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玩忽职守罪如何认定和惩罚玩忽职责的罪名
玩忽职守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玩忽职守的行为在客观上有两种类型1、不履行职务型,即行为应该履行且能够发行,但不履行其职务。
2、不正确履行职务型,即行为人应该且能够履行职务,但不严肃认真地对待其职务,以致错误地履行了职守。
二、玩忽职守罪法律如何规定,如何量刑?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追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有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在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也就是说,行为人对于其行为所造成重大损失,在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过失造成的。
犯玩忽职守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三、"新法规确定税务机关干部玩忽职守罪的罪名"
专业分析四、"玩忽职守罪的认定"
【问题解析】1、此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2、此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4、主观方面属于过失。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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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五、玩忽职守罪的认定和适用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由于玩忽职守罪主要表现为过失犯罪,往往与经验不足、工作失误等交织在一起而难以区分。因此在认定玩忽职守罪时,需注意与一般工作中的失误的界定。要正确把握二者的区别,主要掌握以下两点(一)主观形态和客观行为不同。玩忽职守行为主观过失具有罪过形式,也就是说,行为人虽然主观上不希望危害发生,但客观上却未能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以致发生了重大的危害,此外,玩忽职守甚至还存在着因而主观恶性更大的罪过形式——间接故意,这是工作失误所没有的。在工作失误中,行为人主观过失属于一般认识错误,客观上不存在行为,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行为人始终抱着对工作负责任的态度,从主观愿望到实际行为都是积极的尽心尽职的,往往是因为经验不足,或者工作水平不高等原因而发生了危害。(二)造成危害的主要因素不同。玩忽职守和工作失误都会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但二者引发危害的因素是不同的。玩忽职守的主要原因,是行为人自身主观上的因素,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章不循、有禁不止等种种表现。但工作失误行为人主观上虽有一定过错,但危害的发生,主要是由于其他客观因素的介入,或是行为人不能预见的或无力克服的因素所造成。六、如何认定玩忽职守罪和认证玩忽职责罪。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什么是玩忽职守罪所谓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的基本犯罪构成如下1、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客体是公共职责的公正、勤勉性和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活动;
3、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这种重大损失发生的严重不负责任的心理态度;
4、客观方面表现为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所谓玩忽职守,是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9通常表现为放弃、懈怠职责,或者在工作中敷衍塞责、马虎草率,不认真、正确地做好本职工作。所谓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与罪中的界定相同。
七、玩忽职守罪的定义、构成要件及认定方法。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玩忽职守罪所谓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的基本犯罪构成如下1、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客体是公共职责的公正、勤勉性和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活动;
3、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这种重大损失发生的严重不负责任的心理态度;
4、客观方面表现为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所谓玩忽职守,是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9通常表现为放弃、懈怠职责,或者在工作中敷衍塞责、马虎草率,不认真、正确地做好本职工作。所谓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与罪中的界定相同。
八、玩忽职守罪界定的争议
建议把事情说清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职责,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招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到重大损失的做法。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玩忽职守罪应如何认定?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职务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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