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工程质量隐患的概述
1、建筑施工的安全责任不明确。在建筑施工中将会涉及较多的主体,如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分包单位、拆装单位以及设备租赁单位等,对于这些主体所设立的安全责任的规定不够明确,有些企业在工程的转包与分包过程中,同时将安全风险转移,有的甚至签生死合同,使国家与人民群众的财产、生命受到严重威胁。
2、建筑工程在安全生产方面缺乏投入。在招标时,有些建设单位故意压低造价,而施工单位则减少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从而导致投入到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资金过少,有时还出现购买不合格施工材料的现象,给安全生产带来很多麻烦,最终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3、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意识薄弱。在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现场安全与效益等几个方面发生冲突时,经常注重效益和进度,而忽视安全生产。施工现场安全技术措施的专用资金短缺,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有时甚至连必要的保证措施与安全防护用品都没有购买,这种情况在私营企业和个体企业表现得最为突出。
4、施工现场安全教育工作不到位。相关规定,新工人进厂应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其中教育主要包括安全知识与劳动技能两个方面,必须通过考核才能上岗。但是就目前态势来看,很多企业并没有对其招收的农民工进行安全教育,从而导致施工作业人员缺乏一定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操作水平较低,自我防护能力较差。
5、在安全生产方面缺乏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建筑工程在安全生产方面缺乏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缺少日常的监督管理体制与措施,只依靠突击性检查,从而导致管理不到位,责任难以落实,有禁不止,有令不行。
二、工程质量隐患整改的具体措施
应采用项目部级隐患排查、班组隐患排查、岗位隐患排查等多种方式进行隐患排查工作,确保“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不留漏洞,对发现的隐患实施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班组、岗位要认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活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活动要有原始记录,做到齐全、叙述准确、不准漏项。
三、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无效的情形
建筑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无效主要有三种情形
一、没有经过发包人同意的违法分包行为。只要将自己承包的工作分包给其他人完成的话就需要发包人同意并且要承担连带责任。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则构成“违法分包”,所造成的后续问题会比较繁琐,并且要承担法律责任。建设工程合同从本质上实际就是承揽合同,所以建设工程合同是带有人身性质的,发包人对承包人有所信赖才会将工程交予承包人去施工,未经发包人的授权的话承包人就是无权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此行为在民法理论上看就是无权处分行为,如果发包人自始至终没有去追认的话,该行为是无效行为。很多企业和个人都是用“专业分包”这个理由去将工程违法分包,即使是“专业分包”也是需要发包人的同意。
二不具备相应资质“违法分包”。
即使是劳务分包作业也是需要资质的。并不是简简单单手头有些工人就能去帮人干活了。该资质其实也就是一个准入门槛,是国家颁发给企业的“准入证”,可以以此来衡量一个企业的实力。
三将工程肢解,以劳务分包的名义将工程违法“转包”“分包”给其他企业。
在我国更为常见的是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肢解,抽出利润;然后将剩余的工程以劳务分包的名义“分包”给其他企业去施工。更为有甚者,是此以劳务分包企业再将剩余工程分包给其他人去施工,层层扒皮、抽取利润,从而直接影响了工程质量。
五、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的形式
建筑工程中的劳务分包形式主要分为三种自带劳务承包、零散的劳务承包、成建制的劳务分包。
自带劳务承包指企业内部正式职工经过企业培训考核合格成为工长,劳务人员原则上由工长招募,人员的住宿、饮食、交通等由企业统一管理,工资由企业监督工长发放或由工长编制工资发放表由企业直接发放。在该形式中,公司将所承建的部分工程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形式,交由本公司职工具体承包施工,该承包人自招工人,就形式而言,工程由承包人负责施工与管理,工人的工资也是由承包人支付。
零散的劳务承包指企业临时用工,往往是为了一个工程项目而临时招用工人。在该形式中,承包人的法律地位不应等同于分包人,而是受劳务作业方有无用工资格分别界定为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
成建制的劳务分包指以企业的形态从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处分项、分部或单位工程承包劳务作业。在该形式中,毋须多言,该劳务承包实质属于工程分包性质,承包人地位等同于分包人地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九条
六、"建筑施工企业事故隐患治理制度"
