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生产法明确赋予从业人员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赋予从业人员的权利如下1、安全健康保障权;
2、知情权和建议权;
3、监督权;
4、紧急情况处置权;
5、社会保险和民事赔偿;
6、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条
二、"安全生产法明确赋予从业人员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明确赋予从业人员的权利是1、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
2、批评权、检举、控告权;
3、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4、紧急避险权;
5、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
6、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三、"安全生产法明确赋予从业人员的权利合法、高效、合理"
安全生产法赋予从业人员的权利如下1、安全健康保障权;
2、知情权和建议权;
3、监督权;
4、紧急情况处置权;
5、社会保险和民事赔偿;
6、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条
七、"在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安全生产管理,应当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有依法获得社会保险的权利、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危险因素的权利等。1、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主要包括有依法获得社会保险的权利,有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危险因素的权利,有权了解和掌握事故的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并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2、有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进行紧急碧险的权利,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时,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还有依照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的权利。《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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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九条
八、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的权利是什么?
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如下。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2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3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4事故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2004]7号劳动者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安全生产法》,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服从管理。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提高安全生产技能,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检举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控告,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六条
[2]《安全生产法》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四条
[3]《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七条
[4]《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一条
十、作业人应当具备哪些权利?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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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
十一、"未成年受特殊保护,包括未成年权益保护法和劳动法等的规定"
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等四方面 你描述的不是很清楚,建议带上手中的手续当面询问律师,如果需要律师帮助,能够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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