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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六十二条具体有哪些

来源:法否网 2025-11-15 17:37:32 74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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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六十二条具体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六十二条具体有哪些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具体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哪些主要?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三条的具体是什么?

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将违法收取的费退还劳动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民办教育促进法全文第六十一条 民办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五、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六条政府如何保障民办教育权利

民办教育促进法全文第六十六条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合作办学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六、民办教育促进法全文第十六条有哪些?

民办教育促进法全文第十六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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