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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中如何确定诉讼地点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

来源:法否网 2024-12-22 20:47:17 6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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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中如何确定诉讼地点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
行政复议中如何确定诉讼地点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

一、行政复议中怎么确定诉讼地点,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

专业分析
“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对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又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不服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条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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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八条

二、行政诉讼怎样确定管辖,有哪些相关规定

法律咨询解答
《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十六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相关法律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引用法规
[1《行政诉讼法》 第十四条
[2《行政诉讼法》 第十五条
[3《行政诉讼法》 第十六条
[4《行政诉讼法》 第十七条
[1《行政诉讼法》 第十四条
[2《行政诉讼法》 第十五条

三、政府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的管辖如何确定

《行政诉讼法》第14条至第17条对级别管辖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这里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若干解释》第8条的规定,有下列几种情形

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3、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4、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三、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是指同级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一般地域管辖
在行政诉讼中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划分案件管辖称作一般地域管辖,有时也称普遍地域管辖。《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法律针对特别案件所列举规定的特别管辖。《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两种具体情形

1、《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选择其中之一进行诉讼时,按我国行政诉讼的管辖规定,可以就行政行为造成人身损失和财物损失都在同一法院诉讼,而不是分别提起诉讼。

2、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共同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共同地域管辖是指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共同地域管辖是由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派生的一种补充管辖方式。

引用法规
[1《行政诉讼法》 第14条至第17条
[2《行政诉讼法》 第十五条
[1《若干解释》 第8条
[1《行政诉讼法》 第十八条
[1《行政诉讼法》 第十九条
[1《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四、行政诉讼法解释规定,行政诉讼法的主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 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这就是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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