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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工伤认定后用人单位怎么办公司给赔偿吗?

来源:法否网 2025-10-18 16:10:12 6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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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工伤认定后用人单位怎么办公司给赔偿吗?
交通事故工伤认定后用人单位怎么办公司给赔偿吗?

一、"公司赔偿交通事故工伤待遇吗?"

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可以获得双重赔偿,但是双重赔偿并不是两类赔偿相加,如何赔偿,法律没有统一规定,而要看当地的规定,很多地方是差额赔偿,就是说先按交通事故赔偿处理,赔偿金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其差额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有的地方是伤者得到肇事方赔偿后,工伤赔偿要做一些扣除,如医疗等费用。

二、公司未缴纳社保,工伤后能否索赔?

员工在工作期间受工伤很常见,但大多数劳动者在受了工伤之后并不知道如何处理,甚至认为受工伤是自己的责任,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工伤简单来说就是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执行工作任务而受到伤害,因此导致的损失应当由社保或者单位进行赔偿。若劳动者伤势较为严重,评上伤残等级,则可以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赔偿项目。

三、"在用人单位工伤,用人单位不给工伤赔偿金怎么办?"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可以要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即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所发生的工伤,用人单位是直接的赔偿责任人,但这并不意味着在用人单位拒绝赔偿或无法赔偿的情况下,劳动者便索赔无门。因为《社会保险法》第41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6条第2款之规定,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即当劳动者发生工伤遇到“无人管”时,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鉴于本案公司短期内无法向你赔付,也就决定了你可以提出先行支付申请。同时,该《暂行办法》第7条还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告知其如在规定期限内不按时足额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在按照规定先行支付后,取得要求其偿还的权利。”更多相关知识请咨询听律网网专业律师为您做进一步的解答和分析。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62条
[1]《社会保险法》 第41条
[1]《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第6条
[1]《暂行办法》 第7条

四、能否申请工伤交通事故医疗费,能否再申请社保?

建议先申请工伤认定,然后申请评级,再等级申请赔偿,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赔偿包括一次性医疗补助、一次性就业补助、一次性伤残补助、停工留薪期待遇等。
工伤需要在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局提出申请的,申请时需带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比如厂牌,工资条,银行的工资发放记录等,还需带好本人的身份证,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资料(需去工商局或行政服务中心打印)、住院时的住院记录及出院小结等(用人单位如果拿着,本人可以携带身份证去医院要求复印并加盖医院公章的)。

五、如何处理外包承包人雇佣的人员在工作中受伤的工伤申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此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劳动关系依法确认后,当事人应将有关法律文书送交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该部门自收到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因此,公司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如果经审核认为双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会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确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并待劳动关系事宜处理完毕后,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据,依法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五条

六、"法律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导致员工工伤可索赔"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含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工伤赔偿待遇。如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

七、公司未交社保致工伤,可索赔单位承担相关费用。

自己去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 认定后,因为单位不缴纳社保造成费用无法报销,可以要求单位承担相关费用。单位不主动支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八、公司未购买社保,职工工伤仍需支付待遇

骨折社会保险怎么赔偿?《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例》 第六十二条

九、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时应当支付费用吗

1、由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而出现工伤事故的赔偿由用人单位承担的。

2、《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例》 第六十二条

十、"用人单位证明工伤是否可以向用人单位索赔?"

工伤赔偿调解协议是劳资两方处罚自己权利达到的一致意见。作为民事做法之一,订立调解协议应遵循平等自愿原则。与此同时,因牵涉劳动关系的调整,出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调解协议也更多地受到劳动法的干预。rn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工伤赔偿事宜发生争议的,两方既能够通过仲裁裁决和法院裁判解决纷争,也能够通过调解并订立和解协议的方式解决纷争。相较于前者,调解的方式具有缩短纷争解决周期、节约诉讼成本的优势。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和解时通过在付款时间上进行让步,还能在赔偿数额上换取更多的商量余地。因此,在解决工伤赔偿实践中,劳资两方通过订立调解协议解决纷争的情况大量存在。rn在司法实践中,劳资两方虽然订立调解协议,但是如果协议显失平等的,劳动者能够请求司法组织撤销协议,并要求用人单位法律限定的事项和数额进行赔偿。司法组织判断订立调解协议可否“显失平等”主要依据下列准则

1.从协议看,赔偿数额可否远低于法律限定的准则;

2.从订立协议经过看,劳动者订立协议时可否对法律限定的赔偿事项和数额明确了解。围绕避免出现“显失平等”的状况,在分别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同劳动者签订工伤赔偿协议应当注意如下法律要点。rn一、劳动者已经申请了劳动仲裁,但是在仲裁裁决做出前,劳资两方就赔偿事宜达到和解协议。rn在这种情况下,建议两方要求仲裁委员会出具《仲裁调解书》,在调解书中对协议进行明确。仲裁委员会在出具调解书时会对协议可否违背法律限定进行审查,奏效的调解书相当于法院的民事裁判书,对两方具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rn如果案件已经过仲裁裁决,一方或者两方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诉讼,但是在法院做出奏效裁判前两方达到和解协议的,也是按照这个途径处置,要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对两方协议进行确认。rn二、劳动者尚未将纷争提交仲裁和法院等司法组织解决(或者虽然提交司法组织解决,但是因故撤诉的),并同用人单位达到并准备签订调解协议的。rn在这种情况下,我俩建议订立协议要注意如下几点rn1.赔偿数额不能过分低于法律限定的要求。rn2.要在协议中注明“两方《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订立协议……”,以表示两方在订立协议时,对法律限定都已充足知晓(如有可能,也能够在协议中列举两方最终商定的赔偿数额前直接列举法律限定的赔偿事项和数额)。rn3.订立要通过政府部门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的确认。在实践操作中,能够要求以下政府部门或者组织参与工伤赔偿调解并对协议进行确认。第一种是公司所在辖区的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劳动管理所),第二种是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基层司法所,第三种是各级工会组织。在协议签订时,能够要求上述组织作为调解人或者证明人对协议进行确认。上述组织的参与,既能证明两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有利于劳动者充足了解法律限定进而表达真实的和解意愿,减少调解协议因显失平等而被撤销的风险。rn如果劳资两方达到协议,但是未能获到上述组织确认的,只要是赔偿数额肯定不能过分低于法律限定的准则,并且两方意思表示真实的,协议也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有可能,两方能够对协议签订经过进行公证,以确定两方意思表示的真实性)。rn最后,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很多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后、劳动本领判定之前就同劳动者订立协议,两方商定了劳动者放弃劳动本领判定,由用人单位进行一次性赔偿。这类协议法律风险较为突出,原由是虽然是劳动者商定“放弃劳动本领判定”,但是如果劳动者在签订和解协议后自行申请判定,该商定并不会导致判定结论无效。由于劳动本领判定结论是确定伤残赔偿数额的重要依据,一旦判定结论计量出的赔偿数额明显大于协议数额的,很容易对劳动者导致显失平等,故协议也极易被撤销。rn此外,工人因工丧命后,有权签订调解协议的是其近亲属。该近亲属范围原则上包括了第一步骤继承人(确定丧葬补贴金和一次性工亡补贴金的给付爱人)以及法律限定的工亡工人供养亲属(确定供养亲属抚恤金给付爱人)。因此,一次性给付工亡调解协议中分别的赔偿事项应当由上述相关近亲属共有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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