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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能否终止居住权利终止后何去何从

来源:法否网 2025-10-08 19:49:15 3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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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能否终止居住权利终止后何去何从
居住权能否终止居住权利终止后何去何从

一、终身居住权是否可以继承?

【问题解析】
居住权是《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用益物权的种类。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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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九条

二、"居住权期限届满能否继承?"

【问题解析】
居住权期限届满,居住权消灭,居住权不可以继承。
《民法典》第369条中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据此,居住权人不得将自身享有的居住权转让给第三人,或通过遗嘱对其进行处分。
居住权人转让、遗嘱处分居住权的,处分行为无效。
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
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具有特殊性,即居住权人对于权利客体即住宅只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不享有收益的权利,不能以此进行出租等营利活动。
居住权的设立
我国《民法典》规定了两种居住权的设立方式,即第367条规定的采用订立合同的方式设立居住权,以及第371条规定的以订立遗嘱的方式设立居住权。

1、以合同方式设立
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是最为常见的居住权设立方式。依据《民法典》第367条的规定,居住权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属于要式合同。
书面合同有利于当事人谨慎订立合同,保留意思表示证据,有利于减少和解决纠纷。
设定居住权的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特别是居住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住宅的位置,约定清楚设定居住权的住宅地址、门牌号码、面积等事项,是居住权的标的能都确定;
3居住的条件和要求,明确约定取得居住权的条件、行使居住权的要求是什么;
4居住权期限,即从何时起至何时止;
5解决争议的方法,即发生争议后,通过何种程序解决纠纷。

2、以遗嘱方式设立
《民法典》第371条规定了以订立遗嘱的方式设立居住权。遗嘱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住宅所有权人可以在生前订立遗嘱,通过相应的意思表示,为居住权人设立居住权。
《民法典》规定以订立遗嘱的方式设立居住权,参照适用合同设立居住权的规定。由此,结合《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遗嘱设立居住权有如下
1遗嘱设立居住权,应参照合同设立居住权,采用书面形式。据此,继承编规定的遗嘱形式中,口头遗嘱不属于可以设立居住权的遗嘱形式。
2遗嘱中确立的居住权人如是住宅所有权人的法定继承人,则居住权的设立属于遗嘱继承,继承人无须为接受居住权的意思表示;
居住权人如不是住宅所有权人的法定继承人,则居住权的设立属于遗赠,受遗赠人需要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居住权的意思表示,否则视为放弃受遗赠。

3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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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369条
[1]《民法典》 第367条
[2]《民法典》 第371条
[1]《民法典》 第367条
[1]《民法典》 第371条
[1]《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2]《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七条
[3]《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八条
[4]《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九条
[5]《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条
[6]《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一条

三、居住权房屋所有权人和住户对房屋享有的所有权吗?

有户口不一定有居住权,还要看当时户口迁入的原因以及自己的居住情况。

四、居住使用权是否可以永久居住使用,结婚后是否就会失去居住权?

您好!如果是承租房,那么在租赁期内一直享有居住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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