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的物提存后,提存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
标的物提存后,提存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是一个法律术语,是指债务人履行其到期债务时,因债权人的原因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或者因债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可依法将其履行债务的标的物送交有关部门,以代替履行的制度。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三条,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三条
二、合同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的风险和费用由谁承担
1、合同规定将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的风险和费用应当由债权人进行承担。
2、《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三条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三条
三、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的风险由谁负担?
在买卖合同中,可能会出现因为下雨、失火等导致标的物毁损的情况。据此,我国《民法典》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买卖合同中,若无其他规定或约定情况下,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负担的基本】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四条
四、试用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由谁承担?
对这一问题,要考察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有关制度。对于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问题,我国《民法典》采用交付主义,即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时间作为确定标的物风险负担转移的标准,规定不论标的物所有权是否转移,均由标的物的实际占有者承担风险。试用买卖合同在试用期间内,合同虽未生效,标的物的交付也不发生所有权移转,但在此期间内,有关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法律未作特殊规定,因此,该合同标的物毁损由买受人承担。【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六百零四条
五、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出卖人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出卖人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指买卖合同生效后,合同履行完毕前,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标的物损毁或灭失时,应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价金风险的问题。风险负担的移转采用交付主义。《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动产送货上门的,送货途中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2、动产自提的,回途的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3、当事人约定在特定地点交付的,且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在指定地点货交承运人后,风险转移至买受人。
4、当事人对交货地点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且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货交第一承运人之后,完成了交付,风险转移给了买方。
5、出卖人依照相关规定将标的物予以提存的,指依法提存后,风险转移给买方。在途货物买卖。在途货物买卖的风险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的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起转移给买方。若标的物为种类物,则需被特定化时起转移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买受人迟延受领或者迟延提货,则自买受人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风险;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迟延受领,买受人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承担风险;若出卖人构成根本违约,买受人拒绝接收货物或者解除合同,风险不转移,依然由出卖人承担。一般来说,针对于合同标的物进行损失要看是否告知了买受人。如果出卖人擅自做出决定没有告知买受人,那么买受人就有权向出卖人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要求其进行赔偿。如果是在规定地点进行,交给乘运人的话,那么承运人在过程之中导致物品受损,那么就由买受人跟承运人双方之间所订立的相关法律关系来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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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六、"提存标的物的法律后果及解决方法"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孽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标的物提存后,合同虽然终止,但债务人还负有后合同义务。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则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此处规定的"5年"时效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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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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