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约承诺的价值法律的约束和合同的约束
法律分析
要约承诺的价值主要是一般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使合同成立过程清晰,便于合同的缔结与管理,易于判断成立的时间期限;有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划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四条
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九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三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七条
二、"要约承诺什么是要约?如何规定?"
要约的价值在于属于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价值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应当满足具体确定、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三、要约承诺的价值是什么?
【问题解析】
要约承诺的价值主要是一般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使合同成立过程清晰,便于合同的缔结与管理,易于判断成立的时间期限;有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划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四条
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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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九条
[2]《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条
[3]《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三条
[4]《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四条
[5]《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七条
四、承诺迟延的成因及应对措施
合同订立涉及两个重要的环节,其一为要约,其二为承诺。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一个是“约”,一个是“诺”,生动鲜明地表明了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无需更多语言,从二者的“心意”中,我们看到了要约与承诺的契合。那么承诺由受要约人作出后,承诺迟延的情况有哪些?
五、"要约承诺的生效时间的法律依据规定"
【问题解析】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四条
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的规定。承诺不需要通知的,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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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四条
[2]《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六、要约承诺生效时间的规定
【问题解析】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四条
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承诺不需要通知的,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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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四条
[2]《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七条
七、受要约人可以进行承诺,但承诺期间从信件上标明的发信日期开始计算。
承诺期间从信件上标明的发信日期起算,可是要约是到达生效的。那要约还没生效,承诺期间就开始起算了,有什么用呢?“承诺期间从信件上标明的发信日期起算”这是起算日,不过信件中还有一个明确的承诺终止日。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承诺期间过长,而不利于合同的订立。这时候受要约人可以进行承诺么?这个时间信件没到达受要约人时,当然不是承诺。如果发出要约相对方即受要约方此时发出的承诺不是承诺,理论上说应当交叉要约。
八、合同承诺合同协议中用于证明责任的协议。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贵司与 就 施工项目(以下简称“该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人 是该项目的实际施工承包人,为明确本人的责任,本人特向贵司郑重承诺如下1、《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记载的各项条款视为本人的意思表示。接受合同条款的约束,所有合同中乙方应该承担的各项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2、严格遵守合同签订的工期、质量标准、安全、文明施工、质量保修等责任,对主体质量承担质量终身责任。对本项目施工期间的安全工作负经济责任,出现安全事故所需费用由本人承担。按合同要求做好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在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规定的保修期内出现的施工质量问题负责保修,费用由本人承担。
3、本人承诺与业主沟通及时拔付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转入公司规定账户,按公司规定本工程所用的主要材料、主要设备购买(租赁)资金(此款本人签字供货发票)由公司统一与供应商签订供货协议、统一账户支付。
4、本人承诺本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安全管理人的基本工资、社保由工程款中预留公司,公司每月按时发放及缴纳社保资金。
5、本人承诺本工程施工的所有施工人员工资、各项材料采购、各种设备(租赁),本人保证按时付款,业主资金未到位时由本人垫付,所有经济责任由本人承担。
6、因本工程致使贵司涉及诉讼或被政府相关部门处罚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工人工资、材料款、工程款、机械使用费、工伤赔偿、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及行政罚款等)由本人承担。若贵司先行承担或垫付的,贵司可向本人追偿。
7、因承包本工程引起的所有经济、法律责任均与贵司无关,若因与本工程承诺人年 月 日
九、口头承诺到达要约方还是合同书订立时间
您好,应当是合同书的订立时间为合同的成立时间。
十、合同法第十三条中,要约的要约包括哪些?
