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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合同的法律适用

来源:法否网 2025-11-22 02:01:22 20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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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合同的法律适用
格式条款合同的法律适用

一、格式条款合同的法律规定

格式条款合同的法律规定是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均属于格式合同。

二、合同格式条款效力的判断标准

律师解答
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的认定,效力生效要件为当事人适格,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格式合同的效力分为有效与无效两种。格式合同的无效情形包括符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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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
[1]《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
[2]《民法典》 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
[1]《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
[2]《民法典》 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

三、格式条款合同什么是格式条款,如何理解格式条款?

1、格式条款是由一方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于订立合同前拟定的,而不是在双方反复协商基础上形成的。拟定格式条款的一方一般是固定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单位,也有的是由政府的有关部门为固定提供某种服务或商品的单位制定,而由这些单位使用的,例如运输合同中的价格等条款。由于格式条款是一方事先拟定的,因此,无论是何方先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总是处于要约人的地位。

2、格式条款是为重复使用而拟定的。格式条款是为重复使用而不是为一次性使用而制定的。由于固定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当事人无论向何人提供该种商品或服务将遵行同样的条件,因此,该当事人将该条件标准化,而拟定出格式条款。格式条款的重复使用性一方面决定了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作为要约人总是特定的,而受要约人是不特定的一定范围即需要该种商品或服务范围内的人;另一方面决定了使用格式条款有减少谈判时间和费用从而节省交易成本的优点。

3、格式条款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必协商的,具有不变性、附合性。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并不与相对方就格式条款的进行协商,也就是说,格式条款的是不能改变的,相对方只能或是同意格式条款的与对方订立合同,或是拒绝接受格式条款的而不与提供方订立合同,而不可能与对方协商修改格式条款的。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附合条款。订立合同时当事人是否可以协商,这是格式条款与其他条款的一个根本性区别。在实务中当事人利用事先拟定好的合同条款订立合同的情形较多,但事先拟定的合同条款未必均为格式条款。

四、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采用何种格式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若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A、格式条款B、诚信原则C、非格式条款D、法律规定···答案……C、非格式条款。

五、"《合同法》规范,合同格式条款必须合法"

《合同法》对其适用作出特别限定,以保证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格式条款主要体现在以下多少个方面rn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平等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rn2、格式合同的提供方有提示或说明的义务。《合同法》限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法的方式提请另一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职责的条款,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rn3、免责条款的无效。《合同法》第四十条的限定格式条款凡是具有合同绝对无效要求之一的,一律无效;凡是限定导致另一方人身伤害而予以免责的,限定因有意或重大过失给另一方导致财产损失而予以免责的条款的一律无效;凡是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另一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一律无效。rn4、歧义条款不利于表意者解释的原则。《合同法》限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rn5、商定条款优先原则。格式条款和商定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商定条款。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合同法》 第四十条

六、格式条款与无效条款合同中的概念、分类及其特点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另一方商量的条款。n格式条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职责、加重另一方职责、排除另一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n(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n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n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违法目的;n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n  (五)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限定。n  (六)下列免责条款n  

1、导致另一方人身伤害的;n  

2、因有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另一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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