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区别是什么?
一、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区别是什么
⑴虚假诉讼的参与主体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恶意诉讼的主体通常仅为一方当事人。
⑵虚假诉讼具有合谋性和非对抗性。虚假诉讼是原、被告双方恶意串通,欺骗法院和法官,获取非法利益,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对抗性,即便有,也是“虚假”的对抗,已达到迷惑法院和法官的目的;恶意诉讼一般是单方的恶意诉讼行为,不存在双方合谋的情形,因而仍具有对抗性。
⑶侵害的对象不同。虚假诉讼行为人侵害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诉讼相对方的权益。因为虚假诉讼的合谋者,是非法利益的共同体,其侵害的对象不可能是相对方,只能是第三者。而恶意诉讼侵害的对象通常仅限于诉讼相对方,而不会是第三人。
⑷虚假诉讼的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因为它起诉的主体、事实、证据纯粹是子虚乌有;而恶意诉讼原、被告之间可以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一类。
二、民事诉讼虚假诉讼怎么办,具体的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虚假诉讼的处理,是需要根据虚假诉讼的行为人的具体行为程度来确定的。在我国的诉讼程序中,行为人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此时是严重违法的,如果当事人有虚假诉讼行为的,人民法院会给予司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会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虚假诉讼只限于民事诉讼吗?
一、虚假诉讼只限于民事诉讼吗?是的,虚假诉讼就是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虚假诉讼行为限于民事诉讼领域。不包含仲裁、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而且本罪要求行为人具有“提起”民事诉讼程序的行为,即民事诉讼活动因行为人的行为从无至有,或者从中止状态中恢复。在民间借贷虚假诉讼中,原告主要通过伪造借款证据、虚构借款事实,并利用当事人自认、缺席审理、调解等诉讼技巧,使虚假的债权债务获得法院裁判文书的确认,以达到侵害真正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目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应当防范、制裁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经查证确属虚假诉讼的,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判决驳回其请求,并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对于以骗取财物、逃废债务为目的实施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虚假诉讼罪去哪里报案?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公安部门提出。属于口头报案的,接待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签名或盖章。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构对于报案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控告。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虚假诉讼只限于民事诉讼,情节严重的是犯罪行为,认定虚假诉讼罪后,需要向公安机构报案,由该机构立案侦查,收集犯罪的证据,整理犯罪的材料,将案件移交给检察院,由检察院进行审查,通过检察院的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由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虚假诉讼只限于民事诉讼吗?
一、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1、客体条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和国家税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依法保障国家的税收,对于增加国家的综合国力,加快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不仅纳税义务人和纳税单位应当按照税法履行税收的义务,税收机关也应当严格执行税收管理法,认真履行征税的法定义务。违反这些法定义务,对应征的税款不予征收,或者低于应征的税款额征收,就会给国家税收造成直接损失。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税务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行为。主要表现为一是必须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利;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权,但是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二是必须有不征,少征应征税款的行为。应征税款(种类、数额)的确定应根据税法的具体规定进行。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的行为表现在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中。如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包括税款的缴纳、退还、补缴和追征、税收减免、应纳税额的核定、纳税担保)以及税务检查。税务工作人员只要在上述各个环节中违背事实和法律、法规、滥用征管职权,搞虚假税务登记,涂改账簿,伪造纳税凭证,擅自减少应纳税额等,都是徇私舞弊行为。本罪的行为方式属于不作为的犯罪,“不征”是不作为,“少征”虽然征收一部分,但还有一部分应当征收的没征收,就未征收的部分而言,“不征”也是一种不作为。三是不征、少征应征税款的行为必须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的损失。
3、主体要件构成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是履行征收税款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即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也就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和税务所中代表国家依法负有向纳税人或纳税单位征收税款义务并行使征收税款职权的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税务工作人员,明知自己不征或少征税款的行为,破坏了有关税收管理法规,会给国家税收造成严重损失,但仍然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过失不构成此罪,如果税务工作人员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过失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应按玩忽职守罪追究责任。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如何对本罪的构成没有影响。二、逃税罪数额巨大的规定是什么?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逃税罪中数额巨大标准是一万元以上。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构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构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公安机构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有逃税漏税的行为,逃税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的情形,可以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定数额的罚金,如果只是逃税数额较大的情况,占纳税总额的10%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
四、在诉讼过程中,虚假诉讼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存在恶意诉讼的行为,则结果还是比较严重的,其中如果被认定构成虚假诉讼罪或者伪证罪的,自然就会按照《刑法》中的规定来追究刑事责任。而在认定是否属于恶意诉讼的时候,需要结合法律中规定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那么虚假诉讼的构成要件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