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平桥区女职工产假能休息多久?
一、信阳市平桥区女职工产假能休息多长时间
国家法定产假休息98天,符合地方条例规定的可延长产假三个月。
法律规定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引用法规
[1]《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七条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二、河南省信阳市新县产假女职工可以休息多久
国家法定产假休息98天,符合地方条例规定的可延长产假三个月。
法律规定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引用法规
[1]《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七条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三、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生孩子产假的休息时间有多久
国家法定产假休息98天,符合地方条例规定的可延长产假三个月。
法律规定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引用法规
[1]《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七条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四、巴中市恩阳区产假可休息多长的时间
正常产假98天,最多可休158天。
法律规定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引用法规
[1]《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六条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五、信阳市息县产假休多久
国家法定产假休息98天,符合地方条例规定的可延长产假三个月。
法律规定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引用法规
[1]《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七条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六、新乡市原阳县产假可休息多长的时间
国家法定产假休息98天,符合地方条例规定的可延长产假三个月。
法律规定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引用法规
[1]《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七条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