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是否需要单位的批准,主动辞职能否主张经济补偿?
一、辞职是否需要单位的批准,主动辞职能否主张经济补偿
一、辞职是否需要单位的批准现实中,劳动者辞职单位以各种借口不受理、不批准,劳动者愤而离职,最后单位却以劳动者未依法离职造成单位损失为由不支付最后的工资等,导致劳动者有苦难言。
首先明确一点,劳动者辞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也就是说我国法律赋予了劳动者无限辞职权。无论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主动辞职还是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过错而辞职,劳动者辞职都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
其次,辞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不等于说辞职没有任何限制,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提前30天主动辞职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不用书面形式。
二、主动辞职能否主张经济补偿
属于以下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以个人理由辞职没有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从08年开始算);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引用法规
[1]《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主动辞职还是第三十八条
[1]《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二、辞职和劳动合同一样吗,
您好!关于“辞职和劳动合同一样吗,”的回复如下对于聘书和劳动合同一样吗的具体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可知,企业聘任书是企业发给应聘者的文书,是企业录用员工的书面文件。应聘者经过考试、面试、复试以后,如果企业决定录用,则要向其颁发聘书。 聘任书沒有具体的格式要求,一般情况下应当写明被聘任者姓名、聘任的职位或职称、聘任期间等。 企业的聘任书不能等同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劳动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其由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而达成的,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必须由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方能生效。聘任书是由企业单方作出的文书,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前由企业颁发的文件,其非常简单,不涉及双方具体的权利和义务,聘任书上只有企业一方的签章,沒有被聘用者的签字。按照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不能因为颁发了聘任书而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以上没有解决您的问题,欢迎到听律网网咨询,为您提供专业的律师服务。
三、员工主动辞职是不是可以领取失业金
1、员工主动辞职的,一般不可以领取失业金。领取条件是员工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在失业前已与单位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等。而主动辞职的员工一般不符合该领取条件。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六条
四、员工主动辞职是解除合同吗
员工主动辞职是解除。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引用法规
[1]《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2]《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