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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按责任划分吗

来源:法否网 2025-10-18 19:27:02 7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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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按责任划分吗
交通事故伤残按责任划分吗

一、事故伤残是否按照责任划分?

1.交通事故伤残赔偿金是依据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偿的;如果一方承担承担全部责任的,由责任人全额赔偿。

2.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二、交通事故伤残按责任划分吗

1.交通事故伤残赔偿金是依据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偿的;如果一方承担承担全部责任的,由责任人全额赔偿。

2.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四、责任划分,交通事故伤残是否可以按责任划分?

交通事故伤残赔偿金是依据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偿的;如果一方承担承担全部责任的,由责任人全额赔偿。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六、车祸伤残有责任划分吗?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1、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

2、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

3、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

2、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

3、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

4、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10%;

5、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过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5%;

6、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7、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全部赔偿,对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当前规定赔偿。

3、特殊情况下的责任划分和承担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立即停车,为保护现场,或者有条件报案而不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应当按下列规定承担事故责任

1、一方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承担全部责任;

2、当事人均有上述行为的,共同承担责任;但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3、依法可以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除外;

4、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交通事故逃逸的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过错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如果伤还没好,但只是需要在家里面继续进行休养的话,这种时候也能做伤残鉴定,而且,做伤残鉴定的时间是可以向自己的主治医生征询意见的。不过,受害者最好是一次性跟肇事者索要后续可能会产生的费用,因为交通事故的这种事情一次性解决最好,以后没完没了的纠缠对双方都没任何好处。

七、没有交强险的交通事故,是否按照责任划分?

还是以交强险的规定在强制险部分优先理赔。超过部分按事故责任划分

八、"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没有签名,工伤能认定成伤残吗"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十、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伤残,责任认定书为全责,症状是否构成伤残?

是否构成伤残,需要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法院才会认可。从你的描述看,骨折治疗后出现了后遗症,有可能会构成伤残。

十一、交通事故伤员是否需要做伤残鉴定?

双方协商不做鉴定也可以。但鉴定还是好一点,双方才知道到底有没有伤,是否严重等等,是计算赔偿金额的参考依据

十二、"交通事故中,没有责任认定书能算工伤吗?"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可以,但因为事故发生和责任情况都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所以举证会比较麻烦,除非先,之后再补充证据材料。  有《交通事故认定书》时,处理交通事故固然可以以此为依据,若没有该《认定书》,而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的,同样也是可以的。《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当事人只要符合该条规定的“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人民受理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等四个条件,就应当受理。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后,当时没报警,但是只要你能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成因,可以就此确认当事人的责任,那么,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诉权同样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私了,协议上一定要写清楚,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机动车驾驶证号、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对损害赔偿协商处理等,最后双方当事人签字。如果责任方不履行义务,则受害方可以依据协议书,要求交通事故认定部门进行认定或直接到。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10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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