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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判决的特点是什么?

来源:法否网 2025-10-15 15:40:47 39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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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判决的特点是什么?
行政确认判决的特点是什么?

一、行政确认判决一种法律程序,用于处理行政判决中的争议。

确认判决是行政诉讼中应用很广的一种判决形式,可以作为相对人提起行政赔偿的,还可用来解决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某种行政行为对过去、现在、将来的事实是否具有效力,那么行政确认判决有哪些概念,特征是怎样的?

二、行政确认判决的概念及特征是什么?

行政确认判决是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经过合法性审查,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效力进行评价,在不宜适用其它判决形式的前提下,直接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或是否无效的判决。
特征如下

1、仅具有宣示效果;

2、具有辅助性和补充性的特点;

3、救济功能相对弱化。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

三、行政确认判决的特征

法律分析
行政确认判决的特征

1、仅具有宣示效果;

2、具有辅助性和补充性的特点;

3、救济功能相对弱化。行政确认判决是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经过合法性审查,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效力进行评价,在不宜适用其它判决形式的前提下,直接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或是否无效的判决。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

五、行政确认判决一种适用于行政相对人的法律程序。

行政确认的主要特征

1.行政确认是要式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确认行为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并按照一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作出。

2.行政确认是羁束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进行行政确认时,只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操作,并尊重客观性质中性 非处分性。

六、行政确认判决一种用于撤销或确认行政行为的独立法律判决。

法律分析
行政确认判决的是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经过合法性审查,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效力进行评价。分为以下种类确认合法或有效的判决;确认违法或无效的判决;确认违法并责令补救或赔偿的判决。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

七、行政确认判决的含义和特征

行政确认判决是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经过合法性审查,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效力进行评价,在不宜适用其它判决形式的前提下,直接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或是否无效的判决。特征如下

1、仅具有宣示效果;

2、具有辅助性和补充性的特点;

3、救济功能相对弱化。【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的;(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

八、"行政判决中的判决和原判决"

1、确认判决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确认;在行政诉讼中,确认判决则不仅包括在合法性审查中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效力状态的确定,还包括对陷入争议状态的特定行政法律关系的存在及归属作出确定。比如非法营运被运管处处罚,司机到行政,确认判决运管处的行政处罚合法;

2、维持原判一审判决后,一方当事人不服,上诉至中院,二审经过审理,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合理,二审会作出维持一审的裁定,即维持原判;

3、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民事纠纷,到,在一审中,如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在判决书中就会驳回诉讼请求。

九、"政府对行政许可的审查与决定的相关规定"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第三十五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1.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2.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3.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第四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有的有地域限制,对于没有特别的地域限制的许可,则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原则上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政许可的适用有地域范围的除外。

十、法律上的判决裁定决定适用的范围是什么?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决定主要适用于下列事项(一)解决是否回避问题申请回避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但是否构成回避则须对照法定条件。人民认为符合法定条件者应决定其回避,否则应决定不予回避。(二)采取强制措施,排除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是一种不法行为,不果断加以排除,诉讼难以顺利进行。但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有其特定构成要件,对不同的行为又可采取不同的强制手段,这就要求人民在决定行为构成和实施手段时必须果断迅速。对重大措施如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三)解决当事人提出的顺延诉讼期限的申请问题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可以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应当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四)解决当事人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问题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可能有一定困难。为此,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救济原则,即在一定条件下,当事人可向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人民诉讼收费办法》第27、

29条有具体的规定,是否同意当事人缓、减、免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五)解决重大疑难问题人民审判委员会对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所作出的决定,如决定生效判决案件的再审等。

十一、判决书对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为什么判决结论是正确?

第一,必须了解和掌握判决书说理的特点。判决书说理的特点主要表现为⑴贵平正,嫉偏倚。公正是法律的本质,是法律的首要价值。判决书与当事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且具有法制宣传及社会教育的效果。只有公平严正,才能令人信服。绝不能以势压人,或强词夺理。⑵讲求切事而论。判决书的说理都是针对特定的案件事实,要有针对性地进行说理。不应作概念推演,不能堆砌概念,更不应该空谈。⑶必须依法说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处理案件的基本原则。依法说理即是以法律为准绳,必须精确、具体地引用法律。⑷讲究平实简明。判决书的说理讲究平实,说清说透即可,不能旁证博引,长篇大论,层层剖析,要简明扼要,要抓住要害,就其实质三言两语说透道理。⑸周密严谨,无懈可击。法律的适用对当事人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说理必须具有极强的逻辑性,必须周密严谨,无懈可击,不能有丝毫的疏忽。  第二,必须明确说理的构成要素及其要求。说理,一般由论点、论证和论据三个要素构成。论点必须正确、鲜明,建立论点必须遵循“以事实为,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作为论据不是简单地重复已叙述过的事实,而是说理的需要,对案件事实加以概括,为说理服务。论证要符合逻辑,其要求有两点一是证明观点,要依靠逻辑思维,使观点得以正确表述;二是反驳论点不能靠推理形式来替代事实材料,必须要用逻辑论证的方法,揭示论点与论据之间的本质联系,使证明或反驳都具有不可辩驳的力量。第三,还要着重作好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吃透案情。法官要将整个案件如当事人争执的焦点,证据的质证、认证及对案件事实的确认等情况完全充分掌握,为说理的写作提供充分的素材,打下坚实的基础。其次要熟谙法律。论述的核心就是要阐明法律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这就要求法官不仅应要正确理解法条的字面含义,还应了解其字里行间所蕴藏的法理,对法学知识要有相当的广度与深度,并能较好地运用于司法实践,达到从“法理到个案再到法理”的认识水平。再次要遵循逻辑。说理的构架,是由一系列的概念、判断、推理构筑的一个严密体系,容不得半点庇漏。因而法官应当通晓形式逻辑及其分支法律逻辑知识,进行说理时应自觉地做到概念明确,判断恰当,推理严谨,论证合乎逻辑。

十二、案件的判决是以作案时的条例还是案发时的法律规定?

您好律师‘我有一个小弟被认定为销售假药罪‘就是街道上所谓的祖传秘方的那种‘成分为止痛药加面粉‘主要针对风湿关节类的‘没有人吃出什么问题‘但他已经在市面上销售了4年多了‘涉案金额10万‘这种情况请问法院会不会以销售假药罪当中的情节严重来处罚‘应该怎么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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