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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能否提起管辖权异议?

来源:法否网 2025-07-12 18:58:36 4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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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能否提起管辖权异议?
原告能否提起管辖权异议?

一、"法院管辖权异议原告能否提起管辖权争议?"

所谓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事诉讼法第127条对管辖权异议主体的表述为“当事人”,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的概念外延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在民事诉讼实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往往是被告,被告享有管辖权异议之主体地位在法理上和实务中已得到一致肯定,分歧在于原告、参加诉讼的共同原告和第三人是否享有管辖异议权。 多数观点认为只有被告才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其理由有

1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交”,而在第一审程序中,有权利提交答辩状的当事人只有被告。2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该条更明确规定异议主体为被告。3管辖法院是原告自己选择的,应当推定其认可受诉法院的管辖权,否则,其不应向该法院起诉,即使其后来发现受诉法院无管辖权,也可以通过撤诉的方式来否定法院的管辖权,因此,原告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4必要共同诉讼的原告自己申请参加诉讼,说明其已经承认原告的诉讼行为,那么他应受约束不能再对原告选择的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5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不申请参加诉讼而另行起诉,假如他申请参加诉讼,则表明他承认和接受了法院的管辖,如果他对受诉法院管辖有异议,则完全可以不参加诉讼而另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通过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其诉讼地位决定其只能依赖原、被告一方,因此,其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的主体范围,不仅包括被告,还应当包括原告、第三人。理由如下 首先,民事诉讼法并无明确将管辖权异议的主体限定为被告。“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之规定,不应视为对其主体的限制条件,而应当理解为对其提出时间的限制。而对于民事诉讼法第243条,因其是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其主要目的在于确认默示协议管辖在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合法性,而默示协议管辖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无明文规定,故而该条在管辖制度中没有普遍性,据此确定管辖权异议之主体的观点也就失去其前提条件。因此,据此认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只能是被告的观点是片面的。 第二,原告应当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一般情况下,管辖法院虽然是原告选择的,但实践中也存在着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后,因特殊情况发生移送管辖、管辖权转移的情形,此时受理案件的法院已非原告所选择的法院了。此种情况下,不能推定原告当然认可相关法院的管辖权,而管辖关系到其程序利益,赋予其管辖异议权无疑对保障其诉权有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依据法律规定,原告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享有上诉权,这正是原告作为管辖权异议主体的一种表现。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有两种,一是驳回异议的裁定,二是异议成立而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的裁定。对于后一种裁定不服而上诉的当事人显然是指原告。此时管辖权异议裁定的标的仍为管辖权,因此,原告对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不服,实际上是对法院管辖的异议,只是这种异议的提出方式为上诉。 第三,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后来参加诉讼的原告也应当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的原告必须一同参加诉讼,而不能另行起诉,即使不认可提起诉讼的原告所选择的法院,他都必须参加诉讼,若他一参加诉讼即被推定为认可提起诉讼的原告选择的法院,显然是不公平的。而且,民事诉讼法第53条,“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提起诉讼的原告选择受理法院的行为,事先并未经共同原告承认,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后,如果不认可受诉法院的管辖权,应有权提出异议。 第四,目前我国的第三人制度还存在较大缺陷,法院基于地方利益考虑,有时甚至任意追加第三人,恣意扩张该院管辖权的情形。若不赋予第三人管辖异议权,其很有可能成为地方保护主义的牺牲品。因此,有必要赋予第三人管辖异议权。

二、是否原告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民事诉讼中的管辖异议

1、原告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

三、"管辖权异议提议时间的相关问题"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并向受诉人民法院提议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主张或者意见。管辖权异议提议时间是《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议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诉讼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议答辩状。  被告提议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议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
[2]《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四、"原告能否提出管辖权异议?"

一般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是被告,没听说个原告提出,因为原告不必要提出管辖权异议,因为在起诉时,原告是可以先行选择法院去起诉,而法院认为不该受理的,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告知原告到管辖权法院立案。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是被告,只要在举证期内都可以提出,现行诉讼法并没有限制管辖权异议的理由,这个应是法律的弊端,因为一些恶意的管辖权异议会拖延法院审理效率及延迟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时间,使诉讼流程拖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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