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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应包括哪些,哪些法律规定?

法律咨询网2023-06-28 01:21:27合同事务753
合同中应包括哪些,哪些法律规定?

一、合同中应该包括什么,有哪些法律规定

?按照《民法典》中的规定,合同要包含的有当事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标的的质量、数量;价款和支付方式、支付期限;违约责任的责任类型;以及和争议解决的办法等重要的条款。

二、合同成立的条件《民法典》有哪些规定,有哪些法律规定

1、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的情形。

3、合同的和形式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合同的种类有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本合同与预约合同。定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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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法定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合同无效的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半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但是如果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6、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上面是 合同的法定无效情形有哪些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二、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哪些,法律有相关规定吗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只有在损害了国家利益时,才属于无效合同。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8、根据《民法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因此,主体不合格也可能导致合同无效,例如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其例外情况是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2、法定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3、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三、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有没有相关规定 1、该条款违反可以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强制性规定;2、违背公序良俗;3、合同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4、意思表示不真实;5、恶意串通,利用合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6、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引用法规[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2]《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3]《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四、合同无效的法定的情形有哪些,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包括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引用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五、有哪些情形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六、无效合同包括哪几种情形,有没有法律依据 律师解答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

没有劳动合同怎么办?证明劳动合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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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存在,没有劳动合同怎样证明 在实际生活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况,那么就是用人单位没有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那么没有劳动合同的话应该如何认定劳务关系呢有助于确认劳动关系存在的辅助证据1、载有劳动者名字的用人单位下发的各种文件。如通知、工作任务单、任命通知书、介绍信、签到表等,以上文件应有用人单位的公章。2、劳动者代表用人单位与其他实体或个人签订的合同。“签约代表”或“代表人”一栏有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代表的签字,且合同上又有用人单位所盖公章。3、与用人单位有业务往来的其他单位留存的相关资料。如某用人单位的代表,在代表用人单位向有关单位或机关提交申报材料后,到第三方处领取票据时在各种存根处代表用人单位的签名。4、录音、录像、照片如劳动者可拍摄其在工作时间在用人单位内上下班的情况,或者其他有关工作方面的录像也可作为给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的证据。5、网络聊天信息用人单位网页上的各种公告消息;与用人单位相关人员业务往来的qq等即时通讯工具聊天记录,但劳动者实现必须先证明此种即时通讯工具使用者是谁。6、手机短信往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协商谈判具体事宜时的手机短信也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但同样需要证明手机号的主人身份。提醒证据的类型、来源、搜集方法等,都会影响证据的效力。但不论如何,在合法的前提下尽量养成搜集证据的习惯,才能有备无患,在侵权事件发生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事实劳动关系怎么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指无书面合同或无有效书面合同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以及口头协议大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需存在雇佣劳动的事实存在。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虽然没有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法规定的权利义务,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此类劳动争议发生后,用人单位往往以双方没签订书面合同为由,否认双方之间在存在劳动关系,不承担其义务。但在劳动仲裁和法院判决中,一般来说都会根据证据进行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上文中所描述的这几种辅助证据,会在这个确认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事实劳动关系包括以下几个概念1、没有书面合同形式,通过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2、应签而未签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却没有与其及时续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延续的劳动关系;4、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劳动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力、义务条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了职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问题,这就有了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5、劳动合同构成要件或者相关条款缺乏或者违法,事实上成为无效合同,但是双方依照这一合同规定已经建立的劳动关系。司法实践中一般参考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21〕12号)中的规定,即同时具备以下三项标准,劳动关系建立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还有哪些证据可以认定劳动关系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21]12号)第二条的规定,还有一些证据是可以证明并确认用人单位与劳动的劳动关系的。(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引用法规[1]《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二条二、合同的经济合理原则具体是指哪些 ⒈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在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⒉在履行合同中贯彻经济合理原则,表现在许多方面债务人选择最经济合理的运输方式,选择履行期限履行合同义务,选择设备体现经济合理原则,变更合同,对违约进行补救也体现经济合理原则。三、经济合同主要有哪些形式 1、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双主用对话方式表达相互之间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在使用口头形式时,应注意只能是及时...

