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好意施惠人受伤赔偿
1、好意施惠人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无需对受惠人因好意施惠所引发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好意实惠之侵权归责原则应当适用过错原则。但基于好意施惠的无偿性和良好的动机,以及善意目的性,应从民法的公平理念出发,酌情减轻施惠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即施惠人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受惠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酌情适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因一般过失造成的损害则无须担责。因此认定好意施惠侵权行为应当慎用,不得与公众对此类案件的期待值相距太远。
2、施惠者在主观故意的情形下应承担全部责任,在重大过失下过失程度及案件实际情况决定责任承担的大小。
3、施惠者为一般过失或双方均无过错时,由受惠者自负风险。
引用法规
[1《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
二、好意施惠的施惠人发生意外受损
好意施惠行为是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行为。该行为对好意施惠人不形成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好意施惠人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无需对受惠人因好意施惠所引发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民法上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应负注意义务的疏忽和懈怠。判断过失(过错)程度主要是考量行为人的注意义务。民法理论上将注意义务分为三个层次一是普通人的注意义务。该注意义务以一般人在通常情况下是否能够注意为标准,一般人难以注意而没有注意不能认定行为人存在过失;一般人能够注意而没有注意,行为人即存在过失,且为重大过失。二是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的注意义务。该注意义务以行为人处理自己事务所用的注意事项为标准,要求行为人在行为过程中要尽到与处理自己的事务一样的同一注意义务,违反该注意义务称具体轻过失,也即一般过失。三是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该注意义务不以行为人的主观意志为标准,而是以客观上应否做到某一程度为标准,是特定人依其特定职业的要求所应负的注意义务,违反该注意义务为抽象轻过失,也即轻微过失。三、工地受伤,盆肛耻骨受伤,养伤五个月,误工费怎么算
受伤住院误工费应当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赔偿。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误工收入×误工时间;无固定收入受害人能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误工时间×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无固定收入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误工时间×同行业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四、在工地上受伤,治好了活动受限,能评残吗
1、因工伤而活动受限的,能够评定伤残,享有伤残待遇。
2、《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五、上班意外受伤,算工伤吗
一、正常情况下都算。《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只要是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都应当构成工伤。但如果是因为本人自己的个人原因造成的,或者说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是本人,则不构成工伤了。 二、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以上是对“上班受伤算工伤吗,怎么规定的?”的回答
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14条
六、好意施惠受伤怎么救济
好意施惠行为是当事人因社交、帮助、道义等原因发生的,没有民法上权利义务意思的行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确定了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三种归责原则。过错责任是一般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只有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下才得以适用,而公平责任只能适用于双方对于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的情况。好意施惠应当适用一般侵权的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虽然施惠人系出于好意,但在因自身过错对他人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不能因其是好意施惠而免责。因为,施惠人实施帮助行为时,就对受惠人的人身和财产负有安全及保护义务。法律对受惠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保护不因任何原因而免除。因此,在受惠人因施惠人的过错行为而致害后,法律赋予受惠人向施惠人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七、你好,我发生交通意外,职责是同等职责,另一方无受伤,我俩受伤严重一家三口,还有老婆在怀孩子,由于我老婆
要看你的骨折情况了!能不能够够的上评残!够不上,就不好提议赔偿!但是!你的误工费和你老公的误工费,能够提议来的!还有交通费!住院时的伙食补贴,营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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