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污染生产损害的定义
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由于人的活动引起环境发生化学、物理、生物等特征的不良变化,从而影响人类健康和人类的正常生产、生活活动,影响其他生物正常的生存和发展的一种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条
二、环境污染损害类别法律上的确定
专业分析1.本定义中的环境污染损害类别有空气环境污染损害、水环境污染损害、声环境污染损害、光环境污染损害、土壤环境污染损害、海洋环境污染鉴定、生态环境污染损害等。
2.环境污染事故发生过程中或发生后造成的各类损害,包括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的区域生态环境功能和自然资源破坏、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及其减少的实际价值,也包括为防止污染扩大、修复和/或恢复受损生态环境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获得利益的丧失,污染环境部分或完全恢复前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期间损害。全面完整的环境污染事故损害=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事故影响损害污染修复费用应急处置费用调查评估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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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污染环境损害赔偿规定具体法律规定
污染环境损害赔偿有下列规定1、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两个以上的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的责任大小污染物的种类、排放等因素确定;
3、侵权人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侵权人有权要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没有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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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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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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