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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医疗责任保险条款有哪些?

来源:法否网 2025-10-04 13:13:03 15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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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医疗责任保险条款有哪些?
人保医疗责任保险条款有哪些?

一、监护人责任保险条款有哪些保险责任?

监护人责任何险条款的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被保险人的监护对象(被监护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般凡是法律上认定的,年龄不满18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二、人保医疗责任保险条款包括哪些?

关于医疗责任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的,具体情况《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的故意行为和非执业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但使用放射器材治疗发生的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四)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及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
第五条 下列情形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合格的医务人员进行的诊疗护理工作;
(二)不以治疗为目的的诊疗护理活动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
(三)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从事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的诊疗护理工作;
(四)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被吊销执业许可或被取消执业资格以及受停业、停职处分后仍继续进行诊疗护理工作;
(五)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在酒醉或药剂麻醉状态下进行诊疗护理工作;
(六)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使用伪劣药品、医疗器械或被感染的血液制品;
(七)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但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进行临床实验所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不在此限;
(八)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在正当的诊断、治疗范围外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或其代表的人身伤亡;
(二)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三)罚款或惩罚性赔款;
(四)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五)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在诊疗护理期间的人身损害无过失,但由于发生医疗意外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六)被保险人与患者或其近亲属签订的协议所特别约定的责任,但不包括没有该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七)自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终止在被保险人的营业处所内工作之日起,所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第四条
[2]《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第五条
[3]《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第六条
[4]《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第七条

三、人保代驾责任险条款详解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已为其全部职工或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免责条款有哪些?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身体蒙受伤害而残废或死亡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7、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9、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0、被保险人(hiv呈阳性)或患病(aids期间);

11、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
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条

五、人保医疗责任险条款对医疗事故中的人保医疗设备和人员有何作用?

专业分析
关于医疗责任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的,具体情况《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的故意行为和非执业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但使用放射器材治疗发生的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四)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及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
第五条下列情形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合格的医务人员进行的诊疗护理工作;
(二)不以治疗为目的的诊疗护理活动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
(三)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从事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的诊疗护理工作;
(四)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被吊销执业许可或被取消执业资格以及受停业、停职处分后仍继续进行诊疗护理工作;
(五)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在酒醉或药剂麻醉状态下进行诊疗护理工作;
(六)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使用伪劣药品、医疗器械或被感染的血液制品;
(七)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但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进行临床实验所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不在此限;
(八)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在正当的诊断、治疗范围外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或其代表的人身伤亡;
(二)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三)罚款或惩罚性赔款;
(四)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五)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在诊疗护理期间的人身损害无过失,但由于发生医疗意外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六)被保险人与患者或其近亲属签订的协议所特别约定的责任,但不包括没有该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七)自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终止在被保险人的营业处所内工作之日起,所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第四条
[2]《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第五条
[3]《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第六条
[4]《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第七条

六、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的补充医疗保险包括哪些?

鉴于医改起步初期,职工个人帐户积累较少.

3%记入。待职工个人帐户积累平均值达到一定数额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可对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进行调整、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中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部分、不同比例记入个人帐户。其记入标准如下145周岁以下的按缴费工资1%记入;2满45周岁及退休以前的按缴费工资2%记入;3到达正常退休年龄的按缴费工资2,适当补助符合基本医疗支付规定的公务员门诊费用。(一)医疗补助经费筹集标准纳入本范围人员的医疗补助经费由用人单位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4%缴纳,由市财政负担、医疗补助经费记入职工个人帐户后。(二)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1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对公务员实施的补充医疗保障,主要用于补助公务员在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

2、纳入本范围的人员,其门诊医疗费用补助标准按不同年龄,余下的部分

七、劳动合同中是否应包括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作为社会保险之一,必须写入劳动合同条款。医疗保险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进行缴纳的,用人单位缴费医疗保险比例是职工的9%,职工缴费医疗保险比例是本人工资收入的2%,不同省市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也有所不同。一般情况,单位缴纳缴费基数的9%,职工个人缴纳缴费基数的2%。

八、公司缴医疗保险的基数是什么?

