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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承诺的价值有哪些?

来源:法否网 2025-12-13 23:57:27 25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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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承诺的价值有哪些?
要约承诺的价值有哪些?

一、"要约承诺的价值有哪些?"

法律分析
要约承诺的价值主要是一般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使合同成立过程清晰,便于合同的缔结与管理,易于判断成立的时间期限;有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划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四条
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九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三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七条

二、要约承诺什么是最有价值的投资?

要约的价值在于属于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价值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应当满足具体确定、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三、要约承诺的价值是什么?

【问题解析】
要约承诺的价值主要是一般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使合同成立过程清晰,便于合同的缔结与管理,易于判断成立的时间期限;有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划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四条
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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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九条
[2]《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条
[3]《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三条
[4]《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四条
[5]《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七条

四、《承诺迟延类型及其影响因素》

合同订立涉及两个重要的环节,其一为要约,其二为承诺。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一个是“约”,一个是“诺”,生动鲜明地表明了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无需更多语言,从二者的“心意”中,我们看到了要约与承诺的契合。那么承诺由受要约人作出后,承诺迟延的情况有哪些?

五、要约承诺生效时间的法律依据《合同法》

【问题解析】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四条
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的规定。承诺不需要通知的,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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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四条
[2]《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六、承诺期间从发信日期起算,但要约尚未生效時,受要约人能否进行承诺?

承诺期间从信件上标明的发信日期起算,可是要约是到达生效的。那要约还没生效,承诺期间就开始起算了,有什么用呢?“承诺期间从信件上标明的发信日期起算”这是起算日,不过信件中还有一个明确的承诺终止日。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承诺期间过长,而不利于合同的订立。这时候受要约人可以进行承诺么?这个时间信件没到达受要约人时,当然不是承诺。如果发出要约相对方即受要约方此时发出的承诺不是承诺,理论上说应当交叉要约。

七、"承诺与要约是否一致?如果承诺变更该怎么办?"

承诺的必须与要约的完全一致,不得作任何更改,这是一项基本的原则。否则,视为要约。但在解释上,也并非铁板一块。因为现实中的承诺往往不是简单地回答“是”或者“同意”,承诺是否与要约完全一致,也是需要进行判断的。形式上虽然承诺对要约有变更,但实质上并没有变更的,仍然可以认为与要约一致,承诺仍为有效。比如就要约的主要意思一致,仅就要约的附随事项附以条件或者为其他变更,承诺仍为有效。或者形式上虽为一个要约,实质上有数个要约时,例如对于出卖数个独立或者一定数量的代替物的要约,可以对其中一部分承诺。要约实质上是否可分或者不可分,应依其情形,分别地具体地决定。或者虽然扩张要约的而为承诺,有时可以 解释为与承诺同时就其超过部分而为新要约,例如对出卖一百斤茶叶的要约,而回答购买二百斤,则可解释为承诺购买一百斤,要约购买一百斤。承诺对要约的并非绝对不可以改变,如果承诺对要约的改变是非实质性的,则一般可以认定是有效的,除非要约人及时反对或者要约已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作任何改变。

八、合同承诺合同中承诺的格式与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贵司与 就 施工项目(以下简称“该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人 是该项目的实际施工承包人,为明确本人的责任,本人特向贵司郑重承诺如下

1、《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记载的各项条款视为本人的意思表示。接受合同条款的约束,所有合同中乙方应该承担的各项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2、严格遵守合同签订的工期、质量标准、安全、文明施工、质量保修等责任,对主体质量承担质量终身责任。对本项目施工期间的安全工作负经济责任,出现安全事故所需费用由本人承担。按合同要求做好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在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规定的保修期内出现的施工质量问题负责保修,费用由本人承担。

3、本人承诺与业主沟通及时拔付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转入公司规定账户,按公司规定本工程所用的主要材料、主要设备购买(租赁)资金(此款本人签字供货发票)由公司统一与供应商签订供货协议、统一账户支付。

4、本人承诺本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安全管理人的基本工资、社保由工程款中预留公司,公司每月按时发放及缴纳社保资金。

5、本人承诺本工程施工的所有施工人员工资、各项材料采购、各种设备(租赁),本人保证按时付款,业主资金未到位时由本人垫付,所有经济责任由本人承担。

6、因本工程致使贵司涉及诉讼或被政府相关部门处罚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工人工资、材料款、工程款、机械使用费、工伤赔偿、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及行政罚款等)由本人承担。若贵司先行承担或垫付的,贵司可向本人追偿。

7、因承包本工程引起的所有经济、法律责任均与贵司无关,若因与本工程承诺人年 月 日

九、口头承诺时合同成立时间。

您好,应当是合同书的订立时间为合同的成立时间。

十、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要约的包括、形式、期限、效力、履行方式。

《合同法》第13条是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其实,“一方要约+另一方承诺=合同成立”是一个合同成立最基本的公式,大多数合同都是以这种方式成立的。打个比方甲去乙的店问乙“这里一瓶可乐多少钱”乙“

1.25L的8元一瓶,600ml的3.5元一瓶,你要哪个”甲“小的1瓶”(这句为要约,有标的物及数量,还隐含了价格。)乙“好。”(这句为承诺,没有改变要约的直接予以肯定,此时一份最常见的买卖合同成立,并且生效了。接下去甲付钱,乙给可乐的过程是履行合同的过程。少部分合同的成立方式则是在此基础上作修改的。比如事实缔约(要约和承诺都是法律拟制的)、交叉要约(缔约双方互向对方发送相同的要约)、强制承诺(只要要约,对方必须承诺)等,那都是不典型的合同成立方式。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合同法》 第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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