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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要出质?占有改定方式使用出质吗是否

来源:法否网 2025-09-04 00:34:50 3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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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要出质?占有改定方式使用出质吗是否
是否需要出质?占有改定方式使用出质吗是否

一、在占有改定方式中,使用出质是否可以有效保护资产?

交付作为动产质权的生效要件,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作另外的约定,否则无效。创设质权的行为应当公示,公示是质权的生效要件。质物依其性质可以移转占有的,应当交付,不能以占有改定方式设定质权。“如许设定人仍继续质物之使用收益,而成立质权,则等于无公示方法的动产抵押之设定,不免有害于善意取得其物之所有权或质权之第三人利益,而动摇一般动产交易之安全,故民法规定质权人不得使出质人代自己占有质物,禁止以占有改定之方法,以设定质权。”故以占有改定方式设立质权行为无效,应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二、"占有改定的规定"

合法中对占有改定的规定债务人只要明确的表示将财产交给占有者此时就会使得交付任务结束,这是由于此时一般债权人也是占有动产的所有者,故此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来改变动产的所有者,此时是最节约成本的,并且也可以省掉交付的费用。

三、"不能通过占有改变人类的行为"

占有改定是拟制交付的一种。财产出让人将其特定财产让与他人,同时又与受让人约定债权关系并依此仍保留对该财产实际占有的复合法律行为。占有改定通过让与财产的物权行为和约定占有的债权行为形成了双重占有出让人对物的直接占有和受让人对物的间接占有;同时又意味着完成了两次拟制交付基于物权变动的交付和基于债务(如租赁)履行的交付。这一过程虽不含有实际交付,但却具有物权变动和履行交付的双重法律意义。占有改定制度源自德国民法,后为许多大陆法国家的民法所确认,它为现代社会民事活动提供了灵活便利的交易形式。

四、关于占有改定是否可以适用善意取得的讨论。

不适用善意取得。

1、占有改定是观念交付的一种,占有改定不适用善意取得。

2、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

3、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条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条

五、"占有改定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占有改定是一种交通手段,形成的条件是存在双重占有关系,出让人要直接占有物权,而受让人间接占有物权,使用占有改定的方式获得动产的权利,买受人就是所有人,第三人存在侵权行为时,所有人可以请求返还占有物。

六、出质人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

提存是指债务人履行其到期债务时,因债权人的原因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
或者因债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可依法将其履行债务的标的物送交有关部门,以代替履行的制度。
如果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二条

七、"了解出质股份是否有瑕疵,出质人应出具未重复质押证明"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应了解拟出质的股权是否有下列情况⑴记名股票于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红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义的变更登记;⑵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⑶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其任职工期间内不得转让的;⑷股东的股份自公司开始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的;⑸公司员工持有的公司配售的股份,自持有该股份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的;⑹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⑺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 第二步,签订质押合同或背书质押 (注意股份出质准用禁止流质的规定。因此,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所有权直接归质权人所有的约定。) 出质行为生效条件

八、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是否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答《物权法》的规定,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十、"不能以占有改定的方式质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占有的客体,是有体物。在罗马法,质权的设立即要求移转占有。“确切地讲,我们称之为物件质权的是那些将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的情况。而那些不移交给债权人、也不转移占有的,则是抵押。”

1这一论断,看似寻常,实为质押移转占有、抵押不转移占有的概括。大陆法国家、地区的现行立法,均将交付占有作为质权成立的要件。质权的持续,亦以占有的持续为要件。“质权以移转占有为成立要件,是为公示动产物权不得不采取的一项措施。”2质权人以占有产生对抗效力,产生对世权同时因占有,才能够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实现自助出卖,以变价款优先受偿。

十一、"了解出质股份是否有瑕疵是否有禁止出质的情况"

出质人应出具对拟质押的股权未重复质押的证明(若重复质押,需有质权人出具的同意函)。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应了解拟出质的股权是否有下列情况⑴记名股票于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红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义的变更登记;⑵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⑶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其任职工期间内不得转让的;⑷股东的股份自公司开始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的;⑸公司员工持有的公司配售的股份,自持有该股份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的;⑹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⑺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 第二步,签订质押合同或背书质押 (注意股份出质准用禁止流质的规定。因此,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所有权直接归质权人所有的约定。) 出质行为生效条件

十二、知识产权中财产权出质后能否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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