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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登记地籍

来源:法否网 2025-09-04 08:13:23 5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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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登记地籍
地役权登记地籍

一、地役权登记流程地役登记是如何进行的?

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在性质上属于用益物权的范围,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设立地役权进行登记的流程如下:双方当事人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申请,递交相关材料,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登记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办理抵押登记,并在房产证设立抵押。在房屋上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地役权合同;(四)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五)其他必要材料。地役权设立后所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1、地役权人的义务:1使用供役地的权利地役权是权利人为其土地的方便和利益而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因此,地役权的实现必须以使用供役地为条件。地役权人可以按照地役权设定合同约定的使用目的、范围和方法,行使其使用供役地的权利。2从事附属行为的权利地役权人为实现其权利,可以在供役地上为必要的附属行为,例如地役权人为实现其取水权,需要从供役地上通行。3设置附属设施的权利地役权人为了实现其权利,可以在供役地上修建一些必要的附属设施。

2、地役权人的义务1合理使用供役地的义务地役权人必须按照地役权的使用供役地,不得随意扩大其使用范围。地役权是供役地为需役地所承受的负担,因此,地役权人应当采取对供役地损害最小的使用方法。地役权人使用供役地时,不能脱离需役地的需要而使用。2支付费用的义务如果地役权设立是有偿的,地役权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期限和支付方式,向供役地人支付费用。3维持工作物或设置物的正常状态和对供役地权利人使用工作物的容忍义务地役权人应维持工作物或设置物的正常状态,《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三条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三)利用目的和方法;(四)地役权期限;(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三条

二、地役权需要办理登记吗?

【问题解析】
地役权并不是必须要办理登记。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七十五条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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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条
[2]《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四条
[3]《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五条
[1]《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条
[2]《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四条
[3]《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五条

三、地役权需要登记才生效吗?

【问题解析】
地役权不是登记才生效。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其生效不以登记为前提,是否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不影响地役权本身的法律效力,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七十七条
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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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条
[2]《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四条
[3]《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七条

四、地役权是为需役地设定的吗?

是的。地役权是为需役地的便利而设定的物权。
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五、地役权登记手续是什么?地役权利登记手续如何办理?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受理申请船舶登记业务主管在接受申请人的申请时,应当

1对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和船舶国籍的,确认申请的船舶登记在主管机关对本登记机关的登记授权权限范围内以,并符合《船舶登记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否则,不予受理,并告知其理由及应选择的船舶登记机关。2确认申请明确、真实,申请材料齐全。否则,不予受理。3接收申请材料,受理申请,并在《船舶登记审批单(以下简称《审批单》,格式附后)中填写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和受理日期。初审由船舶登记业务主管完成。初审人应当1确认申请书填写的与所附材料相一致,并按照《船舶登记条例》及相关文件的要求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2在《审批单》审核意见栏填写初审意见,签名并注明日期。3将申请材料送交复审人。复审由船舶登记业务主管部门领导或其指定的工作人员完成。复审人应当;1确认申请书填写的与所附材料相一致,并按照《船舶登记条例》及相关文件的要求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2在《审批单》审核意见栏填写同意或不同意(及不同意的理由)意见,签名并注明日期。3同意办理登记的,将申请材料送交审批人。4不同意办理登记的,由初审经办人发出书面通知,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申请表不退),在《审批单》上注明申请材料已退回,并由申请人签收。审批由船舶登记机关主管领导或其授权的船舶登记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完成。审批人即为证书签发人。审批人应当1核查申请书主要及《审批单》。2在确认有关准确无误的情况下,在《审批单》审核意见栏填写同意发证意见,签名并注明日期。该日期即为证书签发日期。3对审核有误的,退回审核人再审。4对不同意发证的,在《审批单》审核意见栏填写不同意发证意见及理由,签名并注明日期,交船舶登记业务主管按本程序3、4项要求退回申请人。1船舶登记业务主管审批人同意发证的意见,在《审批单》上填写船舶登记号(核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时)。2船舶登记业务主管登记将有关情况录入微机管理库,并打印有关登记记录收入船舶登记簿。3船舶登记业务主管或登记机关指定的专门的证书制作人《审批单》制作证书,加盖船舶登记专用章。证书制作完毕,由船舶登记业务主管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书。4申请人领取证书时,船舶登记业务主管将应退还的文件原件加盖“业已登记”印章并签注日期后退还申请人,在申请书相应栏目中注明并要求申请人签收,同时收取有关费用并发放证书。5证书制作人、校核人、发放人应分别在《审批单》相应栏目签字并注明日期。制证人还应在备注栏注明所发放证书的印刷流水号。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船舶登记条例》 第九条

七、地役权什么是地役权利?如何登记?

答在2007年3月16日《物权法》颁布之前,虽然我国在实践中存在着地役权,但是在我国正式颁布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出现过“地役权”这个名词。地役权被当作一种他项权利对待。《物权法》将地役权明确定位为用益物权,将这个名词以基本法的形式予以确定下来,并且专门用一章16条加以规定。《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其中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需役地的权利人为地役权人。关于地役权的登记,《土地登记办法》第三十七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地役权登记实行的登记对抗主义,而不是登记生效主义。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之时设立,而不是登记之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地役权登记需要双方自愿申请,并需要提供地役权合同。二是当事人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时,供役地和需役地的权属状况特别是供役地的权属状况应当清楚无争议,当事人应当提供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土地权利证书。三是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期限。四是地役权登记直接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即可,不需要报政府审批。五是符合地役权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地役权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分别记载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并将地役权合同保存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宗地档案中。六是供役地、需役地分属不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当事人可以向负责供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地役权登记。负责供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完成登记后,应当通知负责需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由其记载于需役地的土地登记簿。七是地役权登记后,应当向当事人发放他项权利证明书,将地役权情况在土地证书上的记事栏上加以记载。八是虽然地役权的初始登记实行的是登记对抗主义,但是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听律网引用法规
[1]《物权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1]《土地登记办法》 第三十七条

八、地役权能的登记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地役权如何设立登记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而进行的地役权设立登记。

1、地役权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护照》、《军官证》等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及法定代表人等身份证明材料;

3、、《房屋所有权证》;

4、、公证后的地役权合同;

5、、其他必要材料。

2、办事程序

1、、申请人到登记大厅测绘窗口进行测绘;

2、、申请人到登记大厅抵押预告登记窗验证件及所需材料,办理登记受理手续;

3、、申请人到登记大厅收费窗口缴费;

4、、按领证单领证日期持身份证、领证单到产权登记大厅发证窗口领取地役权登记证明。

3、收费标准

1、、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2、、交易手续费住宅3元/㎡,非住宅8元/㎡。

4、工作时限10个工作日。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不动产便利而使用的权利。(一)设立地役权的形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二)地役权登记效力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三)地役权的期限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的期限。(四)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五)地役权的效力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3.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六)地役权的抵押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七)地役权的变动

1.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2.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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