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的解释是如何规定的
一、有关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解释是如何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设立用于实施考试作弊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考试作弊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有关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的解释如何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设立用于实施考试作弊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考试作弊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有关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解释如何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设立用于实施考试作弊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考试作弊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有关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应该怎样断定
本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诈骗罪属于法条竞合的关系。本罪是结果犯,需要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何为“严重情节”,有待于法律和司法解释作出明确的规定。犯本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五、有关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设立用于实施考试作弊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考试作弊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