分公司能否代表总公司签订合同?具体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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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公司可以代表总公司签订合同吗,该如何规定的 可以签订合同,分公司是由总公司出资建立的,对外不承担责任。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不是公司,不需要遵循公司的设立章程,分公司的所有资产都属于总公司,需要统一核算,要对总公司负责。二、总公司签订合同授权分公司执行可以吗,法律上的具体规定 总公司签订的合同,可以委托给分公司进行执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虽然分公司不具备单独的法人资格,但是也需要进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也可以由总公司授权分公司签订合同。三、分公司跟总公司可以签合同吗?具体的规定是什么 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可以签订合同,只要符合法律程序就行。1、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分公司一旦经过工商登记机关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同时也是对外公示了其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具有的合法经营权。而合法经营权的具体体现形式就是分公司对外可以以自己名义在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相关的商事活动。2、分公司以其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基于其合法经营权已经得到法律的认可,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只需加盖分公司的印章即可。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虽然没有独立的财产和法人资格,但只要分公司经过工商部门的登记后,领取了营业执照,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法》上的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综上所述,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在总公司的统一管理下开展业务和经营活动。如果和总公司之间有贸易往来,双方可以充当买卖双方,签订购销合同。在这种合同中,总公司和分公司分别盖章。这里要注意,能签订这样的合同的分公司必须有自己的营业执照。...

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法律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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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哪些,法律有相关规定吗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只有在损害了国家利益时,才属于无效合同。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8、根据《民法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因此,主体不合格也可能导致合同无效,例如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其例外情况是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2、法定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3、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二、合同无效的法定的情形有哪些,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包括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引用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三、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有没有相关规定 1、该条款违反可以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强制性规定;2、违背公序良俗;3、合同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4、意思表示不真实;5、恶意串通,利用合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6、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引用法规[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2]《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3]《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山林户主与人签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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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山林户主签合同给人有效吗 山林户主签合同给人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引用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六条二、合同只盖章,法人没签字有效吗 1、目前我们国家法律并没有规定合同必须签字并盖章的,盖章或者是签字有一项就可以的。2、但是盖章的话,最好是单位的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已涵盖了法人授权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只要该章是真实的,即代表法人的意志,不是必须要法定代表人签字才可以的。3、不过,通常情况下,为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得到实质认可,最好有负责人或者法人代表签字。4、根据《民法典》第490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引用法规[1]《民法典》 第490条三、合同没有法人签字,有公章,还有效吗 1、劳动合同中,公司公章和法人的签字有同等的效力,合同上只有公司的公章,没有法人签字,这样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2、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引用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四、我想咨询一下个人和村里签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有效,自己和村委签订合同,如果合法,一般有法律效力。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的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订立合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订立合同。引用法规[1]《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如何处理?法律上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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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有约定违约金怎么办,法律上的具体规定 没有约定违约金按实际造成的经济损失来赔偿,所以并不是说没有约定违约金就不存在赔偿之类的事情,之所以要签订合同或者协议,就是为了约束双方有违约行为,一旦有违约行为的发生,就需要承担对应的违约责任。二、违约金的具体法律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引用法规[1]《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三、约定违约金的特征是什么,具体的规定是什么 违约金具有从属性,是一种补救措施,出现在违约行为发生之后,违约金的数额并没有统一的标准,需要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出现违约行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可以支付违约金,也可以采取补救措施,还可以赔偿损失。四、违约金的规定有哪些,合同法规定违约金的 关于“违约金的规定有哪些,合同法规定违约金的”的相关解答如下法律没有直接规定违约金的上限,没有最高限额,但违约金过高或过低都是不妥的,违约金过低,弥补不了守约方的经济损失;违约金过高,既不严肃也不受法律保护。实际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界定。引用法规[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6条五、合同违约违约金怎么规定的,法律上有哪些规定 合同违约违约金的规定,是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当中决定具体的违约金。但是根据我们国家《民法典》当中明确的规定,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应当是根据违约的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是约定违约所产生的损失赔偿计算方式。六、合同违约金规定,违约金的规定有哪些 法律没有直接规定违约金的上限,没有最高限额,但违约金过高或过低都是不妥的,违约金过低,弥补不了守约方的经济损失;违约金过高,既不严肃也不受法律保护。实际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引用法规[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