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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不予受理事项有哪些?

来源:法否网 2025-10-08 01:01:10 22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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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不予受理事项有哪些?
行政诉讼不予受理事项有哪些?

一、行政诉讼不予受理事项有哪些?

当事人就其提起行政诉讼,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包括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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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三条

二、行政诉讼不予受理事项哪些?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三条

三、行政诉讼不予受理事项

1、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2、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3、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4、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5、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等。

四、行政诉讼不予受理事项及其相关规定

行政诉讼不予受理事项有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等。

五、公安机关因管辖地不在受案范围而被撤销案件是否可被提起行政诉讼?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对此,《行诉法解释》第九条第l款限定行政诉讼法第18条限定“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时常寓居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所谓时常寓居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持续寓居满1年以上的地方。所谓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羁押、限制人生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行诉法解释》 第九条
[2]《行诉法解释》 第18条

六、行政诉讼起诉状要说明的事项

1.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正文的第一项,即是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要解决的问题,要达到的目的。行政案件的特点,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主要有部分或全部撤销处罚决定;变更处罚决定;提出赔偿损失等。如例文一,诉讼请求有两个撤销被告发出的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责令被告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诉讼请求要表述明确、具体。原告可以针对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以及自己的权益受损害的程度,依法提出恰如其份的请求。

2.事实与理由。这部分要写清楚提出诉讼请求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事实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起诉状必须写明被告侵犯起诉人合法权益的事实经过、原因及造成的,指出行政争议的焦点。如果是经过行政复议后不服提出起诉的,还要写清楚复议行政机关作出复议决定过程和。理由是在叙述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分析,论证诉讼请求合理合法。例如,对被告侵犯起诉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案件,原告要着重论述被告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不真实、证据不充分;或者违反了法定程序,所适用的法律有错误;或者被告纯属超越职权范围、滥用职权的行为;或者该行政处罚过重,侵害了原告正当权益等。其理由应案件的不同而有所侧重,但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必须准确,理由务必充分。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这部分要求原告就诉讼请求、列举的事实、阐述的理由所举之证据,应当详细、分明,以便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核对查实。对于环境公益行政诉讼书的具体情况,应当严格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合法的处理,特别是对于造成了严重的行政违法事项的,那么可以由行政机关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行政处罚,对于犯罪事实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七、行政诉讼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区别?

行政仲裁,不服,当事人是可以进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的  (一)对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八、A行政诉讼中原告需要承受哪些举证职责?

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被告对其作出的行政做法负有举证职责。《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做法负有举证职责,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做法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借口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无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做法牵涉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第三十七条 原告能够提供证明行政做法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职责。第三十八条 在诉讼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议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正当借口不能提供证据的。在行政赔偿、赔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做法导致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由导致原告不能举证的,由被告承受举证职责。第四十一条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搜罗的,能够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一)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二)牵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三)确因客观原由不能自行搜罗的其他证据。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2]《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
[3]《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
[4]《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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