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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有什么,法律上的具体规

来源:法否网 2025-07-18 12:05:12 2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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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有什么,法律上的具体规
再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有什么,法律上的具体规

一、再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及其法律规定

进行行政诉讼时,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合理,起诉被告不作为的理由不成立,被诉的行政行为合法,但适用的法律已经废止,出现这些情况,人民法院会驳回原告的行政诉讼的诉讼请求。

二、行政诉讼驳回起诉的规定法律和规定

行政诉讼驳回起诉的规定是原告起诉的被告是不符合要求,或者原告不同意变更的情况,可以裁定驳回起诉,案件立案受理之后,经过审查不符合相关的起诉条件的情况,也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三、民事诉讼起诉的四个条件,法律上的具体规定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四、民诉法中的诉讼时效中止规定。

民诉法诉讼时效中止规定是在诉讼时效最后的6个月时间之内,如果因为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方面的原因,不能够行使请求权的情况之下,诉讼时效中止。这是我们国家《民法典》第194条所作出的规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194条

五、民事诉讼中的撤诉规定

一、《民事诉讼法》

1、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2、、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3、、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4、\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以上是对民事诉讼法撤诉的解答。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2]《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3]《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4]《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六、公诉科不起诉决定通常由谁来作出?法律上有哪些方面规定?

专业分析

1、检察院公诉科办案不起诉由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决定。

2、我国对不起诉适用的程序包括
(一)审查。经过审查起诉,认为需要作不起诉处理的,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应当写出审查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主管检察长决定或由主管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决定不起诉。不起诉的决定权由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行使。
(三)宣布和送达。
(四)不起诉的善后工作。不起诉决定宣告及送达后,应及时解除强制措施,解除扣押、冻结,对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没收其违法所得的提出检察意见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等。
(五)报请批准。《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作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的规定(试行)》规定,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作不起诉决定的要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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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行政诉讼中法院驳回起诉的情形

驳回起诉是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裁定予以驳回。情形如下

1.主体不适格,既包括原告主体不适格,也包括被告主体不适格。

2.被告不明确。

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5.受案后发现属于刑事犯罪、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

6.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受理案件后,被告在答辩期内以双方当事人曾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仲裁协议、仲裁条款无效、失效或者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7.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是劳动争议,依据劳动仲裁前置原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发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8.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才发现的,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9.对判决、裁定以及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原告又以同一事实、理由起诉的,人民法院受理后才发现的,依法裁定驳回起诉,但从程序上撤诉、因证据不足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除外。(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案处理。)

10.人民法院认为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其他情形。行政诉讼的过程中,法院应当基于实际的矛盾纠纷原因以及证据来进行判决处理,对于存在上述情况的,显然是无法进行合法的司法审理的,这时可以按照驳回起诉的程序来退回诉讼案件,但需要实际向起诉人员说明相关情况。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八、最高法院否决再审申请,维持法院裁判吗?

原则上是不能的,如果有证据证明原审裁判错误,能够再向省高院申请。 为了更好地分析具体情况,节约相互时间,建议来电或当面询问律师,如果要得到具体的法律帮助,最好直接委托律师。

九、"行政复议法申请强制执行时限与诉讼实效类似吗?"

能够向由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履行,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被申请人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二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借口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三十七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借口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罚;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予以降职、撤职、炒鱿鱼的行政处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二条
[2]《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七条

十、再审时限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流程或者第二审流程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限定的审限。审限自决定再审的次日起计量。  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流程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准许,能够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准许。  第一百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判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准许。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刑事诉讼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流程再次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时限的,不得超出六个月。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流程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时限适用前款限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时限适用前款限定。  行政诉讼第八十一条、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流程审理的,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限定的审理时限。  再审案件按照第二审流程审理的,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限定的审理时限。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裁判。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准许,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准许。  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裁判。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准许,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准许。

十一、"如何处理民事诉讼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当事人在撤诉后,能够以同一借口再次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感谢您的询问,能够电话详尽询问以便于给您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的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十二、暂缓不起诉的依据和规定

暂缓不起诉的理性思考界引起了一场较大的争议。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对该项制度合理性的认识。有些人认为暂缓不起诉制度缺乏法律依据,同时,也违背了法定主义和平等原则。而笔者认为,对于某些特殊群体所实行的暂缓不起诉制度,不仅可以充分地体现刑事政策,而且也可以更好地达到刑罚的目的。这对于完善司法制度而言,无疑是一种可贵的探索。一、暂缓不起诉是对现代西方国家某些合理司法制度的借鉴。  德国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实行的基本原则有两项,即法治原则(起诉法定主义)与机会原则(起诉便宜主义)。从理论上分析,德国长期以来实行的起诉法定主义有以下特点一是与有罪必罚的报复型刑罚思想和注重对犯罪分子进行特殊预防的刑事政策相联系;二是可以在对犯罪进行追诉的问题上统一标准,加强法制,防止检察机关擅用职权,徇私舞弊;三是可以有效地防止刑事司法受政治势力左右,在追诉犯罪时排除非法干扰和不当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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