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1、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上年工资总额的8%比例缴纳,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工资收入的2%比例缴纳。

2、用人单位人均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或无法认定工资总额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

3、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4、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5、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职工及退休人员必须同时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

九、"保外就医保险保外医疗服务的必要保障"

《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罪犯有下列严重疾病之一,久治不愈,严重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属于适用保外就医的疾病范围一、严重传染病1.肺结核伴空洞并反复咯血;肺结核合并多脏器并发症;结核性脑膜炎。

2.急性、亚急性或慢性重型性肝炎。

3.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伴有需要住院治疗的机会性感染。

4.其他传染病,如Ⅲ期梅毒并发主要脏器病变的,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脑脊髓膜炎及新发传染病等医院不具备治疗条件的。二、反复发作的,无服刑能力的各种精神病,如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等,但有严重暴力行为或倾向,对社会安全构成潜在威胁的除外。三、严重器质性心血管疾病1.心脏功能不全心脏功能在NYHA以上,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可由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肺源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重度心肌炎、心包炎等引起。)

2.严重心律失常如频发多源室性期前收缩或有R on T表现、导致血流动力学改变的心房纤颤、二度以上房室传导阻滞、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病态窦房结综合征等。

3.急性冠状动脉综合征(急性心肌梗死及重度不稳定型心绞痛),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有严重心绞痛反复发作,经规范治疗仍有严重冠状动脉供血不足表现。

4.高血压病达到很高危程度的,合并靶器官受损。具体参见注释中靶器官受损相应条款。

5.主动脉瘤、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等需要手术的心血管动脉瘤和粘液瘤等需要手术的心脏肿瘤;或者不需要、难以手术治疗,但病情严重危及生命或者存在严重并发症,且医院不具备治疗条件的心血管疾病。

6. 急性肺栓塞。四、严重呼吸系统疾病1.严重呼吸功能障碍由支气管、肺、胸膜疾病引起的中度以上呼吸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2.支气管扩张反复咯血,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3.支气管哮喘持续状态,反复发作,动脉血氧分压低于60mmHg,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五、严重消化系统疾病1.肝硬化失代偿期(肝硬化合并上消化道出血、腹水、肝性脑病、肝肾综合征等)。

2.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

3.急性及亚急性肝衰竭、慢性肝衰竭加急性发作或慢性肝衰竭。

4.消化道反复出血,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且持续重度贫血。

5.急性梗阻性化脓性胆管炎,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6. 肠道疾病如克隆病、肠伤寒合并肠穿孔、出血坏死性小肠炎、全结肠切除、小肠切除四分之三等危及生命的。六、各种急、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如急性肾衰竭、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盂肾炎、肾结核、肾小动脉硬化、免疫性肾病等。七、严重神经系统疾病及损伤1.严重脑血管疾病、颅内器质性疾病并有昏睡以上意识障碍、肢体瘫痪、视力障碍等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如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脑血栓形成、脑栓塞、脑脓肿、乙型脑炎、结核性脑膜炎、化脓性脑膜炎及严重的脑外伤等。

2. 各种脊髓疾病及周围神经疾病与损伤所致的肢体瘫痪、大小便失禁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生活难以自理。如脊髓炎、高位脊髓空洞症、脊髓压迫症、运动神经元疾病(包括肌萎缩侧索硬化、进行性脊肌萎缩症、原发性侧索硬化和进行性延髓)等;周围神经疾病,如多发性神经炎、周围神经损伤等;急性炎症性脱髓鞘性多发性神经病;慢性炎症性脱髓鞘性多发性神经病。