《合同法》第13条是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其实,“一方要约+另一方承诺=合同成立”是一个合同成立最基本的公式,大多数合同都是以这种方式成立的。打个比方甲去乙的店问乙“这里一瓶可乐多少钱”乙“1.25L的8元一瓶,600ml的3.5元一瓶,你要哪个”甲“小的1瓶”(这句为要约,有标的物及数量,还隐含了价格。)乙“好。”(这句为承诺,没有改变要约的直接予以肯定,此时一份最常见的买卖合同成立,并且生效了。接下去甲付钱,乙给可乐的过程是履行合同的过程。少部分合同的成立方式则是在此基础上作修改的。比如事实缔约(要约和承诺都是法律拟制的)、交叉要约(缔约双方互向对方发送相同的要约)、强制承诺(只要要约,对方必须承诺)等,那都是不典型的合同成立方式。
引用法规
[1]《合同法》 第13条
十一、"邀请要约、要约与承诺的效力"
1、邀请要约的效力。邀请要约在拍卖中是一个必经的阶段。因为在拍卖前拍卖人必须按照拍卖法的规定要进行公告并对拍卖的标的进行展示。在拍卖前对拍卖进行公告并对拍卖的标的进行展示,虽然拍卖人和竞买人并未成立买卖合同,但是拍卖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承担先合同义务,包括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公告、进行拍品展示,遵守诚实信用、保守竞买人的商业秘密等义务。换句话说就是拍卖人要对自己的公告负责,要对自己展示的拍品负责,要遵守诚实信用的最高原则,要保护竞买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拍卖人违反上述义务给竞买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要约效力。竞买人的报价在没有更高竞买人报价之前对其具有拘束力。《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了要约的撤回及撤回的条件,拍买中的要约是否也可以撤回,《拍卖法》未作规定,实务中的认识和理解不尽一致。从立法上看要约的撤回是指非对话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在要约没有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时,要约人有撤回要约的权利。在拍卖的情况下,拍卖人和竞买人之间是直接对话的意思表示,竞买人报价后立即到达受要约人即拍卖人,要约已经生效,对于生效的要约是不能撤回的。要约只有在有更高竞买人报价之后才失去拘束力。同时拍卖中的要约与一般合同的要约也是有区别的,一般合同的要约通常对受要约人即承诺人没有任何的拘束力,拒绝承诺不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而拍卖中的要约由于是受要约邀请的引诱而作出的,故竞买人的要约只要符合拍卖人要约邀请的条件,拍卖人应该承诺,否则将承担缔约上的过失责任。
3、承诺效力。我国《拍卖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可见拍卖是一种要式买卖合同。这里的要式是指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而不是指双方签订拍卖确认书。实务中反映出的问题主要是拍卖人违反委托人的授权,例如竞买人的最高报价未达到保留价时,拍卖人本应停止拍卖,但是没有停止反而落槌承诺,在这种情况下拍卖人的落槌承诺并非无效,对于竞买人仍然是有效的,只是拍卖人违反了对委托人的承诺,对委托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实际卖价与保留价的差额。
4、确认书。我国《拍卖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从本条规定的看,确认书本身并不是拍卖成交的必要条件,确认书仅仅是拍卖成交的一个书面证据。我们说拍卖是一种要式的买卖合同,要式指的是法律规定的“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并不是指双方签订的拍卖确认书。实务中有人将确认书作为合同成立的条件是错误的,与拍卖法的规定不符。另外实务中反映出的问题主要是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拒绝签订确认书和拒绝付款。我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救济的措施。拍卖人有二种救济措施可以选择,一是要求买受人履行合同支付价款,并承担违约责任;二是拍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对标的物再行拍卖,再行拍卖所得价款如果少于原拍卖的价款和相关费用之和时,原买受人应负赔偿其差额之责任。
引用法规
[1]《合同法》 第十七条规定了要约的撤回及撤回的条
[1]《拍卖法》 第五十一条
[1]《拍卖法》 第五十二条
[1]《拍卖法》 第三十九条
十二、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包括什么?
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是为了督促公司能及时发放工资给农民工并且增加公司信誉度所要求公司签订的承诺书。 具体的承诺书应该包括1、承诺书的对象招标人名称;
2、注明所要修建的标的的相关信息;
3、具体的承诺事项,如绝不拖欠我方参建施工人员的月工资或劳动报酬,《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无条件接收招标人对我参建施工人员月工资发放情况的监察,并积极提供工资单等相关资料;承担由于未及时发放或拖欠施工人员工资而引起的一切相关事宜费用及责任;保证与每个参建施工人员签订用工协议等等;
4、签名、盖章,并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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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
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
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
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
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
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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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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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