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
有关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解释规定案件由当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商标权、著作权等都属于知识产权,由于我国各地都有知识产权被侵犯的情形,为了节约司法资源,各民事主体,只能向当地的管辖公安机关举报自己的知识产权被侵犯了。
二、不当得利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及法律规定
律师解答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
三、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管辖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8日发出了《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通知》,调整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述标准以下,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管辖法院管辖
四、行政诉讼法对不动产管辖的规定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确立了行政诉讼的不动产专属管辖,即“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般认为,行政诉讼中的专属管辖不仅排除一般地域管辖,也排除特殊地域管辖中的共同管辖。但是,由于这一制度的法律规定过于概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未予明确,为此不少人认为对于仅与不动产有牵连关系的行政诉讼,并非一概作为专属之诉,以至于司法实践中对“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的管辖存在严重分歧,导致行政诉讼不动产专属管辖制度适用的不一。众所周知,我国法院系统是与行政区划相对应设置的,司法辖区与行政辖区合一,一般情况下,在行政程序中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物是处于同一辖区,行政诉讼的管辖权也只能是同辖区法院,也就不存在管辖权争议的问题。但是,还存在一些例外情况,如城市中设区的市级政府的各行政机关,由于其住所地只能在固定的某一个区,可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往往会针对不同区的行政相对人或行政相对物,因此,很多涉及不动产的行政案件被告与不动产本身不在同一地区,甚至有的不动产所在地与原、被告之住所地均不一致,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种情形也会越来越多。正因为存在这种不动产所在地与原、被告所在地不一致的情况,和对不动产专属管辖的不同理解,所以,现实中一些法院为了提高行政案件数,或因牵涉到与行政机关的某种关系,对只要是涉及不动产的行政纠纷,如果是在被告所在地就不理会专属管辖的规定,往往以“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立案审理;如果是在不动产所在地,则不管具体行政行为的客体或者产生行政纠纷的原因是否是不动产,一概以不动产专属管辖为由予以受理。反之如果是复杂、比较难处理的案件,便以无管辖权推诿不予立案。这样不仅出现了法院“抢、推案子”,当事人“告状难”的状况,还人为的造成法院间的案件数量不平衡,而且这种现象也越来越严重,既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确定不动产专属管辖时考虑的“既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又便于法院对不动产的勘验调查取证,采取相关措施,做到及时正确的处理,利于案件审结后判决的执行”的立法宗旨,也不符合我国当前加强行政审判的要求。
引用法规
[1]《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条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司法解释对知识产权犯罪的管辖问题有明确的规定吗?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中国对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过去仅分散见于《商标法》、《专利法》以及《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中,并没有将其认定为独立的犯罪类别。
中国对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过去仅分散见于《商标法》、《专利法》以及《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中,并没有将其认定为独立的犯罪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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