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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债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来源:法否网 2025-09-04 02:49:04 4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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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债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以房抵债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一、以房抵债协议如何认定具有法律效力?

1、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将借款本金及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并经对账清算的,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2、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二、以房抵债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以房抵债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规定,债务人在债务到期之后与债权人达成以房抵债协议的,如果已经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债务人请求以房抵债协议无效或者要求变更、撤销以房抵债协议的,除非以房抵债协议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只要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均认可以房抵债的法律效力。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以房抵债协议的处理还有另一种情况,即债务到期后,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了以房抵债协议但并未完成房产过户手续,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不应直接起诉要求债务人过户房屋,否则人民法院会告知其应更改诉讼请求。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应当起诉债务人履行到期债务,如果其不履行,在判决执行过程中,可以拍卖以房抵债协议约定的房屋,用于优先偿还债权人债务。《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订立合同。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三、以房抵债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1、生活中,因为资金周转需要,借款人需要借款,但是出借人为了保障资金安全,往往都会让借款人担保或者因为债务到期,无法还钱而签订以房抵债协议。

2、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将借款本金及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并经对账清算的,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禁止的情形,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目的,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在不存在《民法典》规定情形的情况下,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对转化为已付购房款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数额,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款合同等证据予以审查,以防止当事人将超出法律规定保护限额的高额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

3、因此,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将借款本金及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并经对账清算的,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四、以房抵债协议有效吗?

以房抵债协议在具备合同的生效要件时是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者补偿。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五、以房抵债协议是否有效?

【问题解析】
“以房抵债”指的就是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以债务人或经第三人同意的第三人所有的房屋折价归债权人所有,用于清偿债务的行为。
江苏省高院会议纪要中对于“以物抵债”行为的效力问题主要表达了两个大类共计六种意见

1.当事人在债务未届清偿期之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
第一,该协议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目的,债权人如以债务人违反以物抵债的约定而要求继续履行以物抵债协议或者对所抵之物主张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但经人民法院释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继续履行原债权债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第二,若当事人在该协议中明确约定在债务清偿期届满时应进行清算,则该以物抵债协议在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但该约定不得对抗其他债权人;
第三,当事人在债务未届清偿期之前约定以房屋或土地等不动产进行抵债,并明确在债务清偿后可以回赎,债务人或第三人约定已办理了物权转移手续的,该行为符合让与担保的特征,因违反物权法定原则,不产生物权转移效力。债权人如抵债协议及物权转移凭证要求原物权人迁让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2.债务清偿期届满之后,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
第一,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后,在尚未办理物权转移手续前,债务人反悔,不履行抵债协议,债权人要求继续履行抵债协议或者要求确认所抵之物的所有权归属自己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但经释明,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原债权债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第二,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并且办理了物权转移手续,一方反悔,要求认定以物抵债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如当事人一方认为抵债行为具有民法典规定的可撤销情形的,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第三,债权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后通过以物抵债协议取得了所抵之物的所有权,后要求债务人承担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可参照民法典关于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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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四百零一条

六、以小产权房抵债协议有法律效力吗?小产权房屋抵债有哪些?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购买人是否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果是,那么这个合同即是有效的,相反则是无效的。我国法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而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也只有享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能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也就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由此可见,小产权房是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的。同时,一些行政法规也规定了城镇居民不得去农村购买小产权房,如《关于深化改革严禁土地管理的决定》重申,“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办公厅()

71号通知重申“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村住宅和小产权房。”因此,若城镇居民购买小产权房,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七、乡村土地抵债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

你好,土地不能够抵债给他人的,欢迎来电询问。 你所提的问题比较模糊,信息还不齐全,若能提供进一步的信息,有助于提供更为详细准确的解答。

八、小产权房抵债协议是否有效?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购买人是否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果是,那么这个合同即是有效的,相反则是无效的。我国法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而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也只有享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能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也就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由此可见,小产权房是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的。同时,一些行政法规也规定了城镇居民不得去农村购买小产权房,如《关于深化改革严禁土地管理的决定》重申,“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办公厅()

71号通知重申“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村住宅和小产权房。”因此,若城镇居民购买小产权房,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九、以房抵债的过户花费应该谁来承受?有法律限定吗

应该承受赡养费,具体的能够商量花费。 很高兴帮您解答问题,如有需要,可致电本律师,届时本律师将详细为您解答相关法律问题。

十、法官私下与债权人签订和解协议,但将保证人薪水卡冻结,该行为是否合法?

您的描述,您的问题隶属保证相关的法律问题。首先,您应该当时的保证合同的确定您的保证方式。如果是通常保证,通常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纷争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能够拒却承保证证职责。反之,如果保证方式是连带职责保证,则连带职责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限定的债务履行期期满无履行债务的,债权人能够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能够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保证证职责。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您如果已经完成保证职责,则需再向被保证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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