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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医疗责任保险条款有哪些?

来源:法否网 2024-12-19 17:58:19 6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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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医疗责任保险条款有哪些?
人保医疗责任保险条款有哪些?

一、人保医疗责任保险条款有什么

关于医疗责任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的,具体情况《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的故意行为和非执业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但使用放射器材治疗发生的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四)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及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
第五条 下列情形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合格的医务人员进行的诊疗护理工作;
(二)不以治疗为目的的诊疗护理活动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
(三)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从事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的诊疗护理工作;
(四)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被吊销执业许可或被取消执业资格以及受停业、停职处分后仍继续进行诊疗护理工作;
(五)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在酒醉或药剂麻醉状态下进行诊疗护理工作;
(六)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使用伪劣药品、医疗器械或被感染的血液制品;
(七)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但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进行临床实验所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不在此限;
(八)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在正当的诊断、治疗范围外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或其代表的人身伤亡;
(二)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三)罚款或惩罚性赔款;
(四)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五)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在诊疗护理期间的人身损害无过失,但由于发生医疗意外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六)被保险人与患者或其近亲属签订的协议所特别约定的责任,但不包括没有该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七)自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终止在被保险人的营业处所内工作之日起,所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引用法规
[1《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第四条
[2《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第五条
[3《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第六条
[4《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第七条

二、人保医疗责任险的条款对这个有什么用吗

专业分析
关于医疗责任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的,具体情况《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的故意行为和非执业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但使用放射器材治疗发生的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四)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及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
第五条下列情形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合格的医务人员进行的诊疗护理工作;
(二)不以治疗为目的的诊疗护理活动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
(三)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从事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的诊疗护理工作;
(四)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被吊销执业许可或被取消执业资格以及受停业、停职处分后仍继续进行诊疗护理工作;
(五)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在酒醉或药剂麻醉状态下进行诊疗护理工作;
(六)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使用伪劣药品、医疗器械或被感染的血液制品;
(七)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但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进行临床实验所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不在此限;
(八)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在正当的诊断、治疗范围外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或其代表的人身伤亡;
(二)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三)罚款或惩罚性赔款;
(四)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五)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在诊疗护理期间的人身损害无过失,但由于发生医疗意外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六)被保险人与患者或其近亲属签订的协议所特别约定的责任,但不包括没有该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七)自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终止在被保险人的营业处所内工作之日起,所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引用法规
[1《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第四条
[2《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第五条
[3《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第六条
[4《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第七条

三、人保代驾责任险条款有哪些?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已为其全部职工或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四、保险责任免除条款效力怎样有哪些条款

专业分析
每一种类的保险合同都会涉及责任免除条款的,因而不是购买了保险就会全部赔偿。责任免除条款是否有效,是保险合同容易产生争议的地方。保险合同中伴随着一些晦涩的专业术语,且有减轻了保险公司赔偿责任条款,按照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以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责任免除条款必须清楚明确,没有歧义,对于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举证责任。

五、医疗事故责任险条款包括哪些

医疗事故责任险条款包括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引用法规
[1《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2《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3《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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