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风险分类、举证责任分配及处理方法
一、环境污染责任风险分类方法
1、与一般民事侵权一样,环境污染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2、由于环境污染导致的后果严重,治理成本极高,且往往具有不可逆性,因此环境侵权一旦发生,仅仅赔偿损失、治理污染、恢复原状、接受处罚并不能消除企业未来的环境污染,因此随着国家对环境利益的强调,停止侵害开始被越来越多地使用,这意味着如果不认真对待环境污染问题,企业可能直接面临关停并转的命运,可以预见这一趋势将进一步强化。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什么,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
环境污染的责任保险其定义是指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它是一种特殊的责任保险,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关系中,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因意外造成环境污染的经济赔偿和治理成本,使污染受害者在被保险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也能及时得到给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三、"环境污染举证责任分配与处理指南"
法律分析
环境污染举证责任分配如下受害人需就因果关系初步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污染者需要承担因果关系不成立的举证责任,即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四、环境污染的定义与责任
1、环境污染指自然的或人为的破坏,向环境中添加某种物质而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而产生危害的行为。由于人为因素使环境的构成或状态发生变化,环境素质下降,从而扰乱和破坏了生态系统和人类的正常生产和生活条件的现象。
2、企业或个人导致环境污染情况不严重的会有行政责任,情况严重则会有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