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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管辖问题刑事案件管辖问题

来源:法否网 2025-11-23 22:49:47 21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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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管辖问题刑事案件管辖问题
刑事诉讼中的管辖问题刑事案件管辖问题

一、刑事诉讼法案件管辖的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包括有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二、刑事诉讼管辖的分类

一、划分刑事诉讼管辖所依据的主要原则有(一)有利于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保证案件质量,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二)合理分工,充分发挥各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和司法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三)便于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活动;(四)既要分工明确,又要留有余地,做到原则性灵活性相结合。二、刑事诉讼管辖具体规定如下(一)级别管辖1、级别管辖的一般原则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①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②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③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3中院管辖的例外规定除了上述最基本的以外,由于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在法条上体现的略显复杂,因此笔者在此作一简单归纳①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但是对于第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②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③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④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同意移送的,应当向基层人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移送决定书后,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并将起诉材料退回同级人民检察院。(二)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1、犯罪地法院管辖为原则刑事案件原则上应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地以及销赃地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发生地。

2、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例外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的原则是以“更为适宜”为前提的,要视具体案情来定,由于标准模糊,不是司法考试的重点。这个原则是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地区管辖所作的一项辅助性的规定。其中,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三)管辖不明的处理1、管辖不明的情况分为两种管辖客观不明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应由争议各方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级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有管辖权但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上级人民法院有权以指定的方式改变管辖权,但是不得改变案件的级别管辖。

2、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同样分为两种情况讨论对于公诉案件,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自诉案件,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四)专门管辖专门管辖,是指各种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我国现在只有军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两个专门法院。

1、军事法院管辖的案件现役军人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2、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以下案件1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犯罪;2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3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4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转自他人,希望对您有帮助!有关未来法律的问题,可以使用以下服务向TA提问

三、特殊刑事案件的审判管辖什么是特殊刑事案件?

1、外国人犯罪案件的管辖

1、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来管辖。

2、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该类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注此类案件应由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管辖。

2、在中国领域外的我国运输工具上犯罪的管辖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航空器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若我国与相关国家无管辖协定,则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注上述三种情况的适用有两个条件一是犯罪发生的运输工具必须是属于中国国籍二是发生犯罪时,该中国运输工具必须是在中国领域外。

3、中国公民在国外犯罪案件的管辖

1、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犯罪,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其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在中国领域外的犯罪,由该公民离境前的居住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正在服刑罪犯的犯罪案件的管辖

1、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正在服刑的罪犯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脱逃,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被发现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如下(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律师提示以上是为大家整理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有哪些?”相关。若您的疑惑未得到解决,不用担心。听律网专业律师提供1对1法律咨询服务,点击页面咨询按钮,即刻与律师取得联系。相关补充1刑事案件如何聘请律师1、要到律师事务所找一个有律师执业证的律师。

2、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他的近亲属可以为其聘请律师。

3、聘请律师应交纳委托费用(律师费),这需要您与聘请的律师协商,一般来讲,刑事案件是分阶段收费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审判阶段又分为一审阶段和二审阶段。也可以与律师协商一次交纳几个阶段的费用。对于到外地办案的,还应该交纳一定的差旅费用。切记,律师费要交给律师事务所财务室,由财务人员出具票据。

4、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与你签订一个委托合同,并由您签署委托书,作为律师接受委托的依据。您应该随时与律师保持联系,了解办案进程。相关补充2刑事案件哪些特殊情况需要律师单独收费(一)刑事案件的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数个罪名或数个犯罪事实,可以涉及的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收费。(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按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三)代理刑事诉讼案件的投诉,按一审收费标准执行。(四)重大、疑难、复杂的诉讼案件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可以在规定标准的5倍以内协商确定费用。重大、困难、复杂事件的认定标准和相关方法由市律师协会另行制定,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司法行政部门申报。(五)上述收费标准,除另有说明外,是指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审、死刑审查、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执行。曾经代理过一阶段的,从下一阶段开始减半征收。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1]《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 第六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五、"刑事诉讼程序涉外刑事案件的刑事诉讼"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涉外刑事诉讼的程序具体如下一、立案侦查立案侦查外国人犯罪的涉外刑事案件,应由与中级人民相适应的公安机关负责。二、提出公诉的涉外刑事案件,必须按照同级对同级的原则。三、审判应注意以下问题

1、强化辩护与代理;

2、强化公开审判;

3、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

4、及时通报外事部门;

5、诉讼期间特殊性;

6、判决和裁定。四、执行特殊之处

1、对驱逐出境的执行;

2、对外国籍罪犯的减刑、假释和提前释放;

3、外国籍罪犯执行刑罚的地点;

4、诉讼文书送达。

六、刑事审判管辖刑事诉讼中案件的审理管辖

刑事诉讼中的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除设有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外,还设有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又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髙级人民法院。与人民法院的设置相适应,刑事案件的审判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

1、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①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可见,基层人民法院是普通刑事案件第一审的基本审级,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分布地区广,数量也最多,最接近犯罪地,也最接近人民群众。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刑事...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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