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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业主委员会已到期物业签订的合同能终止吗

来源:法否网 2025-05-14 15:29:43 18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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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业主委员会已到期物业签订的合同能终止吗
前期业主委员会已到期物业签订的合同能终止吗

一、前期业主委员会已到期物业签订的合同能终止吗?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虽然约定了期限,但当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即终止。

2、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虽然可以约定期限,但该期限不影响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后按程序选聘物业服务公司。

3、不管业主委员会是否是在入住后两年内成立,只要业主委员会选聘了物业服务公司,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就应终止。

二、合同终止的时间是多久?

 

1、合同终止后合同终止后的权利义务,便失去了法律上的效力。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债权人不得主张合同债权,债务人也不再负合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同时,合同关系的终止,使合同的担保及其他从权利义务关系也归于消灭。如抵押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等和主债权一样也归于消灭。   

2、合同终止后,还应清理一切有关合同关系的手续,如负债字据的返还与注销。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债权人应将负债字据返还于债务人。债权人如能证明字据灭失,不能返还,应向债务人出具债务消灭的字据。   

3、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通知,是指当事人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将合同终止的有关事宜告诉合同对方当事人。协助,是指当事人一方配合另一方作好善后工作。保密,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终止后对于了解到的对方当事人的秘密不向外泄露。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界定。

三、公司合同未到期,是否可以解除?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首先,用人单位有无提前一个月通知,如果是符合第39条规定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须提前1个月通知,如果是因出现第40条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的,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额外一个月的工资,即代通金。其次,用人单位符合39~

41条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没有,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计算方法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不是连续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再次,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单位需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标准”的赔偿金,这里“经济补偿金标准”既不用分段计算,也不作年限的限制。劳动者可以先于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需注意,申请仲裁时间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对仲裁不服可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以上就是规定对合同没到期公司解除合同有补偿吗的回答。上述如果没有解决您的问题,可以咨询听律网网专业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解答。

四、"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合同前签订的规定"

参考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1、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2、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3、第二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4、前期协议具有过渡性,成立业主委员会签订正式合同后,前期合同效力终止。合同条款以正式合同约定为准。

引用法规
[1]《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2]《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3]《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五、村民委员会能否终止个人承包集体土地的合同?

经村委会认可,能够续租。

六、业主是否可以终止物业服务合同?

实践中,在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而引发的纠纷较为常见,并导致了不良的后果,有的导致群体性事件,更有甚者造成人身和财产伤害。

2004年3月17日建设部颁布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不予批准……(八)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十)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投诉较多,经查证属实的。”该办法对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并以存在事实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有关“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不予支持”之规定,该请求不能获得人民的支持。

引用法规
[1]《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第11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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