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业病的特点和分类职业病的表现形式、分类和研究进展。
一、职业病的特点是什么2002]108号)“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颁布的法定职业病名单,分10类共115种。其中尘肺13种;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职业中毒56种;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职业性皮肤病8种;职业性眼病3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职业性肿瘤8种;其他职业病5种。
按照2002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它包括九大类,分别是
(一)职业中毒。有铅及其化合物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等。
(二)尘肺。有矽肺、煤工尘肺等。
(三)物理因素职业病。有中暑、减压病等。
(四)职业性眼病。有化学性眼部烧伤、电光性眼炎等。
(五)职业性耳鼻喉疾病。有噪声聋、铬鼻病。
(六)职业性肿瘤。有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癌,联苯胺所致膀胱癌等。
(七)职业性传染病。有炭疽、森林脑炎等。
(八)职业性皮肤病。有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等。
(九)其他职业病。有化学灼伤、金属烟热等。
二、职业病分类与申报
一、职业病的分类1、粉尘类矽尘、煤尘、石黑尘、炭墨尘、石棉尘、滑石尘、水泥尘、云母尘、陶瓷尘、铝尘、电焊烟尘、铸造粉尘等各种粉尘。
2、放射性物质类(电离辐射)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内照射放射病、放射性皮肤疾病、放射性白内障、放射性肿瘤、放射性骨损伤、放射性甲状腺疾病、放射性性腺疾病、放射复合伤、《放射性疾病诊断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等。
3、化学物质类铅、汞、锰、镉、锌、铊、钒、磷、砷、砷化氢、氯气、二氧化硫、光气、氨、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硫化氢、磷化氢、氟、氰及腈类化合物,四乙基铅、有机锡、羰基镍、苯、甲苯、二甲苯、正已烷、汽油、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二氯乙烷、四氯化碳、氯乙烯、三氯乙烯、氯丙烯、氯丁二烯、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三硝基甲苯、甲醇、酚、五氯酚、甲醛、硫酸二甲、丙烯酉脘、有机磷农药、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杀虫脒、溴甲烷,拟除虫菊酯类农药;《职业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可导致诊断为职业中毒性肝病的化学毒物;《职业性急性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可导致诊断为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的化学毒物。
4、物理因素高温、异常气压、振动、放射线、微波、高频等物理因素。
5、生物因素炭疽杆菌、森林脑病病素、布氏杆菌等生物因素。
6、皮肤损害因素可导致接触性皮炎、过敏性皮炎、电光性皮炎、黑变病、痤疮、溃疡等职业性皮肤病的皮肤损害因素。
7、眼部损害因素可导致化学性眼部烧伤、电光性眼炎、职业性白内障的眼部损害因素。
8、耳鼻咽喉损害因素可导致噪声聋、铬鼻病的职业性有害因素。
9、致癌物石棉、联苯胺、苯、氯甲醚、砷、氯乙烯,以及焦炉作业,铬酸盐制造作业产生的致癌物。
1
0、其他可导致化学灼伤,金属烟热、职业性哮喘、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棉尘病、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牙酸蚀病的其他职业性有害因素。
二、哪些职业病危害项目必须申报
三、职业病的分类有哪些?
2002年4月18日我国卫生部、劳动保障部颁布的《职业病名单》 (02卫法监发108号),分10类共115种,包括;①尘肺13种;②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③职业中毒56种;④物理因素职业病5种;⑤职业性传染病3种;⑥职业性皮肤病8种;⑦职业性眼病3种;⑧职业性耳鼻喉疾病3种;⑨职业性肿瘤8种;⑩其他职业病5种,其中包括化学灼伤等工伤事故;同时还规定了这类疾病需由国家认定的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断。获得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可国家社会保险法规的规定,享有相应的劳保待遇。这就是职业病分类有哪些了。
五、职业病的分类
它包括九大类,分别是1职业中毒。有铅及其化合物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等。 2尘肺。有矽肺、煤工尘肺等。 3物理因素职业病。有中暑、减压病等。 4职业性眼病。有化学性眼部烧伤、电光性眼炎等。 5职业性耳鼻喉疾病。有噪声聋、铬鼻病。 6职业性肿瘤。有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癌,联苯胺所致膀胱癌等。7职业性传染病。有炭疽、森林脑炎等。 8职业性皮肤病。有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等。 9其他职业病。有化学灼伤、金属烟热等。 对职业病的诊断,应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六、职业病的特点
中国职业病呈现五大特点,分别是1、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多,患病数量大;
2、职业病危害分布行业广,中小企业危害严重;
3、职业病危害流动性大、危害转移严重;
4、职业病具有隐匿性、迟发性特点,危害往往被忽视;
5、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巨大,影响长远。
七、职业病服务范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职责和义务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确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范围包括为建设项目提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卫生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
八、职业病保险中的职业病包括哪些?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工伤范围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宣传活动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同时,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2]《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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