定时,并进行复查、设备防护装置的维护保养情况、定时间。第四条,要立即采取措施分公司每月组织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工地,填写《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定措施进行整改、设备,及时向领导反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危险源监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对查出的问题、脚手架、防护用品的使用以及生产过程中的操作情况和重点单位如施工用电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第一条,检查中发现问题和事故隐患按“三定”原则做到定人员,并将检查出的问题定人、文明施工,一直到问题得到解决、环境条件、综合服务中心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生产班组实行班前检查、经营开发中心、经济管理中心,加以解决施工现场要在工地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领导下。写出检查分析。同时要认真做好雨季和冬期的季节性检查以及分包队伍安全生产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防护设施的完好情况,由项目经理组织每旬对现场的安合生产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防护用品及作业环境进行检查,要重点对规章制度落实、机械设备,不定期有重点地进行检查,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工地无力解决的问题要尽快逐级反映、监事中心、总结并发通报公司每两个月组织一次由技术服务中心项目实行日检查,确保安全后方可生产。第二条,由班长和安全巡视员负责组织对所有的机具,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消防设施防护用品操作规程执行及使用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定措施进行整改。第五条、基坑支护进行检查。第三条,并写出检查总结报公司技术服务中心
引用法规
[1]《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一条
[2]《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条
[3]《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五条
[4]《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三条
七、工程工程施工中的安全隐患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1公路施工安全管理现状随着公路施工市场不断发展,竞争不断加剧,施工管理体制、经营机制、利益分配等也在发生深刻变化,因而增加了公路施工生产安全的复杂性。公路工程特殊的施工环境和作业技术,以及安全生产的空间、平面延展特性,
1.1公路施工安全施工特点1)事故类型分散。事故统计分析表明,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五大伤害事故依次是坍塌事故、高处坠落事故、车辆伤害事故、触电事故和物体打击事故,占所有事故总和的81%。公路工程伤亡事故主要分布于8类。
2)故发生集中。公路工程施工安全事故涉及的工程类别分析发现,桥梁施工、路基施工和隧道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相对较多,分别占事故总数的47%、
29%和19%,占死亡人数总数的44%、
27%和25%。
3)事故后果异常严重。公路工程建设自然环境条件复杂,工程规模宏大,工程建设事故常常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和大量的人员伤亡。
4)安全事故的多发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具有突发性,增加了安全事故预防的难度。但,统计发现工程建设安全事故的类别具有重复发生或多发性,如坍塌事故,触电事故,高处坠落事故等,由此,可以发现事故发生具有其内在规律性,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
1.2公路施工安全管理存在问题1)没有对安全事故引起足够的重视。在目前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管理模式下,施工主体大多追求的是直接经济利益,不注重施工安全管理,普遍存在安全管理“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
2)安全资金投入不足。如安全防护极其简陋,特别是连高空、水上、深基坑和高边坡下以及隧道开挖道坑内等高危施工作业区域的安全措施也得不到有效保障。
3)现场施工人员安全素质低。绝大部分施工人员都是来自于农村的劳务工,施工安全知识相当缺乏。即使采取了安全教育,施工人员的安全素质还是达不到预期的目标。
4)安全管理制度缺失。项目部编制的安全施工方案、安全保证体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往往是为了应付检查,东拼西凑而成的,安全管理方案没有针对具体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非常空洞,也无法落实。项目部不设专职安全员,没有人来做安全管理方面的工作,有的安全岗位由其他管理人员兼任,有的安全管理人员素质偏低,起不到安全监督和管理的作用。2提高高速公路施工安全管理水平的对策措施2.1公路施工组织管理改善措施1)建立健全的高速公路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责任制是一切管理制度的核心,没有责任制再完善的管理制度也不过是一纸空文。因此,要建立完善的高速公路施工安全责任制。
