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合同之外附加工程如何处理
一、监理合同之外附加工程怎么处理
增加监理工作的范围和等。又如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就施工中采用新工艺施工部分编制质量检测合格标准等都属于附加监理工作,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延续时间,因此委托人在其完成工作后应另行支付附加监理工作报告酬金和额外监理工作酬金,以及灾害消失后恢复施工前必要的监理准备工作。LZ找的是这个么,即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前不超过42天的准备工作时间,承包合同不能按期竣工而必须延长的监理工作时间,承包人的施工被迫中断,但酬金的计算办法应在专用条款内予以约定,在委托正常监理工作范围以外监理人应完成的工作,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由于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是委托正常工作之外要求监理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如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指示承包人采取应急措施等。1.附加工作“附加工作”是指与完成正常工作相关
1、由于委托人、第三方原因,监理工程师应完成的确认灾害发生前承包人已完成工程的合格和不合格部分。
2.额外工作“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的工作。如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监理合同之外附加工程可能包括、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监理工作包括正常工作(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审核要点?
监理委托合同的协议是多种多样的,那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审核要点都有哪些,完善的监理委托合同一般都应具备下列基本1、签约双方的确认在委托合同中,首项的通常是合同双方的身份说明。主要是说明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名称、地址以及他们的实体性质。一般为了避免在整个合同中重复使用全名的烦琐,常常是采用缩写的办法使用名称。例如通常用“甲方”代表委托方,而被委托方则称为“乙方”。
2、合同的一般性叙述当合同各方的关系得到确认并叙述清楚之后,接下去将进行一般性叙述。一般性叙述是引出“标的”的过渡。在标准合同中这些叙述常被省略。
3、监理单位的义务对受聘请的监理工程师承担义务的叙述,经常包含两个部分
1)聘请监理工程师的义务。合同中是以法律语言来叙述义务的。
2)对所委托项目概况的描述。对项目概况的描述是为了确定项目的。或便于规定出服务的一般范围。具体包括项目性质、投资来源、工程地点、工期要求以及项目规模或生产能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