查案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刑事诉讼法》

31奈、《高法解释》30条、32条规定,公安机关负责人和检察长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公诉人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公诉人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3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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