2)明确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要突出施工企业主体责任,特别要突出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考核评价办法,构建有交通特点的建设安全生产防控体系。各地可结合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要求,制定本地区交通建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3)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明确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专职安全员以各施工班组专业安全员为成员,具体负责日常的安全工作。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对工作服、不戴安全帽上工地以及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等违章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同时负责爆破、拆除、混凝土及土方施工过程中人及设备的安全和防护工作。而安全员的责任不容忽视,负责具体落实分部工程、各工序的安全检查和督促工作,把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2.2提高公路施工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要改变低重心的学历构成,必须通过在安全管理人员中开展成人教育或者鼓励他们攻读工程硕士来实现。而另一方面要改善安全管理人员的职称结构,提高中、高级职称人员的比例,就要减少甚至不用无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安全管理工作。同时,对已经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低学历、低职称的人员进行公路专业知识和安全技术知识的专业培训,从而达到提高他们的整体水平的目的。另外,提高工人的素质首先就要加强对农民工的职业技术培训教育和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同时也要针对不同的工种进行不同的专业技术培训。适当提高招聘的门槛,在招工时适当增加招聘的条件,比如文化程度、工作经验等。
2.3加大对安全施工设备的投入1)加强高速公路施工设备的现场管理,严格贯彻执行设备维护保养制度操作手要严格执行机械保养制度,避免过时保养,使机械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对利用率高、易损坏、易出故障的设备应做好跟踪诊断,变事后修理为预防性修理。机械发生异常现象时应立即停机检查,并及时向上级汇报,以便能迅速组织维修人员进行现场抢修。
2)提高安全设施和防护管理企业统一规定施工现场的平面布置和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及有关设施、设备设立安全警示标志。机械安全装置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绝不能为了方便将其拆掉不使用。机械设备使用的刀具、工夹具以及加工的零件等一定要装卡牢固,不得松动。
2.4施工作业环境改善
1)预防生产性粉尘和噪声的危害。首先加强组织领导是做好防尘工作的关键。针对粉尘作业较多的施工段、施工期建立粉尘监测制度,并配备专职测尘人员,医务人员应对测尘工作提出要求,定期检查并指导,做到定时定点测尘,评价劳动条件改善情况和技术措施的效果。其次,采用有效的技术措施,尽可能降低作业环境粉尘浓度。例如通过湿式作业,它是一种经济易行的防止粉尘飞扬的有效措施。凡是可以湿式生产的作业均可使用,例如湿式凿岩、冲刷巷道、净化进风等。对于噪声控制首先应从工程控制来考虑,即在设备采购上,要考虑设备的低噪声、低振动。
2)防暑降温的主要措施。在夏季应尽量缩短高温下的作业时间,采取小换班、增加工作休息次数,延长午休时间等方法。休息地点应设在通风阴凉处,并备有清凉饮料、风扇、洗澡设备等。最好在休息室安装空调或采取其他的防暑降温措施。
3)针对复杂的地质条件做好施工组织设计。首先要做好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安排施工段的先后顺序。其次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即开工前要认真审阅设计文件,详细了解各段的地质情况,对重要地段要重点勘察,进一步核对设计资料,发现设计文件中有误及时上报业主,妥善处理。
4)材料堆放和仓贮的要符合安全要求.施工现场材料的堆放需遵循以下要求施工现场工具、构件、材料的堆放必须按照总平面图规定的位置放置;各种材料、构件堆放必须按品种、分规格堆放,并设置明显标牌;各种物料堆放必须整齐,砂、石等材料成方,大型工具应一头见齐,钢筋、构件、钢模板应堆放整齐用木方垫起。
九、建筑工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隐患应向哪个部门投诉?
你好住建局、规划局
十、"建筑劳务分包的常见特征及影响因素"
1、劳务分包是总承包合同的从合同,是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存在为前提唯一要件的,没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就没有劳务分包合同。
2、劳务分包的是建筑工程中的劳务,因此劳务分包合同是包工不包料或者是包工包辅料的合同。
3、劳务分包的主体是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劳务分包的发包人是建设工程总承包人,也可以是专业分包的承包人;其承包人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由于劳务合同的主体是企业,构成的是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劳务分包合同不是劳动合同。
3、劳务分包无须经发包人的同意。劳务分包仅存在于施工劳务的承发包之间,其的是施工劳务而非分部分项工程,劳务分包与发包人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总承包人或专业分包的承包人发包劳务,无须经过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人的同意。而依据《建筑法》第二十九的规定,工程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建筑工程质量隐患包含哪些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工程建设过程中,在注重工程建设速度的同时,更要注重工程建设的质量。若不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生工程质量纠纷就在所难免了,就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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