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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对出资转让的表决方式是怎样的

来源:法否网 2025-11-25 17:08:13 104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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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对出资转让的表决方式是怎样的
股东对出资转让的表决方式是怎样的

一、出资转让的表决方式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二、出资转让中股东会的表决方式

导读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属于股东会的职权。第四十一条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属于股东会的职权。第四十一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股东会应采取何种表决方式,是按照出资比例来行使表决权,还是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上述法律规定存在不够协调、明确之处,可能产生歧义。如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可能出现持有过半数出资额的大股东一人即可作出决定的情况。而当该大股东是转让人时,无需履行任何程序就可获得实质上的同意,其他股东并无制约手段,而此状况似乎并非法律规定的本意。

如何理解股东会对出资转让的表决方式,才符合立法本意,才合乎法理、事理呢?我们认为,公司法虽将此事项列入股东会的职权,但对其不能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而应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首先,法律对此事项专门规定的表决方式(第三十五条),是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不是“全体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其文义明确强调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虽原则性地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其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当视为是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表决权行使的特殊规定,应优先适用。

其次,从法理上讲,人们普遍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既有资合的性质,也有人合的性质。从资合的性质讲,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来行使表决权。而从人合的性质讲,股东会应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要确定在某一具体事项上如何行使表决权,关键在于该事项涉及公司的资合性质还是人合性质。而人们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质的之一,恰恰就是法律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要受到限制。

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看,除“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这一特定情况外,其他事项都是在全部股东不变情况下的公司的内部事务。公司内部事务属于资合性质的范畴,对这些事项的决定,由此产生的利害与股东持股数额多少直接相关,所以,应当由全体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决定。但“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则性质不同,它涉及到公司出资人的变化,合作之人的变化显然应属于人合性质的事项。人合性质的事项,应当由全体股东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东无论出资多少,在设立公司时均有同等的权利选择其认为适当的合作伙伴,否则可不参加公司。在设立公司后股东发生变化时,同样应有同等的权利选择是否接受合作伙伴,不同意时便可优先购买被转让的出资。此项权利的性质与股东持股多少无关,当然也就不能采取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方式决定。

此外,有的人认为,不同意转让又不同意受让而依法被视为同意转让的股东,可能会在修改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名称及出资额时再度反对,而使转让出资受到阻碍。我们认为,这种情况根本就不应发生。因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名称及出资额等事项,本身就是股权转让的必经程序,是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完全法律效力的必要组成部分。当法律规定对此类股东视为同意转让出资时,就包括了将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等事项也视为同意,不允许再违法提出反对,即便反对也是无效的,根本不必予以考虑。

三、股东转让股权,股东出资不到位能转让吗?

公司的股东出资不到位的,是不能转让股权的,出资不到位股东就没有相应的股权,所以转让是无效的。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四、股东转让给股东公司,股权转让的条件。

股权转让的前提条件(一)公司依法设立公司是股东的载体,股东权依赖于公司的存在。如果公司没有依法登记注册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出资人当然不能具有股东资格,当然也不具备转让股权的资格。(二)股东依法取得股东资格作为公司的股东,无论是原始出资人还是继受获得公司股份的受让人,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股东资格。(三)必须经合营他方同意,且取得合资企业董事会的通过,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无需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向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股权时,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就合资企业而言,无论是投资者之间转让股权,还是合营一方向合营以外的第三方转让股权,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都必须经过其他投资者签字或者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四)获得审批机关的批准。股权变更的登记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委托的企业设立时的登记机关。《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五、股权转让方式的表决方式的规定,以及如何进行表决。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股东会对股权转让的表决方式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股东会应采取何种表决方式,是按照出资比例来行使表决权,还是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上述法律规定存在不够协调、明确之处,可能产生歧义。如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可能出现持有过半数出资额的大股东一人即可作出决定的情况。而当该大股东是转让人时,无需履行任何程序就可获得实质上的同意,其他股东并无制约手段,而此状况似乎并非法律规定的本意。如何理解股东会对出资转让的表决方式,才符合立法本意,才合乎法理、事理呢?我们认为,公司法虽将此事项列入股东会的职权,但对其不能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而应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首先,法律对此事项专门规定的表决方式,是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不是“全体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其文义明确强调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虽原则性地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其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视为是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表决权行使的特殊规定,应优先适用。其次,从法理上讲,人们普遍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既有资合的性质,也有人合的性质。从资合的性质讲,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来行使表决权。而从人合的性质讲,股东会应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要确定在某一具体事项上如何行使表决权,关键在于该事项涉及公司的资合性质还是人合性质。而人们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质的之一,恰恰就是法律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要受到限制。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看,除“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这一特定情况外,其他事项都是在全部股东不变情况下的公司的内部事务。公司内部事务属于资合性质的范畴,对这些事项的决定,由此产生的利害与股东持股数额多少直接相关,所以,应当由全体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决定。但“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则性质不同,它涉及到公司出资人的变化,合作之人的变化显然应属于人合性质的事项。人合性质的事项,应当由全体股东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东无论出资多少,在设立公司时均有同等的权利选择其认为适当的合作伙伴,否则可不参加公司。在设立公司后股东发生变化时,同样应有同等的权利选择是否接受合作伙伴,不同意时便可优先购买被转让的出资。此项权利的性质与股东持股多少无关,当然也就不能采取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方式决定。此外,有的人认为,不同意转让又不同意受让而依法被视为同意转让的股东,可能会在修改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名称及出资额时再度反对,而使转让出资受到阻碍。我们认为,这种情况根本就不应发生。因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名称及出资额等事项,本身就是股权转让的必经程序,是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完全法律效力的必要组成部分。当法律规定对此类股东视为同意转让出资时,就包括了将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等事项也视为同意,不允许再违法提出反对,即便反对也是无效的,根本不必予以考虑。

六、公司股东退出股份转让时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1、股权转让形式有限职责公司股东转让给钱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要求和流程上存在肯定差异。1内部转股给钱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给钱额,隶属股东之间的内部做法,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限定,变换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给钱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能够以此作为准据。2向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给钱时,隶属对公司外部的转让做法,除依上述限定变换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换登记。对于向第三人转股,公司法的限定相对比较明确,在第七十一条第二款限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认可。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认可,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认可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认可转让的,不认可的股东应当买下该转让的股权;不买下的,视为认可转让。”

七、股权转让的解释和形式

在劳动合同期内,或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一方面无缘由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得到工作每满2年支付两个月薪水的赔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2年的,按2年计量;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薪水的经济赔偿。如果用人单位不按照限定支付赔偿款,则可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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