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条
专业分析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担保的,海关可以按照《海关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自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的,海关可以按照《海关法》第六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海关法》 第六十一条
[1]《海关法》 第六十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进口货物的关税税率为100%。"
1.任何国家或者地区违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或者共同参加的贸易协定及相关协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贸易方面采取禁止、限制、加征关税或者其他影响正常贸易的措施的,对原产于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可以征收报复性关税,适用报复性关税税率。
2.征收报复性关税的货物、适用国别、税率、期限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并公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15条规定如何税率
1、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2、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3、转关运输货物税率的适用日期,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进口货物实行“限货”。
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的下列货物,在进境或者出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关税,并应当自进境或者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经纳税义务人申请,海关可以海关总署的规定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期限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57条规定国家对进口产品实施严格的关税政策"
海关总署规定数额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免征进口税。
超过海关总署规定数额但仍在合理数量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由进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在进境物品放行前按照规定缴纳进口税。
超过合理、自用数量的进境物品应当按照进口货物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规定按货物征税的进境物品,按照本条例第二章至第四章的规定征收关税。
六、国家有关于13%税率的规定。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13税率的有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水、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农业产品。
6.金属矿采选产品。
7.非金属矿采选产品。
8.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自2007年1月1日起)。
9.二甲酿(自2008年7月1日起)、盐(自2007年9月1日起)。
10.规定的其他货物。税率是指应征税额和课税对象之间的比例。一般用百分比表示。增值税税率是增值税整体税额与计税依据的比例,是计算增值税的尺度。税率得高低直接影响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者的税收负担。目前,我国增值税率分为三档一档是基本税率,为17一档是低税率,为13一档是零税率。13的税率为低税率,是为了减轻提供应税劳务者的税收负担。
七、"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五条如何处理征收不正当所得"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八、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九、《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十、"第50条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五十三条进口货物税率的规定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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