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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的基本原是什么?

来源:法否网 2025-10-02 02:31:29 5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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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的基本原是什么?
继承的基本原是什么?

一、"继承的基本原则法律与道德的权衡"

法律分析
法律规定继承的顺序是遗赠扶养协议优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男女平等继承原则;第一顺序均等分配原则;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第一款、第二款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二、继承纠纷中的继承权是什么?

《继承纠纷》讲述了“例以辅律,非以破律”,案例对审判工作的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始终被我国各级法院所重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每期都载有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或者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案例,要求各级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加以参考;从2021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开裁判文书;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自1992年开始,编辑出版《人民法院案例选》。 我们经过将近1年时间的努力,推出本套丛书。在编辑的过程中,我们试图使丛书具有以下鲜明的特点一、案例典型、真实。所选案例多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及其业务庭通过其他形式公布的案例。每一个案例都尽可能具有典型性。为了方便使用,我们归纳了每个案例的要旨,并作为“问题提示”列于案例之前。案例均保持真实性。涉及未成年人、个人隐私等的案件,隐去了部分真实姓名。二、评析权威。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裁判文书,其他案例均由主审法官或者专家对核心法律问题作出权威评析,尤其注重阐释专业领域的热点或疑难问题。三、法律文件全面。“适用法律”部分具体分为[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请示答复]、[地方规范性文件]、[司法政策]。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对下级法院关于适用法律问题请示所作的答复、地方法院公布的司法文件、各级法院对审理某一类型案件的调研成果等,也是本套丛书比较独到的地方。四、丛书分类细致、合理。本套丛书尽量民事和刑事案件的不同类型(案由),分别单独成册。首批推出《劳动合同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学生伤害赔偿纠纷》、《人身伤害赔偿纠纷》、《名誉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离婚中的财产分割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存单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房屋买卖纠纷》、《房屋拆迁纠纷》、《房屋租赁纠纷》、《票据纠纷》、《劳动保险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等民事类丛书。需要说明的是,有些案例是在相关法律出台之前作出裁判的,因此在裁判和评析中可能会出现旧法的有关条款,但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依然重要,所以我们也有选择地收入了此类案例,评析时以分析法律问题为主要目的。在“适用法律”部分则列出最新法律依据。请读者在使用过程中注意。在编辑的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很多法官都给了热情的帮助和支持,我们表示诚挚的谢意。我们衷心希望这套丛书能为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总结和传播略尽绵薄之力。上述即为什么是继承权纠纷的具体,谢谢采纳!

三、继承权实现的条件和条件。

继承他人遗产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接受遗赠三种。继承权是自然人自始拥有的,法律只作了排除规定,即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如下
一、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并得到被继承人凉解的,可以不剥夺)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情节严重是指该行为侵害了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利益,造成其生活困难)
五、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而不尽抚养义务。
六、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遗嘱或遗赠所附义务。
七、自己明示放弃继承或未作接受遗赠的表示。

四、《如何继承多继承人的股权?》

有多个继承人的,则如果被继承人留有遗嘱的,各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留下的遗嘱继承股权。如果没有遗嘱的,则各继承人按照下列法定继承顺序继承股权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上述股权继承都是发生在公司章程没有禁止股权继承的前提下,如果公司章程有特殊规定的,则继承人不能继承股权。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七十五条

五、承包制下的土地继承,是由谁继承?

如果是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是能够继承的。rn  如果是乡村土地承包权,则不能够继承。《乡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的限定,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的承包,当农户家庭中部分人员丧命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仍然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问题;家庭人员全部丧命,家庭消亡,即户不存在的,更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应当由发包方要回承包地。但承包方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限定继承。按照《乡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条限定的情形进行个别调整的,即承包方依法交回的承包土地和发包方依法要回的承包土地,应遵循的流程是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人员或是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认可,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乡下行政主管部门准许。其要回的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但是,《乡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限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商量等方式获到的,该承包人丧命,其应获到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限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能够继续承包。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乡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三条
[1]《乡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条

六、继承权继承制度下继承与被继承之间的关系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定继承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的继承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法定继承权是继承人按法律的直接规定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的继承权利。法定继承权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具有继承被继承人个人合法财产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法定继承权的实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被继承人死亡并留有遗产;

2、没有合法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存在;

3、被继承人没有留有遗嘱。

七、继承权丧失定义、确认、类型、影响、后果

继承权丧失,是指依被继承人遗嘱愿意取消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或是继承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被人民法院取消继承资格的情形。《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上述各项的具体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

10、

11、

12、

13、14条之规定,对应解释如下

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2、继承人有继承法第七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遗嘱无效,并按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3、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即使继承人有违反《继承法》第7条所规定之违法行为,并且继承人亦承认该违法行为的存在,继承人的继承权也不会自动丧失,需要经过法院的程序予以确定。而且只有法院有权确认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其他任何人和单位都没有这种权利。只有在满足了法律规定的情形,继承人才会丧失继承权。

听律网引用法规
[1]《继承法》 第7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七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七条
[1]《继承法》 第7条

八、老人的房屋在去世时,继承人中的一位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扩建合法吗?

能够商量扣除附加的房屋扩建部分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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