3.癫痫大发作,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每月发作仍多于两次。

4.重症肌无力或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等疾病,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5. 锥体外系疾病所致的肌张力障碍(肌张力过高或过低)和运动障碍(包括震颤、手足徐动、舞蹈样动作、扭转痉挛等出现生活难以自理)。如帕金森病及各类帕金森综合症、小舞蹈病、慢性进行性舞蹈病、肌紧张异常、秽语抽动综合症、迟发性运动障碍、投掷样舞动、阵发性手足徐动症、阵发性运动源性舞蹈手足徐动症、扭转痉挛等。八、严重内分泌代谢性疾病合并重要脏器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如脑垂体瘤需要手术治疗、肢端肥大症、尿崩症、柯兴氏综合征、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嗜铬细胞瘤、甲状腺机能亢进危象、甲状腺机能减退症出现严重心脏损害或出现粘液性水肿昏迷,甲状旁腺机能亢进及甲状旁腺机能减退症出现高钙危象或低钙血症。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糖尿病并发心、脑、肾、眼等严重并发症或伴发症,或合并难以控制的严重继发感染、严重酮症酸中毒或高渗性昏迷,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心诊断明确的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并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1.有心绞痛反复发作,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仍有明显的冠状动脉供血不足的表现;

2.心功能;

3.心律失常(频发或多型性室早、新发束支传导阻滞、交界性心动过速、心房纤颤、心房扑动、二度及以上房室传导阻滞、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窦性停搏等)。脑诊断明确的脑血管疾病,出现痴呆、失语、肢体肌力达IV级以下。肾诊断明确的糖尿病肾病,肌酐达到177mmol/L以上水平。眼诊断明确的糖尿病视网膜病变,达到增殖以上。九、严重血液系统疾病1.再生障碍性贫血。

2.严重贫血并有贫血性心脏病、溶血危象、脾功能亢进其中一项,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3.白血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4.恶性组织细胞病、嗜血细胞综合征。

5.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

6.严重出血性疾病,有重要器官、体腔出血的,如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血友病等,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十、严重脏器损伤和术后并发症,遗有严重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1.脑、脊髓损伤治疗后遗有中度以上智能障碍,截瘫或偏瘫,大小便失禁,功能难以恢复。

2.胸、腹腔重要脏器及气管损伤或手术后,遗有严重功能障碍,胸腹腔内慢性感染、重度粘连性梗阻,肠瘘、胰瘘、胆瘘、肛瘘等内外瘘形成反复发作;严重循环或呼吸功能障碍,如外伤性湿肺不易控制。

3.肺、肾、肾上腺等器官一侧切除,对侧仍有病变或有明显功能障碍。十一、各种严重骨、关节疾病及损伤1.双上肢,双下肢,一侧上肢和一侧下肢因伤、病在腕或踝关节以上截肢或失去功能不能恢复。双手完全失去功能或伤、病致手指缺损6个以上,且6个缺损的手指中有半数以上在掌指关节处离断,且必须包括两个拇指缺失。

2.脊柱并一个主要关节或两个以上主要关节(肩、膝、髋、肘)因伤、病发生强直畸形,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脊柱伸屈功能完全丧失。

3.严重骨盆骨折合并尿道损伤,经治疗后遗有运动功能障碍或遗有尿道狭窄、闭塞或感染,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4.主要长骨的慢性化脓性骨髓炎,反复急性发作,病灶内出现大块死骨或合并病理性骨折,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十二、五官伤、病后,出现严重的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1.伤、病后双眼矫正视力

十、"医疗保险公司为员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规定"

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如中国的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中国职工的医疗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以减轻企业负担,避免浪费。  首先,各统筹地区要确定一个适合当地职工负担水平的个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一般为工资收入的2%,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适当提高个人缴费的比例。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规定如下  其次,由个人以本人工资收入为基数,按规定的当地的个人缴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个人缴费基数,应该指出不是按本人基本工资或标准工资为基数,而是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收入统计口径为基数,即以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各类奖金、劳务收入和实物收入等所有工资性收入为基数,乘以规定的个人缴费率,即为本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个人缴费一般不需个人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去缴纳,而是由单位从工资收入中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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