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优先购买权是否会影响股权转让协议有效性?"
合同是有效的,该合同的存在与效力如何,并不影响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性与资合性的特征,股东间的相互信任对公司的发展有重要的影响,因此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除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外,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需要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这是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特征的重要体现。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人转让股权时,并没有将股权转让的事项通知其他股东,而是直接与股东以外的第三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甚至进一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这种情况下股东与第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是有效的,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中仅是阻碍或否定股权变动的因素,并不能否定当事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是相互独立的,不能因为未能成功发生物权变动,就否定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法律效力。
风险提示在实践中不少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时并未将股权转让的事项通知其他股东,而是直接与第三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办理登记手续,这种行为显然是侵犯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此时其他股东有权向法院请求转让无效。
二、"股权转让有效吗"
有效。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收回投资、解除股东身份的一种方式,在日常公司经营活动领域,股权转让,也是一种常见的民事行为。股权转让一般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在该协议中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实现股权转让的行为。股权转让协议相比其他协议,除了签订转让协议的双方在签订转让协议的过程中意思表示真实,股权转让分为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对内转让股权,即股东将自己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其他公司股东的行为;对外转让,指公司股东将自己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公司之外的其他人的行为。无论是对内转让还是对外转让,股权转让的行为需要转让方获得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且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放弃优先受让权的情形下即对协议双方产生约束力。这里的股权转让仅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如涉及到外资、国有企业等公司的股权转让,还需要相关部门的批准。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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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四、"股权转让协议书是否有效"
关于上述问题的解析如下有效,但是未经审批机构批准的股权转让协议视为已成立、未生效的行为。股权转让协议应自被审批机构批准之日开始生效。《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您情况比较复杂,听律网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询听律网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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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
五、"股东转让股权,股东股权可以约定不可转让吗?"
你的问题我在听律网的解答如下对于“股东转让股权”的情况,我的回答如下股权转让--不论在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股东权利的转让。公司运作中,常用的“出资转让”与“股份转让”,两者、同“股权转让”在使用时意思没有实质性差别,只是“股权转让”使用较少。出资是公司设立前出资人或股东的行为,公司一经成立出资人的出资即转化为公司法人财产,即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转移,对应的,出资人获得的是股东权,而非财产,因此此时不是,也不可能转让“出资”,故法条上界定为“股权转让”在概念上是最准确、最清楚的。而第74条规定的“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存在着混淆了法律概念界限的问题,只是实际意义似乎是“新股东顶下了原股东的出资”,为人们所接受,注销原出资证明书是正确的,取而代之的应是“股权受让证明书”或“持股证明书”,公司发起人的出资与新股东购买的股权是不同的,应当有所区别,或者在公司章程中加以界定。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还有其他疑问,点击“咨询我”进行咨询,为您提供专业法律咨询。六、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原因受让方未签字,但具备股东资格
《公司法》第71条限定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之间能够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认可。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认可,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认可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认可转让的,不认可的股东应当买下该转让的股权;不买下的,视为认可转让。 经股东认可转让的股权,在同等要求下,其他股东有优先买下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买下权的,商量确定各自的买下比例;商量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给钱比例行使优先买下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限定的,从其限定。本条法律限定,有限职责公司股东转让股份,公司章程有限定的按照公司章程限定,无限定的,须经过半数以上股东认可,同时在同等要求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买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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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 第71条
七、转让协议有效吗,私下股权转让协议。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转让分为股东之间转让和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两种,但是无论哪种私下订立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都要查看公司章程的规定,章程中规定可以就可以,不可以就不可以,如果没有规定则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八、股权转让中是否需经过其他股东认可?
无优先买下权
九、"有限职责公司股东会能否强制自然人股东转让全部股权?"
基于公司自治与股东自治精神公司应予限职责公司章程维持强化股东间合性合法限制受让股权主体范围由于借口2005《公司》第72条第3款限定公司章程股权转让另限定其限定例章程限定资格受让股权主体本公司股东倘若股东均拒却买下转让仍权利其股权转让给公司外部第三疑义外2005《公司》第76条面原则应予自股东丧命由其合继承继承股东资格另面书条款应予公司章程另作相反限定例章程条款商定继承取股权经全体股东半数认可取股东资格未取认可必须依照公司关股权转让限制性限定转让股权《高民院公司解释草稿()》第19条限定限职责公司章程限定股权转让要求违背律规强制性限定民院应认定其效力见师傅关倾向于尊重公司章程自治公司章程限定违背律行政规强制性限定侵害股东固权例公司章程禁止股东转让股权求同同月同求同同月同死商定看似重视股东间合性实则违背公序良俗公司章程禁止股东依退股公司章程授权股东随作决议故除某股东资格或者故逼迫某股东向股东决议指定股东让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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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 第72条
[1]《公司》 第76条面原则应予自股东丧命由其合继承继承股东资格另面书条款应予公司章程另作相反限定例章程条
[1]《高民院公司解释草稿()》 第19条
十、"股份转让协议无效,第三人是否可以主张?"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以下简称第三人)以的方式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其必须以原告的身份,因此,第三人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条件特别是原告资格的规定。如果原告的合法权益未曾受到侵害,或者他与别人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上的争议,就不能也无需提讼如果其与诉讼标的没有利害关系,或者只有事实上的利害关系而构不成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不能作为原告。基于《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第三人要提讼确认合同无效,其必须符合原告的条件,如果合同与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既使该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他也不能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只有当无效合同的存在直接影响到或者害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人才能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否则,不应受理第三人的。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诉讼第三人和第三人异议之诉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请求权的,有权提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请求权,但案件处理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提讼。人民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第一百一十九条条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
[1]《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2]《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条件必须符合下列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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