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森林建设促进条例的第十二条规定
1、市森林建设总体规划由市发展和改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2、区县(自治县)森林建设规划由区县(自治县)发展和改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送市发展和改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森林建设专项规划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法律依据
《重庆市森林建设促进条例》第一条
为了促进森林建设,发展现代林业,改善生态环境,增强经济社会持续发展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听律网引用法规
[1]《重庆市森林建设促进条例》 第一条
二、重庆市森林建设促进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1、市、区县(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森林管护组织或者配备管护人员,落实森林管护措施,建立森林管护责任制。
2、林业、园林、水利、交通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森林管护工作。
三、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会各界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科普知识宣传,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社会氛围。
2、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服务工作制度,公开联系方式,受理投诉和提供法律、心理咨询等服务。
3、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和个人为未成年人开展生理、心理和法律咨询等服务工作,或者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经费、场所、人员等资助。
四、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四十二条新规
轨道交通运营发生人员伤亡事故,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先抢救伤者、排除障碍、及时恢复正常运行,再处理事故的原则进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轨道交通正常运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现场进行勘查、检验和调查,并依法处理。
五、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75条规定是什么?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的市政设施具体包括以下公共设施听律网引用法规
[1]《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七十五条
六、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52条对未成年人进行性骚扰和性侵犯的惩处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其他家庭成员或者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给予劝诫、批评教育;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抚养义务,由其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诫、制止;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拒不改正的,未成年人的亲属或者就读学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撤销原监护人监护资格后,应当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原监护人仍应当支付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用。
七、重庆市森林建设促进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重庆市森林建设促进条例第十条 在森林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者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八、重庆市森林建设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条文
重庆市森林建设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规划设计单位不按照技术规程进行规划设计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施工单位不按技术规程进行绿化造成损失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补植或者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九、重庆市森林建设促进条例第三条的规定
重庆市森林建设促进条例第三条 森林建设包括农村、城市、通道、水系森林建设以及苗木基地和三峡库区生态屏障建设。
十、重庆市森林建设促进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重庆市森林建设促进条例第二十条 农村森林建设应当坚持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突出现代林业发展和农民增收;重点开展经济林、生态林建设,绿色村镇、绿色庭院建设和低效林改造。
十一、重庆市林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毁林行为
重庆市林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进行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和其他生产建设的,应当节约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林地。确需征用集体林地或占用国有林地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经批准。
十二、重庆市森林建设促进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
重庆市森林建设促进条例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林地、绿地。确需占用的,须经有关主管机关同意,依法办理有关占地手续,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并对树木实行保护性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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